《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經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既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又是規范公安機關及公安民警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重要法律,也是公民約束自身行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頒布實施,對于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指導思想
一是適應社會治安形勢發展的需要,補充完善治安管理處罰制度,嚴厲打擊和懲治社會治安的違法行為,為加強社會治安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處理好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與《刑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銜接,維護法制統一,防止以罰代法。三是在保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必要懲處的同時,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公安機關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重要法律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治安管理處罰法賦予了公安機關更多的權限和手段。同時充分體現了責權一致的立法原則,能夠適應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實際需要。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主要特點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貫穿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始終。
(二)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
(三)增加了被處罰人的權利救濟渠道。
(四)加強了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規范的要求。
四、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應遵循的三項基本原則
一要遵循過罰相當的原則,即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相當。
二是遵循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三是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旨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處罰不是目的,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才是根本。
五、規范執法辦案,加強執法監督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二零零六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