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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重點納稅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06-01-10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加強重點納稅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納稅人,是指年收入10萬元以上的個人和下列個人:
   
(一)負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主要負責人;
   
(二)一個月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個人;
   
(三)取得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所得的個人;
   
(四)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外籍個人;
   
(五)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須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系統所轄重點納稅人和代扣代繳單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第四條 稅務機關對重點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依法為其保密。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匯總分析重點納稅人和代扣代繳單位填報的重點納稅人基礎信息、納稅申報和代扣代繳稅款明細申報情況。

第二章 檔案管理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以稅務公告或其他方式,向重點納稅人或其工作單位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重點納稅人或其工作單位,應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通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網址:http//www.tax861.gov.cn/)或采取其他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重點納稅人基礎信息表》,主管稅務機關據以建立重點納稅人檔案。
   
第七條 凡有工作單位的重點納稅人,一律由其工作單位負責填報《重點納稅人基礎信息表》;沒有工作單位的重點納稅人,由本人負責填報《重點納稅人基礎信息表》。本辦法第二條第二至五項所列的重點納稅人,應分別由本人和其工作單位填報《重點納稅人基礎信息表》。
   
第八條 重點納稅人和代扣代繳單位應保存《重點納稅人基礎信息表》。重點納稅人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30日內分別由重點納稅人或其工作單位通過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變更。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重點納稅人和代扣代繳單位填報的《重點納稅人基礎信息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重點納稅人和代扣代繳單位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條 重點納稅人檔案實行二級管理,分別由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負責管理所轄重點納稅人檔案,由市局負責管理全市重點納稅人檔案。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授權范圍查詢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的有關信息。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查詢非本局所轄重點納稅人信息應經市局授權,稅務所查詢非本所所轄重點納稅人信息應經市局或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授權。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重點納稅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認為重點納稅人需要調整的,可每年調整一次,調整情況須報市局備案,重點納稅人檔案應至少保存10年。

第三章 納稅申報

第十三條 代扣代繳單位進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款申報時,除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進行匯總申報外,還應通過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或采取其他申報方式,將本單位重點納稅人按人逐一填報《代扣代繳稅款明細申報表》。
   
第十四條 凡本辦法第二條第二至五項所列的重點納稅人,無論代扣代繳單位對其取得的各項收入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均應由個人在取得每項收入的次月七日內(法律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通過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或采取其他申報方式進行納稅申報,填報《重點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繳納的稅款,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出具合法的完稅憑證,稅務機關依法給予扣除。上述個人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重點納稅人和代扣代繳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和代扣代繳稅款明細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依法延期申報。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保存重點納稅人和代扣代繳單位填報的《重點納稅人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稅款明細申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重點納稅人和代扣代繳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重點納稅人基礎信息表》、《重點納稅人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稅款明細申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重點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代扣代繳單位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未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為重點納稅人和代扣代繳單位保密的,根據《征管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重點納稅人和代扣代繳單位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填報《重點納稅人基礎信息表》,辦理納稅申報和代扣代繳稅款明細申報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征收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11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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