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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全校師生員工以及在本校住宿、工作、學習、施工、過往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學校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校領導是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保衛處行使學校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能。各院(部、系、中心)、處(室)、校屬總公司行政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是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單位要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員。

            第五條 學校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組長由主管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保衛處長擔任,成員由各院(系、部、中心)行政負責人、保衛處、學工處、研工部、財務處、科研設備處、后勤管理處、圖書館、后勤服務總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保衛處,主任由保衛處長擔任,成員由委員會中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預防和撲救火災,是全校教職員工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學校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學校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學校的教學、科研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代表學校與各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三)為學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校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八條 分管消防安全校領導,協助校長,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實施,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九條 保衛處在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的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學校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學校公共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學校志愿消防隊,監督指導防火員的工作情況;

            (七)組織開展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定期向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報告學校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代表單位與學校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設立防火安全員;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三)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擬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及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五)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六)認真完成學校安排的各項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學生宿舍管理部門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十二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學校房產,產權單位所明確的使用單位是消防安全責任單位,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應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報保衛處備案并服從保衛處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必須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公眾聚集場所應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方可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五條 在校內舉辦集會、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保衛處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防火安全員以及志愿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七條 學校對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單位和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學校將下列部位列為消防重點部位:學生宿舍、食堂、圖書館、檔案室、實驗室、車庫、加油站、機房、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配電室、網絡中心、財務處等部位。

            第十八條  凡校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均應報北京市消防管理機構進行建審,同時報保衛處備案。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到保衛處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各單位必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保護消防設施,確保完好有效。

            嚴禁下列行為:

            (一)改變消防設施的用途;

            (二)毀壞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占用疏散通道;

            (四)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五)在教學、工作、營業、生產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六)其他影響消防設施使用和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志愿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學校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謊報火情或者有意延誤、阻撓報警。

            各單位應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保衛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保衛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條  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必須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巡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填寫巡查記錄;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必須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必須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第二十五條 學校至少每季度組織進行一次全校范圍防火安全檢查,各有關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安全自查。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情況;

            (二)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崗位人員以及其他師生員工消防安全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保衛處按照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定期對學校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七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保衛處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二)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三)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使用電器、亂拉臨時線路、違章使用熔斷保險裝置的;

            (八)未經批準使用電爐類電器、電加熱器的;

            (九)未按有關規定在校內燃放煙花鞭炮的;

            (十)未經批準焚燒廢舊物品和落葉垃圾的;

            (十一) 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有記錄存檔備查由保衛處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保衛處應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所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下發消防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所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所在單位必須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停用整改。

            第三十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必須將整改情況記錄書面報所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同時應報送保衛處備案。

            第三十一條  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學校領導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所在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三條 校內各單位應將所屬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各單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條  校內相關部門應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四)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五條   各二級單位應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六條  下列人員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span>

            第六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span>

             

            第七章 獎 懲  

            第三十九條  學校及所屬各單位必須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學?;騿挝粦o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校內處罰由保衛處實施,處罰時應開具違反消防管理處罰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叁份,一份交受罰單位或個人,一份交校財務處,一份存檔),到財務處交納罰款,并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履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全校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  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按照消防法規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   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   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四)   其它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或者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章行為,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衛處根據具體情節處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在工作時間段將安全出口上鎖的,或者偷竊、毀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管理機構、保衛處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四)其它嚴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夠成犯罪的,全校通報批評、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全校通報批評。

            第四十七條 其它違反本條例的,視其情節后果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引起重大火災,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學校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及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執行后,原有文件自動廢止,本規定由學校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保衛處)負責解釋,保衛處對本條例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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