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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新媒體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推動新時代學校宣傳思想工作守正創新發展,鞏固壯大主流思想輿論,充分發揮新媒體在思政教育、輿論引導、信息傳播、塑造形象、服務師生、文化育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規范學校新媒體平臺的建設和管理,根據中央和教育部、北京市相關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新媒體平臺,是指學校和各職能部門、各學院(研究院)、各直屬單位及其下屬或管理的機構、組織、團體、項目等在網站、微博、微信、知乎、百度貼吧、抖音等(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平臺開設的賬號或應用(含小程序),以及自主開發和使用的各種移動客戶端。

            學校和各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開設或開發建設,代表本單位的賬號、應用(含小程序)和移動客戶端的建設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條 新媒體平臺是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新聞輿論工作和文化建設工作的重要陣地,必須在各級黨組織的領導和管理下建設運行,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自覺服務于學校中心工作和改革發展全局。

            第三條 學校新媒體平臺建設管理嚴格遵循“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主辦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各級黨組織要堅持黨管媒體的原則,牢牢把握網絡宣傳陣地的領導權、管理權,加強對網絡新媒體平臺的建設管理,發揮新媒體的作用和優勢。新媒體平臺主管、主辦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對平臺建設運行管理負主要責任。

            第四條 黨委宣傳部是學校新媒體平臺的管理和業務指導部門,統籌規劃校級新媒體平臺建設,負責校級平臺的運營、維護、管理;負責其他新媒體平臺的核準、備案和監管工作;負責牽頭建立各級各類新媒體基本信息庫,實行動態管理;負責以學校新媒體聯盟為平臺組織、指導新媒體平臺協同開展重大主題的宣傳,并加強業務學習交流以及信息資源共享。學生工作部、團委協同各學院(研究院)負責班集體、各級團學組織等主辦的新媒體平臺的核準、管理、指導工作,并做好學工團隊運維的新媒體平臺的管理指導。各學院(研究院)、職能部門、直屬單位負責各自主管、主辦的新媒體平臺的建設、管理、維護并協助做好校級新媒體的運行工作,負責建設維護本單位新媒體信息資源庫。信息化管理處、信息技術中心是學校新媒體平臺的技術指導單位,負責學校微信企業號的建設管理。

            第二章 新媒體平臺的審批備案

            第五條 學校對校內新媒體平臺實行審批備案制度。各類新媒體平臺在正式運行前需在e服務上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新媒體平臺注冊、變更(年審)、注銷審批備案表》提交申請,核準通過后方可開始運行。未經學校審批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及學校單位、部門、組織、團體、工作項目等名義建立運行各類新媒體平臺。

            第六條 一個單位原則上在同一平臺只開設一個新媒體賬號。新媒體名稱應簡潔規范,與主辦單位職責相關聯,基于組織機構全稱或規范簡稱,或者根據服務對象和發布內容特性命名,并在簡介或公開認證信息中標明主辦單位名稱。主辦單位在不同平臺上開設的新媒體名稱原則上應保持一致。對功能相近、利用率低的新媒體要及時清理整合,確屬無力維護的要及時關停。使用校名中英文全稱、中英文簡稱,?;盏缺仨殗栏褡袷亍吨袊痛髮W(北京)視覺識別系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根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無形資產管理辦法(試行)》,未經授權許可,任何個人注冊的新媒體平臺的賬號名稱及頭像、昵稱等,不得擅自使用學校無形資產。

            第七條 申請建立新媒體平臺,實行兩級審批制。

            1.以學校名義建立運行的校級新媒體平臺,由黨委宣傳部核準并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2.院級單位建立運行的新媒體平臺,所在黨組織審批同意后,由黨委宣傳部核準;

            3.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建立運行的新媒體平臺,所在部門審批同意后,由黨委宣傳部核準;

            4.由兩個以上單位人員聯合組建的機構、項目組、團隊等建立運行的新媒體平臺,牽頭單位或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由黨委宣傳部核準;

            5.教職工社團、協會等建立運行的新媒體平臺,主管或指導單位審批同意后,由黨委宣傳部核準;

            6.各級團學組織、學生社團建立運行的新媒體平臺,所在學院黨組織或指導單位審批同意后,由校團委核準;

            7.班集體建立運行的新媒體平臺,所在學院黨組織審批同意后,由學生工作部核準;

