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校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明確我校各單位和各類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職責,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生命和學校財產安全,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教育部和北京市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生產工作是指在學校范圍內開展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基本建設、后勤保障、社會服務等各類運行管理活動。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范圍內從事上述各類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樹牢生命至上、安全發展的理念,把保護師生生命安全擺在首位,統籌發展與安全,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實現學校從決策層到管理層、執行層的全局安全生產和全員安全生產的工作局面。
第四條 我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構建學校安全生產組織領導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機制;
(三)構建學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體系,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四)構建學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體系,提高師生安全防范能力;
(五)構建學校安全生產條件保障體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六)構建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體系,提升安全隱患治理能力;
(七)構建學校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提升應急處突水平;
(八)建立學校及周邊安全綜合治理機制,營造校園安全環境;
(九)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機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 學校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全員參與、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黨委書記和校長是學校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組織落實上級布置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建立健全并落實學校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部署并組織監督、檢查學校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組織、財力、物力保證;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七條 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校領導協助黨委書記和校長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領導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 學校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工作小組職能,加強對全校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負責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實施、協調和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小組決定的事項。
安全生產工作小組具體職責是: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學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全校安全生產工作部署;組織構建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組織制定并實施學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召開全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組織落實全校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各項事宜,加強對校屬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各二級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督查督辦;研究提出對安全事故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意見。
第九條 工會依法組織教職工參加學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體,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第一管理責任。學院(研究院)應指定一名班子成員作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二級單位應成立安全生產工作領導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組織領導和綜合管理,機構負責人由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學校安全生產有關規章制度和學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任務;
(二)定期召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系,負責安全生產指導和監督,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并對存在的隱患及時整改;
(三)研究落實本單位組織的教職工或學生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四)管理本單位設備設施,尤其是特種設備。對設備的日常保養、定期維護、維修更換等做好臺賬記錄,并確保安全運行,確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五)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必要投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投入和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檢測、維修,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宣傳,配備安全生產防護用品等;
(六)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單位應聘請專(兼)職工作人員作為本單位以及各安全生產活動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本單位以及相應安全生產活動場所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報告等工作。
第十二條 各二級單位下屬系、實驗室、中心、科室等的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全校師生員工應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對本職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每年年初與各二級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書,各二級單位應與其下屬單位、掛靠單位、業務委托單位以及安全生產崗位責任人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層層分解安全責任、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十五條 學校統籌發展與安全,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發展計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部署、督促和檢查學校的安全生產工作,并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學校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各單位及師生員工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本職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持續加強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目標職責、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訓、現場管理、安全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續改進方面的標準化建設,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強化安全基礎管理,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七條 學校著力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各單位應加強危險源的管理,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職能范圍內的風險隱患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落實穩控措施,確保風險處于受控狀態;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逐級向上報告,并堅決停產、停工整頓,待整改完成,經學校評審通過后方可復工復產。
第十八條 各級管理人員在組織教學科研生產服務等各項工作的同時,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標準,相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教學、科研、基本建設、后勤保障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工作職責,保障安全投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高風險、非常規作業管理,實行作業許可。施工前必須進行現場安全風險分析,落實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作業人員要知曉危險點源和掌握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及修繕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要按照國家及北京市安全生產法規落實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措施。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相關管理職能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 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任何單位、人員不得對設計、施工、加工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使用燃氣的單位,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對高溫、輻射、噪聲、毒性、激光、粉塵、超凈等有害人體健康的場所和環境使用、改造前應進行安全評估,確保安全措施設計、實施到位,避免對周圍環境、人員產生破壞、傷害。產生上述污染的設備、設施應取得相關環保手續。相關單位要切實加強對此類場所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勞動保護工作,根據需要應提供和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和督促相關人員按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禁止勞動防護用品移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購買、儲存、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對相關企業的安全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嚴禁未取得相應安全生產許可資質的企業在學校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師生員工有權拒絕執行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的作業要求,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做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各級單位應對教職工及學生開展相應的安全教育,有計劃地開展與其職業或崗位相關的安全培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學校及各級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全員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尤其是要突出重點領域、重點崗位師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將事故案例警示、經驗教訓學習等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手段。結合學?!胺罏臏p災日”、“安全生產月”、“消防安全月”等活動主題,對本單位師生組織專題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安全生產意識,著力培育“人人講安全,事事為安全;時時想安全,處處要安全”的校園安全文化。
第二十七條 從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操作的人員必須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認可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持證人員必須按要求年限進行復審。上述人員的培訓、復審等管理工作由所屬二級單位負責,各二級單位須將本單位從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名冊及變動情況報學校相應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記錄參加人員、安全教育與培訓內容及效果。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學校安全生產工作小組辦公室和有關成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學校各單位和個人開展教學、科研、生產、經營、管理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時,可進入有關單位以及教學、科研、生產、經營場所與事故現場,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的檢查或調查。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形式:
(一)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每學期開學后和結束前一個月內以及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前,由學校安全生產工作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著重檢查各單位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重點部位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安全自查與隱患整改執行情況、安全教育與崗位培訓情況、安全管理檔案建立情況等。
(二)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小組有關成員單位要根據職能范圍內生產工作的特點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專項檢查。全面檢查職能范圍內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次檢查后要將檢查情況匯總、建立檔案,并形成專項檢查報告和工作臺帳備查。
(三)常規性安全生產檢查:各二級單位要形成安全生產自查、預判、分析、評估長效機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常規性安全生產檢查,排查整治安全隱患、堵塞管理漏洞、強化源頭治理。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制表列出問題清單,建立臺賬,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并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全面評估。
(四)崗位性安全生產檢查:師生員工每天要對自己所在崗位、作業現場、生活場所進行安全自檢(包括對所帶學生進入實驗、實訓、實習、實踐場所的安全檢查),重點檢查設備安全狀態、安全防護裝置有效性、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作業場地安全規范符合情況、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準備情況等。
(五)除以上檢查方式以外,鼓勵全校師生積極關注、參與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發現隱患及問題可撥打保衛處或相關職能部門電話舉報。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要堅持綜合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要針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類型應包含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方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內容主要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應急救援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方案、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及定期演練、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同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報告。有關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事故報告規定如實上報事故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和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由學校安全生產工作小組組織實施,在調查過程中應當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教育不放過、責任人員沒處理不放過。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因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程及標準,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以及發生事故后瞞報、謊報、遲報的,視情節和后果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人員責任,事故的等級、責任認定和處理標準參照學校實驗室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況給予直接責任人、安全責任人、責任單位等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損失。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包括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安全責任不明確,經上級機關或學校職能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本單位安全管理規定,或指使、強令他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冒險作業的;
(三)不服從、不配合安全督查、檢查工作的;
(四)未根據要求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整改措施或隱瞞不報的;
(五)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訓職責或不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
(六)同一作業場所,同類安全隱患一年內多次(達三次)出現的;
(七)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的;
(八)其他違反學校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規定如有與國家、北京市等上級部門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相抵觸的,按上級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管理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