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文件
中石大京黨〔2018〕55號

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
關于印發《巡察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克拉瑪依校區黨工委,
各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
校屬各部門、單位:
經學校2018年第29次黨委常委會研究通過,現將《巡察工作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
2018年11月7日
巡察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學校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共教育部黨組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中央和上級要求,學校黨委實行校內巡察制度,在一屆任期內實現全覆蓋。學校黨委履行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堅持中央和上級關于巡視(巡察)工作的指導思想,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把管黨治黨責任落實到基層,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巡察工作堅持學校黨委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堅持問題導向,標本兼治,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向學校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組長由黨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成員為黨政辦公室、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紀檢監察部門、黨委教師工作部、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審計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學校黨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察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察成果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學校黨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六)對巡察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巡察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巡察辦)為其日常辦事機構,并作為黨委工作部門,配備辦公室主任等專職工作人員。
第八條 巡察辦的職責:
(一)傳達貫徹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擬定巡察工作規劃、計劃和方案;
(三)對巡察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
(四)根據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下達并督促完成巡察整改任務;
(五)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巡察組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巡察組一般由5人左右組成,設組長1名,必要時可設副組長1名,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巡察組構成及組長、副組長人選由巡察辦根據每次巡察任務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建議,經學校黨委確定并授權。
第十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選配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于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與被巡察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或與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存在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巡察工作。巡察組組長一般不得參加對本人曾長期工作過的單位(部門)的巡察。
第三章 巡察范圍和內容
第十二條 巡察對象是:
(一)學校各學院(研究院)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學校機關黨委、直屬機構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巡察重點是上述單位和相關部門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巡察對象可適當延伸。
第十三條 巡察組對巡察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突出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貫徹上級和學校決策部署不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存在領導干部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以及人、財、物管理或事關師生切身利益的工作領域、關鍵環節制度不健全、廉政風險防控不到位、問題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存在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執行不到位,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存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四風”問題禁而不絕,以及損害師生合法權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慵懶懈怠、消極應付、不作為,作風不民主、處事不公平,侵犯群眾知情權等問題;
(五)學校黨委要求了解和監督檢查的其他問題。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并結合各部門各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察整改情況,有針對性地確定巡察重點內容或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十五條 巡察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察單位(部門)的工作匯報或專題匯報;
(二)與被巡察單位(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單位(部門)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察單位(部門)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察單位(部門)下屬的科、室、系、所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學校黨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條 巡察組依靠被巡察單位(部門)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察單位(部門)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不對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做個人表態。
第十七條 巡察期間,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巡察組可以將被巡察單位(部門)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規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察單位(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開展巡察前,巡察組應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察單位(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并報巡察辦備案后,向被巡察單位(部門)下達巡察公告。
第十九條 被巡察單位(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圍繞巡察監督內容認真準備工作報告和相關材料,為開展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自覺接受巡察監督。
第二十條 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部門)后,應向其通報巡察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察了解工作。對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巡察了解時間一般為2-3周。
第二十一條 巡察了解工作結束后,巡察組應當形成巡察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對全面從嚴治黨與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二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察組的巡察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黨委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經學校黨委同意后,巡察組應當及時向被巡察單位(部門)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察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被巡察單位(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場簽收反饋意見。
第二十四條 被巡察單位(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被巡察單位(部門)收到巡察組反饋意見后,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建立工作臺賬,于2周內將整改方案、任務清單和責任清單報送巡察辦,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報送巡察辦,整改報告應如實反映整改落實情況、工作舉措、工作實效,以及中長期深化整改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條 對巡察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由巡察組會同巡察辦提出分類處置意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報學校黨委審批后,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干部及其他相關人員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紀檢監察部門;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黨委組織部;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紀檢監察部門要按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要求,優先辦理巡察移交問題線索,組織部門要及時處置巡察移交事項,相關部門要及時辦理巡察轉辦事項,辦理情況要于3個月內向巡察辦反饋。
第二十七條 巡察辦應會同巡察組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單位(部門)整改落實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察單位(部門)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將巡察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對各單位(部門)年度考核與獎勵問責、干部考核評價與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于被巡察單位(部門)在全面從嚴治黨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形成的經驗和特色,要宣傳推廣。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責任導致出現問題的,要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 巡察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廣大師生的監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察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被巡察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單位(部門)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對反映問題的干部師生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六)其他干擾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被巡察單位(部門)的干部師生發現巡察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察辦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巡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政辦公室 2018年11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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