            8.校內其他機構和組織、以某工作或賽事項目等名義建立運行的新媒體,本機構和組織所隸屬單位、項目主辦或主管單位審批同意后,由黨委宣傳部核準。

            所有通過審批核準的新媒體平臺必須在黨委宣傳部備案并接受監管。各單位如需對主管、主辦的新媒體平臺進行官方認證,應在完成審批備案工作后,由黨政辦公室提供認證輔助材料。

            第八條 各類新媒體平臺的主要負責人、管理員等發生變動,新媒體賬號名稱變更、平臺關停、注銷,或出現其他需要報備的情況,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e服務《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新媒體平臺注冊、變更(年審)、注銷審批備案表》將變動情況報核準部門備案,并說明具體信息變更情況。新媒體平臺停止使用,連續3個月以上不更新內容或未通過年審的,應及時關停賬號,清除相關信息并報核準部門備案。新媒體已關停但未注銷的,應在新媒體顯著位置發布關停公告,同時報備關停情況。

            第九條 未經相關部門最終核準或者擅自使用學校及相關名義注冊的新媒體平臺,應主動注銷。拒不申請核準堅持運行的,學校一經發現將依規申請關停。

            第十條 以學校師生員工個人名義建立,主要用于學校和本單位信息傳遞和工作交流,傳播內容主要涉及學校事務的各類新媒體平臺,如QQ群、微信群、聊天室等,實行管理員(群主)負責制,納入創建人所在單位管理。

            第三章 新媒體平臺的信息發布

            第十一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各學院(研究院)、各直屬單位要堅持正能量是總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的要求做好新媒體平臺建設管理。新媒體平臺應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新媒體信息發布底線,發揮好信息發布、政策解讀、辦事服務、教育科普、輿論引導等功能,宣傳學校的辦學成就,展示學校的良好形象,服務學校改革發展,服務師生學習、工作、生活和發展。

            第十二條 信息發布要符合信息公開和保密的相關規定,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任何含有法律、法規等禁止的內容以及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等相關資料及文件;禁止發布未經核實的信息;未經批準,禁止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三條 涉及學校的重要資訊、重大事件、突發事件,重要方針政策、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會高度關注的其他重要信息等,應由黨委宣傳部負責的校級宣傳平臺以“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名義發布,學校其他各新媒體平臺應按照學校的統一部署、統一表述進行轉發和發布,嚴禁擅自發布未經審核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 新媒體平臺的管理運行

            第十四條 各單位和部門主管、主辦的新媒體平臺應明確主要負責人,并安排專人具體負責平臺的日常運行與監管等工作。要制定完善運行管理制度及內容制作、審核、發布流程。要切實增強安全意識,確保內容和賬號安全。

            第十五條 新媒體平臺主管、主辦單位要對發布信息的導向和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發布信息應經新媒體平臺主要負責人審核通過。一旦發生發布信息不實或不當等情況,要立即采取修改、刪除等消除不良影響的措施;已經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及時向批準建設的主管單位報告,并抄報黨委宣傳部。

            第十六條 在新媒體平臺管理過程中,要通過關注評論、留言等了解師生思想動態,要高度重視網絡輿情。出現重大網絡輿情后,涉輿情單位要按照“先口頭,后書面”的要求,第一時間將有關情況報告分管(聯系)校領導,并通報黨政辦公室、黨委宣傳部和工作歸口部門,及時預警預判可能成為重大網絡輿情的風險。

            第十七條 學校對新媒體實行年審制度。校內各類新媒體平臺應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主辦單位通過e服務《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新媒體平臺注冊、變更(年審)、注銷審批備案表》集中統一向核準部門提交年審申請。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主管單位有權責令其整改或注銷賬號。

            第十八條 二級單位新媒體平臺的運維人員要以教職工為主體,同時鼓勵吸收學生團隊參與,為學生提升新媒體素養提供實踐育人平臺。

            第十九條 新媒體平臺管理運行情況納入學校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意識形態工作考核。因運行管理不到位對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新媒體平臺,學校有權責令其整改或關閉,并追究主辦、主管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管理員的相關責任。以學校師生員工個人名義建立的各類新媒體平臺,本人對所發信息負全部法律責任,未經授權自主發布學校相關信息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學校將依據相關管理辦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學校各類新媒體平臺的主管、主辦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黨委宣傳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新媒體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中石大京黨宣〔20196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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