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差旅費管理辦法》修訂對照 |
序號 |
修訂事項 |
原辦法 |
新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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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據 |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國內差旅費報銷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抓好賦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教黨函〔2019〕37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
修訂: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和規范學校國內差旅費報銷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深入貫徹科研經費“放管服”政策精神,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主要變動:新增兩個文件依據。 |
2 |
適用范圍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校屬各單位、部門(以下簡稱二級單位),克拉瑪依校區參照執行。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校屬各單位、部門(以下簡稱二級單位),克拉瑪依校區參照制定適用文件。 主要變動:規范描述。 |
3 |
審批原則 |
第四條 各二級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制度,出差應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或業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
修訂:第四條 出差實行審批制度,各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業務相關,厲行節約”原則,嚴格差旅費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從嚴安排出差人數和天數,可合并的不重復安排;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或業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 主要變動:強調相關及節約原則。 |
4 |
管理職責 |
第五條 差旅費使用和管理職責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費的直接負責人…… 各二級單位對本單位出差人員和使用本單位經費的出差人員使用差旅費承擔審批和監管責任…… 財務處負責差旅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
修訂:第五條 出差人員和經費負責人是差旅費的直接負責人,對差旅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直接責任。各單位應加強出差審批、租車自駕車出差管理等審批,規范對出差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財務處負責差旅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依據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制定完善學校差旅費管理辦法,加強差旅費審核。 主要變動:細化職責描述。 |
5 |
各類標準對應人員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類別 |
第七條 一類人員: 1.院士、其他相當于院士的學者; 2.二級及以上管理崗位人員。 可乘坐火車軟臥、一等軟座、高鐵/動車商務座;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公務艙。 二類人員: 1.正高級職稱人員; 2.正處級及以上管理崗位人員。 可乘坐火車軟臥、一等軟座、高鐵/動車一等座;輪船二等艙;飛機經濟艙。 三類人員: 其余人員??沙俗疖囉沧?、硬臥、二等軟座、高鐵/動車二等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 |
修訂:第七條 一類人員: 1.院士、其他相當于院士的學者; 2.二級及以上管理人員。 可乘坐高鐵/動車商務座、火車軟臥/軟座、全列軟席一等軟座;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公務艙。 二類人員: 1.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2.使用科研經費出差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 可乘坐高鐵/動車一等座、火車軟臥/軟座、全列軟席一等軟座;輪船二等艙;飛機經濟艙。 三類人員:其余人員??沙俗哞F/動車二等座、火車硬座/硬臥、全列軟席二等軟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 主要變動: 二類人員劃分:1、正處級管理崗位人員由二類調整至三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標準及差旅費標準同三類人員。 2、使用科研經費出差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含正高、副高)調整為二類。 |
6 |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形規定 |
(一)學校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因工作需要出差,均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相應標準報銷。 (二)如使用科研項目經費出差,二級及以上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可以乘坐公務艙。 (三)同時在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兩類崗位上任職的人員,可以按照“就高”原則選擇差旅費標準。 (四)學生參與教學科研活動、實習實踐、社會調研活動所發生的差旅費,報銷標準不得超過第三類差旅費標準。 (五)各類人員級別原則上以學校人事處認定為準。 (六)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對于乘坐高于規定等級的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購買票價和自身對應等級全價票“孰低”的原則報銷。 |
(一)各類人員級別原則上以學校人事處認定為準。 (二)如使用科研項目經費出差,“石大學者”中“杰出學者”可參照一類人員標準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 (三)如使用科研項目經費出差,二級及以上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可以乘坐高鐵商務座、輪船一等艙和飛機公務艙。50歲以上其他人員使用非財政性科研經費出差,可以乘坐高鐵商務座、輪船一等艙和飛機公務艙。 (四)出差人員原則上只能乘坐全列軟席軟座的,但在晚8時至次日晨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乘坐軟臥,按照軟臥車票報銷。 (五)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主要變動:增加對使用科研項目經費出差的“石大學者”中“杰出學者”的人員分類(參照一類人員標準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使用非財政性科研經費出差,50歲以上其他人員可放寬至乘坐高鐵商務座、輪船一等艙和飛機公務艙。 |
