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和《教育部 衛生部 共青團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見》(教社政[2005]1號)精神,大力加強我院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為有嚴重心理危機的學生和相關人群提供有效的危機干預服務,減少或避免心理危機事件所產生的負面影響,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心理危機干預是指采取緊急應對的方法幫助危機者從心理上解除當前的危機,并通過心理學、心理咨詢學、心理健康教育學等方面的理論和技術進行有目的、有計劃、全方位的心理咨詢或心理治療,使其癥狀得到緩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復到危機前的水平,并獲得新的應對技能,以預防將來心理危機的發生。
第三條 地球科學學院院學生會心理部組織心理危機診斷與干預專家小組,負責對學生心理危機進行評估,協助各班制定危機事件處理方案,實施危機風險化解。
第四條 各班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由班長負責,輔導員是班級學生心理危機干預的骨干力量,全體教職工和學生均有責任和義務參與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第五條 參與危機干預工作的人員應遵守保密性原則,不得泄露干預對象的相關信息。
第二章 干預對象
第六條 干預對象為存在心理危機傾向或處于心理危機狀態的學生,一般表現為情緒劇烈波動或認知、軀體、行為等方面發生較大改變,暫時不能應對或無法應對正常的生活模式。
根據心理問題的嚴重程度和工作需要,建立學生“三級危機干預系統”。
第七條 對存在下列現象的學生,應作為心理危機的高危對象(A級)予以干預和監控:
1、精神障礙患者;
2、中度以上抑郁癥、躁狂癥患者;
3、遭受自然災害、暴力、綁架、強奸等重大創傷事件并出現創傷后應激障礙(PTSD)者;
4、發生家庭變故或患嚴重軀體疾病者;
5、有過自殺企圖或行為并經常產生自殺意念者;
6、存在明顯的攻擊性傾向或行為,可能對自身、他人、社會造成危害者;
7、喪失或長期缺乏社會支持系統者,特別是喪失或長期缺乏家庭支持系統者;
8、有強烈的罪惡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