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思想教育與行政管理科研項目基金管理辦法(修訂)
中石大京?!?/span>2022〕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學校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守正創新、管理和服務工作提質增效,學校設立黨建、思想教育與行政管理科研項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鼓勵支持教職員工開展黨建、思想教育與行政管理相關理論和工作研究。為規范項目管理,發揮項目創新理論、服務發展、推動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經費主要由學校專項撥款設立,每年撥款額度為10萬元。
第三條 本基金項目分為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兩類。支持黨的創新理論研究,支持對學校改革和發展、學校辦學中的熱點和難點有指導意義、創新思想的研究,支持有助于促進學校治理體系現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提升的研究,支持有助于加強和改進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提高其實效性、針對性的研究等。
第四條 黨建、思想教育與行政管理研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在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基金項目的組織管理實施。
第二章 申報立項
第五條 本基金項目每年組織申報一次。以發布申報通知和課題指南的方式,明確優先支持的領域和范圍,通過自主申請、單位審核、集中評審的形式擇優立項。重點項目每年立項不超過2項,完成時限一般為兩年;一般項目每年立項不超過20項,完成時限一般為一年。
第六條 本基金項目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黨政工團專職人員和其他熱心于黨建、思想教育與行政管理科學研究的人員均可申報。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資助中青年干部和教師。
(二)具備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是項目的實際組織者和指導者。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擔任副處級以上干部教師,應結合崗位工作實際和需求,帶頭開展相關課題研究。
第七條 申請人須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填報項目申請書;可以參考年度課題指南所列研究方向擬定研究課題進行申報,也可以結合學校和本單位工作實際自擬研究課題進行申報。
第八條 申請者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為保證精力投入,申請者每年只能申請一項負責項目。承擔本基金項目尚未結題的,不得作為負責人申報新的項目;項目組主要成員承擔的本基金在研項目數量不超過兩項。項目已獲上級或學校其他基金支持的,不得重復申報本基金項目。
第九條 秘書處在申報截止后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項目提交工作委員會進行集中評審。工作委員會按照客觀、公正、回避等原則,提出立項評審意見。工作委員會主任對項目立項進行審批。秘書處協助工作委員會發布獲批立項通知。自擬研究課題批準立項數不超過年度獲批項目總數的30%。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十條 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負責人在項目立項后按要求開展工作,并接受秘書處的監督和檢查。項目負責人因崗位變動、離職等原因無法繼續開展研究的,負責人所在單位應從本單位指派一名工作人員或從項目組成員中確認一名成員擔任項目負責人,變更負責人的要在秘書處備案。
第十一條 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重點檢查項目的研究進度、資金使用和取得的階段性研究成果等情況。
第十二條 項目不得隨意變更名稱和研究內容等。對未能按照要求開展工作的項目采取終止、撤銷等措施。
第十三條 項目經費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
(一)項目負責人要根據項目經費資助額度和研究需要編制課題經費預算,嚴格按照學校財務相關規定使用經費,并接受監督檢查。
(二)重點項目資助金額為8000元,一般項目資助金額為4000元。經費分兩期撥付,立項后撥付第一期50%,中期檢查后撥付第二期50%。項目經費超支不補。
(三)經費參照學校相關財務管理要求使用,范圍包括研究中發生的印刷費、版面費、文獻資料費、書報雜志費、耗材費等。
(四)項目經費使用期限為項目的完成時限,從在財務處設立經費項目之日算起。項目獲批延期的,經費使用期限同步延長。經費最長使用期限不超過項目結題后6個月。
(五)對未按學校財務相關規定使用經費的,學校將追回經費。由于執行不力或其他原因導致項目被終止或撤銷的,學校將視情況收回部分或全部經費。
第十四條 項目完成時限及資助金額不隨項目負責人變更而變動。項目經費負責人隨項目負責人變更而變動。
第四章 結題驗收
第十五條 本基金項目每年組織結題驗收一次。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完成的截止日期之前,將填寫的課題結項申請書、結題報告及項目最終成果等送交秘書處辦理鑒定結項手續。秘書處協助工作委員會組織驗收會,對項目進行集中結題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結題要求:
(一)項目結題時必須圍繞本項目在中文期刊(重點項目在社科類核心期刊)或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體公開發表至少一篇項目相關理論文章;或在上級主管部門的內參或門戶網站刊發項目相關理論文章;或項目研究形成的調研報告、工作制度、政策舉措等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批示推廣,在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成果評選中獲得表彰獎勵。
(二)結題成果與項目主題關聯度不大的,不予結題。同一項成果只能在本基金一個項目結題中使用。
(三)不滿足重點項目結題條件、滿足一般項目結題條件的重點項目,可申請按一般項目結題。重點項目按一般項目結題的,學校將視情況收回部分經費。
(四)項目相關文章尚未見刊,但收到用稿通知的,可以申請結題;批準結題后,須在下一年度結題驗收時提供最終見刊文章;屆時仍未見刊的,將撤銷結題。
第十七條 對于研究期滿無法按計劃結題的項目,實行一次延期、到期清理制度。所有項目只限申請一次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年。延期屆滿后仍未完成的,秘書處協助工作委員會對項目進行清理,視研究成果完成情況分別予以終止或撤銷項目的處理。被終止項目和被撤銷項目的負責人,兩年內不得申報本基金項目。
第十八條 項目所取得的成果與教學成果同等對待,并作為項目組成員工作考核、職稱評定、獎勵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項目成果公開發表前,須報所在單位審查審批;凡涉及重要敏感問題的研究成果,須報秘書處審查審批;未經審查審批或審查審批不通過的,禁止公開發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黨委宣傳部負責解釋。原《黨建、思想教育與行政管理科研項目基金管理辦法》(中石大京?!?009〕1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