7 |
住宿費報銷標準 |
第十一條 學校參照國家有關文件分地區制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國內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明細表》(見附件1)。對于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定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使用非財政性科研經費報銷的,住宿費可在國家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50%報銷,超支不報。 第十二條 住宿費按照出差住宿開具的發票,在住宿費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 |
修訂:第十一條 學校參照國家規定分地區執行住宿費限額,對于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定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ㄒ姼郊?《國內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明細表》)。住宿費在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使用非財政性科研經費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可在國家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50%。 主要變動:合并兩條,住宿費標準未變,僅調整措辭。 |
8 |
舉辦方統一安排住宿 |
第十三條 對于參加校外單位舉辦的會議和培訓,舉辦方統一安排住宿且費用自理的,如住宿費標準超出限額標準,憑會議和培訓通知等舉辦方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報銷住宿費。 |
修訂:第十二條 參加校外單位舉辦的會議和培訓,舉辦方統一安排住宿且費用自理的,應選擇標準限額內房型,如各類房型住宿費標準均超出限額標準,憑會議和培訓通知等舉辦方出具的有效證明,可據實報銷住宿費。 主要變動:增加優先選擇限額內房型要求。 |
9 |
住宿費發票 |
第十四條 住宿費發票應注明住宿天數、人數(或房間數)、單價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斷住宿費是否符合標準。如因賓館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在發票上體現住宿天數、人數(或房間數)、單價,出差人應實事求是在發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簽字確認。 |
修訂:第十三條 住宿費發票應注明住宿天數、人數(或房間數)、單價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斷住宿費是否符合標準。如因賓館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在發票上體現住宿天數、人數(或房間數)、單價,應補充提供住宿清單。 主要變動:簡化措辭。 |
10 |
無住宿費發票特殊情況報銷 |
第十五條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但以下情況可以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一)受邀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等,邀請方可以提供負擔住宿費的有效證明; (二)高校與其他單位開展教學科研合作,對方單位提供住宿并提供有效證明; (三)高校師生開展野外調研、社會調查、環境監測、地質調查、工地勘察、學生實習等工作,住在帳篷、農戶、廠礦、科研基地、考察站、監測站、學生宿舍、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費或不能取得住宿費發票的,使用科研經費出差的由師生提供住宿情況說明,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情況屬實;使用事業經費出差的,由師生提供住宿情況說明,并經單位領導簽字確認情況屬實; (四)其他實際發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費發票或住宿證明的,須由出差人寫明情況,項目負責人及單位領導簽字確認情況屬實。 |
修訂:第十四條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除以下情況外,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一)受邀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等,邀請方可以提供負擔住宿費的有效證明; (二)高校與其他單位開展教學科研合作,對方單位提供住宿并提供有效證明; (三)高校師生開展野外調研、社會調查、環境監測、地質調查、工地勘察、學生實習等工作,住在帳篷、農戶、廠礦、科研基地、考察站、監測站、學生宿舍、教室 等不收取住宿費或不能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師生提供住宿情況說明,項目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情況屬實; (四)其他實際發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費發票或住宿證明的,須由出差人寫明情況,項目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情況屬實。 主要變動:簡化措辭。 |
11 |
伙食補助標準 |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數包干發放。發放標準除西藏、青海、新疆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區均為100元/人.天。長期在外地(含克拉瑪依校區)進行科研活動,連續出差時間超過20天不足60天的,第21天起伙食補助減半;超過60天的,第61天起伙食補助為30元/人.天。學生因現場測試、收集資料等科研活動,出差天數超過20天的,經項目負責人申請并經主管科研院長審批后,可全額發放伙食補助。 對于參加會議和培訓,舉辦方承擔伙食費用的,發放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舉辦方不承擔伙食費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數發放伙食補助費。 第十八條 已由校外單位負擔伙食費用的,不得在學校重復領取伙食補助費。 |
