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高等學校的防火安全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公共財產和師生員工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條例》,結合本市高等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高等學校和駐學校內的其他單位以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北京市消防條例》的規定,建立防火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防火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學校應當逐級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度,校長為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主管校長全面負責組織、協調校內各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校內各單位的主管領導是本部門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的主要領導是該單位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各科(室)、各工種、各崗位的負責人為該部門的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學校防火辦對學校所轄區域內的防火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違章違規的單位及個人,按學校規定進行處理,提出“一票否決”的建議。
學校防火辦應設專職管理人員。
第七條 學校應根據防火工作的需要,保證消防經費的投入,不斷加強消防設施建設,提高裝備水平,整改火災隱患,按規定維修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防火專項經費不準擠占挪用。
第八條 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校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
學校宣傳、教學、學生、工會、共青團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做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并將防火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
任何單位和師生員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九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消防業務訓練,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防火檔案;
(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及其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逐級簽定安全責任書;
(四)結合本單位特點對教職工、學生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防火安全知識培訓;
(五)按照發生火災危險性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政治影響的原則,確定學校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批、備案;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障防火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八)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建立檢查記錄。
第十條 學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做好學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宿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確定專人負責,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有學生參與的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滅火、自防自救演練;
(二)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宿舍管理部門要同學生和管理人員簽定安全責任書;
(三)必須采取措施,嚴格用火、用電管理,禁止違章使用明火,禁止違章接拉電線,禁止超負荷用電;
(四)清除雜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
第十一條 圖書館、計算中心、電化教學中心和擔負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研究所、實驗室以及禮堂、文體活動場(館)等單位,是學校消防工作的重點部位。主管部門除履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十二條 舉辦大型集會、文藝、體育等群眾性活動和展覽、展銷,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安全措施,并向學校防火辦申報,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三條 學校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裝飾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學?;ú块T應當會同防火辦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工程消防設施應當按照防火設計進行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申報的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學?;ú块T應對施工現場加強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單位應接受學校防火辦的監督、檢查。
工程竣工后,必須由公安消防機構和學校防火辦參加消防設施的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和集體宿舍(含筒子樓)、家屬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必須定期維護消防設備、器材和設施,清理違章建筑及堆積的雜物,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地下工程內不準做學生宿舍。
利用地下工程內開設旅館、商店等公共活動場所,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安全審查合格,并報學校防火辦備案,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學校出租房屋的防火工作由出租單位負責,承租單位應當遵守出租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外來務工人員在校內居住地的防火安全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對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要有專用倉庫儲存,要有防范措施,要有專人負責、建立帳卡,要有完備的出入庫手續。
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學校內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分工,對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一)消防給水管網、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內的消防給水設施由修繕部門負責;
(二)公共場所的消防設備(消防箱、水帶、水槍)、滅火器材和建筑物上的避雷設施,由防火辦負責;
(三)配備到各單位的消防設備、滅火器材的保管,由使用單位負責,要有固定位置、明顯標志,不準隨便移動。檢查維修同前款;
(四)火災報警、固定滅火、防排煙等消防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護和更換。未經學校防火辦、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九條 消防報警中控室的管理人員不得用臨時工;管理人員應相對固定,應進行消防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重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各類火災隱患,落實整改意見。
學校應當對大屋頂木質結構的危、舊建筑,按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對發生重大火災的學校,實施“一票否決權”,取消當年學校和校長、主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并依照《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校長、主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造成嚴重損失,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依照本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辦法。對防火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對引起火災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1999年5月17日第三次辦公會議通過,印發各高等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