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財〔2014〕12號
關于印發《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因公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校屬各部門、單位:
經2014年第2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因公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因公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2014年4月4日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長辦公室 2014年4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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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因公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因公出國經費管理,保證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外交部《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以及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于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外專發[2006]172號),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各類因公組派的出國人員和出訪團組。出國天數在90天以下的為臨時出國,出國天數在90天以上(含90天)為中長期出國。
第二條 出國人員或出訪團組應事前報送出國時間、赴外地點、團組人員組成、工作任務、經費預算等方面的計劃,臨時出國計劃由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財務處審核,中長期出國計劃還須由人事處審核,按照國家相關外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成行。出國任務、出國經費預算未通過審核的,不得安排出訪。
第三條 出國人員應按照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在核定或批復的預算內安排出國活動,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出訪團組應認真貫徹中央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認真履行因公出國計劃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
第四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一)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出國簽證費、必需的保險費、防疫費、國際會議注冊費等。除國際旅費經審批后可由學校預支外,其他費用由出國人員先行墊支,回國后按規定報銷。
(二)臨時出國人員購買機票時應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于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應當事先報經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財務處審批,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選擇優惠票價,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三)因公臨時出國人員購買機票,須經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財務處審批。機票款應通過學校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機票報銷時需提供《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支付記錄、驗真單、登機牌(如無法打印驗真單)。
(四)出國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司局級以及相當于司局級人員可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或未設置等級的,應乘坐同等或低一等級艙位。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五)因公臨時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旅行,應事先在出訪計劃中列明,并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財務處審批。未列入計劃、未經批準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和支付記錄據實報銷。
(六)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在國外的住宿費實行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據實報銷的辦法。參加國際會議的出國人員,如主辦方指定酒店且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前報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財務處審批。經批準,住宿費可據實報銷。報銷時需提供住宿發票(結算單)和支付記錄,不提供或無法提供的視為未發生住宿,不予報銷。
(七)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的伙食費、公雜費(指用于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費等項目)均按《各國家和地區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開支標準》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與批件批復日期孰短原則計算;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為代表團組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八)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其中國際會議注冊費用還應提供會議通知或邀請函、對應的支付記錄。
(九)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和財務處審批,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憑證據實報銷。
第五條 中長期出國經費管理
(一)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簽證費、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通訊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和零用費等。除國際旅費經審批后可由學校預支外,其他費用由出國人員先行墊支,回國后按規定報銷。
(二)國際旅費、簽證費的報銷參照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三)中長期出國人員的國外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通訊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和零用費等,根據《中長期出國(境)人員費用開支標準》按月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國外票據一律不予報銷。
(四)中長期出國人員的費用開支標準分為“高級職稱”和“普通職稱”兩類。“高級職稱”指副教授(或相當于副教授的其他職稱)及以上職稱、正處級及以上行政職務。“普通職稱”指講師(或相當于講師的其他職稱)及以下職稱、副處級及以下行政職務。
(五)關于導師出資支持博士畢業生出國研修費用的報銷參照中長期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出國人員應于回國后15日內到財務處辦理費用報銷。報銷前先下載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出國費用報銷清單》(見附件)。報銷時需提交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有效費用明細票據等材料。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注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并由經費負責人和經手人簽字確認,其中境外住宿費、國際會議注冊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等國外票據還應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簽字。所有出國的相關費用應一同報銷,不可拆分。
第七條 出國人員報銷國外票據的匯率,按回國當月1日中國銀行發布的外匯匯率現匯買入價計算。
第八條 出國團組在國外贈送禮品、購物、宴請等費用全部自理,票據一律不予報銷。
第九條 出國人員應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范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發票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法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條 因公出境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對與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國家,相關經費開支標準暫按照經濟水平相近的鄰國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大學(北京)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報銷辦法》(石大北財[2001]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發布之前出國的人員,費用報銷仍按照原《石油大學(北京)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報銷辦法》(石大北財[2001]5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