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大學(北京)職工加班管理規定
印發《石油大學(北京)職工加班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
經2001年第14次(總第111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知,現將《石油大學(北京)職工加班管理規定(暫行)》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石油大學(北京)
二OO二年一月九日
主題詞:人事 勞資 規定 通知
發:人事處(1)、財務處(1)、歸檔(2)
石油大學(北京)校長辦公室秘書科 2002年1月9日印發
校對:李力 打印4份
石油大學(北京)職工加班管理規定(暫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1995年8月28日)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工作時間
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二、假日
1.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國家法定假日全年共計10天(即元旦1天、春節3天、國際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每周休息日為2天。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如:國際婦女節、少數民族節日等)。
3.寒暑假
在職教師執行寒暑假帶薪休假制度;其他職工適當安排寒暑假帶薪輪休:寒假2周輪休,暑假3周輪休;校屬企業、后勤服務總公司原則上執行國家關于企業職工休假的有關規定。
三、加班
(一)平時加班
根據《勞動法》第42條有關規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方可組織加班: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路線、公共設施等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為了完成突發性工作任務,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仍需繼續延長時間加點工作者;
4.定員不足,實行三班倒班的職工;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加班的職工,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盡量安排補休。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補休的,按其標準工作日與基本工資折算計發加班費。
各單位應嚴格控制職工工作時間,加班時間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限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二)國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加班
確因工作需要在國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學校依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辦理。
(三)寒暑假加班
1.在寒暑假期間,教學、科研人員從事的本崗位正常教學、科研工作(含組織、參加專業學術會議、因公出差等),均不能計為加班;
2.校機關及教輔單位在確保完成崗位規定的職責前提下,按學校規定安排職工寒暑假輪休。輪休不足者,在不影響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首先考慮補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補休者,可申報加班。
(四)節假日值班
國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期間安排干部值班,不屬加班范疇。
四、加班費標準
1.《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日工資標準計算方法為:職工月基本工資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20.92天。
2.我校職工在平時延長工作時間與休息日加班者,單位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不足者按《勞動法》第44條規定折算計發加班費。
3.在寒暑假加班者,每日按20元發加班費。
4.特殊崗位人員值班參照相關文件另行規定。
五、申報加班費程序
1.二級單位就應事先填寫加班申請表,說明加班事由和不能安排補休的原因及加班時間、天數,并附加班人員名單。
2.二級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審核。
3.人事處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4.校領導審批同意后,由人事處通知財務處發放加班工資。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以前有關規定若與本規定不符者,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