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問責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有效的行政問責不僅可以督促政府認真履行其職責和義務,減少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腐敗,也由此督促和引導其他社會主體遵紀守法,盡職盡責。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大力推進行政問責,努力建設責任政府,讓政府及其官員為其權力負起責任來,全面提升公共治理的績效,提高政府公共服務的水平,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建設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更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途徑。
(一)
責任是民主治理的基礎,建設責任政府是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標。政府責任具有深厚的價值內涵,也具有重要的社會功能。一方面,責任意味著一系列評價政府及其官員作為的價值規范,包括公正、透明、廉潔、效率和回應等,行政活動應當遵循和實現這些價值;另一方面,責任是建構政府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關系的重要機制,具體涉及與執政黨、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等之間的關系等,其中包括報告、審查和監督等互動關系。
責任關系最關鍵的構件是懲戒機制。要追究過錯問題的責任,控制不負責任的行為,就必須建立起嚴格的懲戒機制。作為一種正式的制度性懲罰機制,行政問責是實現政府責任的根本機制,其直接目的就是要依法檢查和評估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并使政府及其官員為其失責或卸責行為接受必要的制裁和懲罰。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問責體系,及時和有效地懲治各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才能建立起一個負責任的政府。
國家治理是多元社會主體的共同治理,行政問責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技術。良好的國家治理體系離不開各種社會主體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積極參與,協同治理。政府是國家治理的核心,承擔著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等廣泛的職能。因此,有效的行政問責不僅可以督促政府認真履行其職責和義務,減少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腐敗,也由此督促和引導其他社會主體遵紀守法,盡職盡責,減少市場失靈的后果,維系組織和個人的責任。
所有政府都不乏自上而下的責任追究,但現代民主和法治規范對行政問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行政問責必須要由法定的問責主體依據法律制度來進行,其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特別是獨立的問責機構進行的問責等;第二,行政問責既可以是自上而下的等級問責,也可以是公民或社會組織等自下而上地對政府及其官員進行社會問責;第三,行政問責的事由、程序和結果等都應該是公開和透明的,以全面接受社會的監督。
(二)
控制行政權力,建立責任政府,這是現代國家建設的基本內容。對此社會公眾可以說是已經形成了基本的共識。但除此之外,對于政府究竟承擔哪些責任,政府應該如何履行其責任,什么是實現責任的良好方法等,卻充滿了分歧和異見。比如,人們都希望建立權能和責任都有限的政府,但面對大量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卻又呼喚一個全能而強大的政府;政府理論上應該是對全體人民負責,但面對復雜甚至相互沖突的要求,政府實際上卻只能動態地和有選擇地滿足社會上部分人的要求;在利益沖突的情境中,對于什么是負責任的行為,經常是見仁見智的。
在操作上和技術上,行政問責面臨著測算的難題。首先,由于有效信息的缺乏,無法準確測量出政府及其官員過錯行為的程度或后果,比如決策失誤或政府失信所帶來的損失就很難估算;其次,社會事務錯綜復雜,以至于很難判定政府及其官員的過錯行為與特定的社會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難以判斷政府及其官員在其中究竟承擔多大的責任;再次,對于消極無為或無所作為等問題進行問責,通常缺乏清晰、明確的評估指標;最后,倫理責任具有模棱兩可的性質,也容易與制度責任形成沖突,對于倫理責任的審查經常是充滿分歧和爭議的,也很難為類似的問責提供范例。
當然,實施行政問責也存在高昂的成本。首先,要實現責任政府的目標,就必須要建立和維持適度規模的行政問責體系,包括行政問責機構順利運轉所需要的各種條件和成本,以及管理和監督它們所需要的資源等;其次,行政問責的主體很多,問責主體的多元化提高了監督和問責的可能性,但也導致問責權力和責任的分散化,增加了集體協作的難度,削弱了問責的動力和激勵;最后,具體的被問責者具有歪曲和隱瞞信息的強烈動機,也有規避和抵制問責的能力,這就不僅提高了行政問責的成本,也限制了問責的可能性和效力。
(三)
深入建設責任政府,從價值的方面講,必須要牢固樹立民主、法治、透明、廉潔、公正、回應和服務等價值觀,將其規范和要求貫徹到國家治理體系的具體制度安排中去,使之成為指導政府及其官員選擇和行動的基本準則;從機制方面講,必須要確立政府的職責邊界,明確政府與市場、社會之間的關系,尤其是要規范政府內部以及政府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責任關系,使之具體化,可操作化。
推進行政問責,必須要大力建構行政問責的長效機制。這主要包括:第一,要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建構嚴密的信息監控網絡,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消除制約行政問責的信息不對稱;第二,整合問責的力量,實現多元問責主體之間的無縫對接,推動各個問責機構之間的協作與聯合,建立立體化的問責體系,并強化對問責者的問責;第三,健全行政問責的制度體系,增強問責機構的獨立性,減少被問責者對行政問責的抵制和干擾,堅決懲治對問責者的打擊或報復等。
同樣重要的是,要注意從多方面提升行政問責的制度效力。首先,以制度建設為基礎,堅持問責的“零容忍原則”,對需要問責的都要依法進行問責,減少政府官員的僥幸心理;其次,加大懲戒的力度,提高不負責任行為的成本和代價,嚴厲懲戒失責或卸責行為,強化問責的威懾力;再次,提高透明度,將問責的事由、程序和結果等都公開化,用問責來警戒和教育他人,最終達到減少問責的目的;最后,健全被問責官員復出的制度,防止被問責官員的隨意復出,提高被問責官員復出的公信力。
個人責任是責任體系的基礎,但公共行政是集體合作的結果,政府官員主要扮演著執行者的角色,在具體的行政環節中發揮作用,個人責任往往是非常模糊的。這就需要審慎考察過錯問題背后的個人責任和組織責任,并注意防止問責過程中對個別政府官員的不公平對待。而且,除了懲戒政府官員個人的過錯之外,行政問責也需要深入追問法律制度或政策法規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從而在更高的層次上理解、修正甚至重建責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