修訂: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伙食補助實行定額包干,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算。發放標準為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其余地區100元/人.天??蒲羞B續出差20-60天,第21天起伙食補助減半;超過60天,第61天起伙食補助30元/人.天。學生科研出差超過20天,經項目負責人申請主管科研院長審批后,可全額發放伙食補助。 第十七條 已由校外單位負擔伙食費用的,不得在學校重復領取伙食補助費,如出差參加會議和培訓,舉辦方承擔伙食費用的,僅發放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主要變動:伙食補助標準未變,僅調整措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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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補助標準 |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長期在外地(含克拉瑪依校區)進行科研活動,連續出差時間超過20天不足60天的,第21天起交通補助減半;超過60天的,第61天起交通補助為20元/人.天。學生因現場測試、收集資料等科研活動,出差天數超過20天的,經項目負責人申請并經主管科研院長審批后,可全額發放市內交通補助。往返駐地和機場(火車站、碼頭)的市內交通費可憑票實報實銷,不再領取當天的包干費用,或者領取每天80元的市內交通補助,但不再報銷當日的交通票據。 |
修訂: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蒲羞B續出差20天-60天,第21天起交通補助減半;超過60天,第61天起交通補助20元/人.天。學生科研出差連續超過20天,經項目負責人申請主管科研院長審批后,可全額發放市內交通補助。 出差往返當日往返駐地和機場(火車站、碼頭)的市內交通費可選擇憑票實報實銷,不再領取當天的包干費用。 主要變動:交通補助標準未變,僅調整措辭。 |
13 |
報銷原則 |
第二十二條 使用財政專項經費等實施預算控制的經費出差,相應經費管理辦法中對差旅費標準或報銷管理有明確要求的,為保證項目順利結項,按照與學校差旅費辦法相比“孰嚴”的原則報銷。 第二十三條 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等差旅費標準參考財政部制定的差旅費標準,考慮物價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 |
修訂:第二十一條 使用財政專項經費等實施預算控制的經費出差,相應經費管理辦法中對差旅費標準或報銷管理有明確要求的,為保證項目順利結項,按照從嚴原則報銷。 主要變動:刪除原第二十三條,實際未能動態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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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前審批手續 |
第二十四條 出差前應先履行單位審批手續,再辦理差旅費預支和報銷,實際出差時間必須與請假時間一致。各類人員審批方式如下: (一)處級干部出差,需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報銷時附“處級干部請銷假審批表”; (二)其他教職工出差,需經學院審批,報銷時附“教職工請銷假審批表”(e服務中打?。?; (三)學生出差,需經學院審批,報銷時附“學生請銷假審批表”。 |
修訂:第二十二條 出差前應在e服務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辦理請(銷)假,實際出差時間必須與請假時間一致。各類人員差旅費報銷提交的公務審批單如下: (一)處級干部出差,提交“處級干部請銷假申請表”; (二)其他教職工出差,提交“教職工請(銷)假審批表”; (三)學生出差,提交“學生請銷假申請表”。 主要變動:請銷假審批手續未變,僅調整措辭。 |
15 |
報銷時限 |
第二十五條 出差人員出差結束后,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 差旅費報銷時須提供《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大學差旅費報銷單》,并附公務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發票、市內交通票據等報銷憑證。 差旅費報銷應遵循“一事一報”的原則,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時間段出差,需分別填寫不同的差旅費報銷單。 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所發生的費用,應連同當次差旅費同時報銷,事后不予補報。 |
修訂:第二十三條 出差人員出差結束后,應遵循“一事一報”的原則,在三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時應附差旅費報銷單、公務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發票、市內交通票據等報銷憑證。因會議、培訓出差發生的會議費、培訓費應與差旅費一并報銷。 主要變動:原一個月未能嚴格執行,按照往來款管理辦法規定,統一放寬報銷時限為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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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銷時特殊情形規定 |
第二十六條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間交通費票據應保持連續、完整。如不完整,原則上不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如因特殊情況導致城市間交通費票據不連續或不完整,且申請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的,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對方負擔城市間交通費用且能提供相關會議通知、培訓通知、邀請函或出具有效證明的,可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二)其他情況,須在《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大學差旅費報銷單》中披露票據不完整的當事人、日期、票據種類、金額、原因等信息,經項目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可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七條 對參加校外其他單位舉辦的會議、培訓,憑會議、培訓通知和確定的收費標準據實報銷會議費、培訓費。 |
修訂:第二十四條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間交通費票據應保持連續、完整。如不完整,一般不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因特殊情況如對方負擔等導致城市間交通費票據不連續或不完整,可由出差人員提供相關通知或邀請函等有效證明,或者在差旅費報銷單中披露當事人、日期、票據種類、金額、原因等信息,經項目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可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刪除:原第二十七條 主要變動:合并條款,簡化措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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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郊區縣公務活動報銷 |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到北京市常駐地以外的遠郊區縣(包括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大興區、懷柔區、平谷區、密云縣、延慶縣)參加會議、培訓等其他公務活動,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銷,發放交通補助和伙食補助。統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
