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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集體戶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的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保衛處協助公安機關對學校集體戶口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校在讀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在職教職工及隨遷家屬、在站博士后及其他戶口在我校集體戶中的人員。

            第二章  戶口遷入

            第四條 北京生源學生、非全日制學生、定向就業的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不辦理戶口遷入。符合遷入條件的京外生源學生根據當地的政策與戶籍管理規定,可自愿將戶口遷至學校,僅限入學當年辦理。

            第五條 符合遷入條件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京內)或戶口遷移證(京外),在規定日期經北京市教委信息核驗和北京市公安局審批后可辦理入戶。

            第六條 符合遷入條件的新入職教職工及隨遷家屬、新入站博士后持公安機關開具的落戶材料、戶口遷移證(京外)或常住人口登記卡(京內)、身份證等材料辦理入戶。

            第七條 新生兒落戶學校集體戶口,父母至少一方應當為學校教職工集體戶口,且父母任何一方不能為北京市常住居民戶口或者在京擁有房產(有北京市正式不動產權證書)。

            第八條 其他符合集體戶口落戶條件的,按上級部門和公安機關相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

            第三章  戶口遷出

            第九條 學生和博士后落戶后屬北京市“學生集體戶口”,在校期間不能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第十條 學生畢業離校時應按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公安局相關規定,依據我校就業指導中心的就業方案,及時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逾期未遷出的,將視為滯留戶口。

            第十一條 開除學籍或中途退學的學生,自學校批準退學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憑退學證明辦理戶口遷回原籍手續。逾期未遷出的,將視為滯留戶口。

            第十二條 教職工夫妻任何一方在京擁有房產(有北京市正式不動產權證書),本人及其在學校教職工集體戶口上的親屬,原則上均應把戶口遷至房產所在地,入個人家庭戶。

            第十三條 離職的教職工,出站、退站的博士后,應持相關材料辦理學校集體戶口遷出手續。若暫無去向,須事先向保衛處說明情況,可代為保管三個月。逾期仍未遷出的,將視為滯留戶口。

            第十四條 因參軍、死亡等原因需要注銷戶口的師生以及出境定居的教職工,應按公安機關相關規定及時注銷戶口并交回身份證。

            第十五條 因其他原因應當遷出學校集體戶口的,按公安機關相關規定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第十六條 應當遷出學校集體戶口但未將戶口遷出的滯留人員,在滯留期間只能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學校不為其提供其他任何服務。由于個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造成戶口滯留,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第四章  戶口借用

            第十七條 由于結婚、生育、出國、購房等原因,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首頁復印件的師生,可憑本人有效證件原件(身份證、學生證、校園卡)到保衛處辦理借用手續。

            第十八條 常住人口登記卡借用期限為10個工作日。若尚未辦完,可到保衛處辦理延期手續,一次1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常住人口登記卡借出期間應妥善保管,因個人原因造成常住人口登記卡丟失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條 集體戶首頁可復印、掃描、拍照,原件不允許借出。首頁復印件如需要加蓋戶籍管理專用章,須注明使用人、用途和日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戶口未遷入學校的非北京戶籍在校師生,可以根據公安機關相關規定到學校保衛處申請辦理正式身份證、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北京市居住證和出入境證件。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視情節輕重進行相應的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假報戶口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五)其他違反公安機關和學校有關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以上所有戶口事項,均須本人親自辦理。如有特殊情況需委托辦理,被委托人須攜帶委托人親筆簽名的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若與上級規定有不符之處,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吨袊痛髮W(北京)集體戶口管理規定》(中石大京?!?01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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