修訂: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到北京市常駐地以外的遠郊區縣(包括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大興區、懷柔區、平谷區、密云縣、延慶縣)參加公務活動且住宿的,可視同異地出差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銷伙食補助和市內交通費。 主要變動:簡化措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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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間租車的報銷 |
第二十九條 對于在偏遠、邊境地區開展考察、調研和測試監測工作,受地理環境和當地條件限制,必須要租車前往的,需填寫《國內公務出差租車審批表》(見附件2);租賃車輛應簽訂合同,為盡可能保障安全,租車時必須租用司機;經各二級單位負責人審批后,租車費可以據實報銷,發生的汽油費和過橋過路費、停車費憑據報銷。對于租車所引起的安全責任問題,并由此給學校帶來經濟損失的,由出差人員和審批單位共同承擔。租車按照經濟適用原則,不得租用豪華車輛;嚴禁在出差期間租用車輛往返旅游景點。 |
修訂:第二十六條 因在偏遠、邊境地區開展考察、調研和測試監測等工作,受地理環境和當地條件限制,需要要租車前往的,應填寫《國內公務出差租車審批表》(見附件2)經二級單位負責人審批,對于租車所引起的安全責任問題,并由此給學校帶來經濟損失的,由出差人員和審批單位共同承擔。租賃車輛按照經濟適用原則,不得租用豪華車輛,應簽訂合同,為保障安全租車時應租用司機;租車費及租車發生的汽油費和過橋過路費、停車費憑據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嚴禁在出差期間租用車輛往返旅游景點。 主要變動:簡化措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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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間因私情形的報銷 |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間交通費按不高于從出差目的地返回單位按規定乘坐相應交通工具的票價予以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锸逞a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發放天數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數。 |
刪除:原第三十一條 主要變動:因學校不提倡出差有因私行程,刪除有因私行程報銷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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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校開會人員差旅報銷 |
第三十二條 確因工作業務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校外人員來校開會、交流、訪問或赴外地參加調研,可按以下情況對照學校相應標準報銷差旅費: (一)邀請來校開會的,可按差旅費規定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交通費,按會議費規定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等; (二)邀請來校交流、訪問的,可按差旅費規定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交通費,在住宿費定額標準范圍內憑票報銷住宿費,不再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三)邀請赴外地參加調研的,可按差旅費規定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
修訂:第二十八條 確因工作業務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校外人員來校開會、交流、訪問或赴外地參加調研,可對照學校差旅標準按以下情況報銷差旅費: (一)邀請來校開會的,可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交通費; (二)邀請來校交流、訪問的,可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 (三)邀請赴外地參加調研的,可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主要變動:簡化措辭。 |
21 |
兩校區間差旅報銷 |
第三十四條 因教學工作需要,經學校審批后,赴校區工作的校本部教師的差旅費報銷參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關于本校教師任職克拉瑪依校區的辦法(試行)》(中石大克校區〔2016〕1號)執行;兩校區工作人員臨時前往另一個校區開會或辦事的,視同異地出差,憑往返交通票據或住宿票據給予伙食補助和交通補助。 |
刪除:原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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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差旅報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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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三十條 學生因實習活動發生的差旅相關費用標準按《本科實習經費管理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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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差旅費報銷實施細則》(中石大京財〔2014〕23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差旅費報銷補充規定》(中石大京財〔2014〕36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國內差旅費管理辦法(暫行)》(中石大京財〔2016〕23號)自行廢止。 |
修訂: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原《國內差旅費管理辦法(修訂)》(中石大京財〔2021〕11號)自行廢止。 主要變動:設置新舊辦法銜接過渡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