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落實石油大學(北京)二級教代會制度,推動地球科學學院的民主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北京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試行),制訂本規程。
一、地球科學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和地位
地球科學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是石油大學(北京)的一個二級教代會,它是在學院黨總支領導下,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學院各級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二、地球科學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地球科學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設主席團。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主席團行使教代會權力。教代會主席團會議根據情況需要臨時召開。
監督學院領導行使其行政權。在大會期間,聽取、審議院長的工作報告,對資源與信息學院的發展規劃、政策規定、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計劃、財務報告及其它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通過資源與信息學院教職工聘任原則、獎懲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密切相關的重要規章制度;根據學校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學院領導干部,參與民主推薦學院行政領導人選。
三、黨總支、行政和學院工會在二級教代會制度建設中的責任
學院黨總支領導、指導學院教代會工作。促進各級干部增強民主意識,研究二級教代會工作,協調、解決二級教代會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為教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創造良好的條件。
學院院長要支持和保證學院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定期向二級教代會報告行政工作,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處理好學院教代會的提案,自覺接受教代會的監督。
學院工會是學院教代會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會議的籌備和提案的征集;組織教職工代表在其職權范圍內,落實學院教代會的各項要求,充分發揮教代會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檢查、督促教代會決議、提案的落實。
四、地球科學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一)教代會的籌備
1.換屆時,制定會議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額分配、代表條件、選舉辦法、代表組劃分等方案。代表產生后,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并公布代表名單。
2.提案組負責征集二級教代會提案,并對提案進行歸納、整理、審查、立案。
3.學院教代會主席團在充分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對大會議題提出初步意見,提交學院黨總支和行政領導討論通過。
4.由黨總支下發召開學院教代會的通知。
5.上屆學院教代會主席團主席在會議前一周將召開學院教代會的請示報告表上報校工會。
(二)教代會代表
學院教代會代表由地球科學學院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地球科學學院在崗正式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一般與學校教代會代表任期一致,可以連選連任。
1.教職工代表的選舉(換屆時)
⑴代表人數:代表名額按教職工人數的30%確定。
⑵代表構成:院系教職工代表中,高級職稱教職工占65%,其它教職工(中、初級職稱)占35%。
⑶代表分組:按工會小組進行分組
⑷分組選舉辦法:按照教代會分組情況,由相應的黨支部書記和工會小組長組織基層選舉工作。根據所分配名額,通過醞釀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選舉時到會人數應占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有效,候選人當選得票必須超過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候選人當選按得票多少順序確定。
⑸選舉結果:代表小組將選舉結果和選票報教代會主席團,具體材料由學院工會存檔。
⑹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上屆主席團提出名單,報黨總支審定。
2.教職工代表資格的調整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教職工代表,應對其代表資格進行調整:
(1)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部門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
(2)教職工代表離、退休后,其代表資格即行停止;
(3)教職工代表被開除公職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職工代表因各種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一般不予保留;
(5)無故不參加教代會活動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6)對于各種原因造成代表組代表的空缺,由原選舉單位按選舉程序增補。
(三)教代會主席團
學院教代會設主席團,其成員必須為學院教代會的正式代表,由各分組組長和副組長、工會負責人、學院領導組成,由大會選舉產生。
(四)教代會會議主要議程
1.學院院長向大會做工作報告。
2.主管財務的行政負責人作財務工作報告。
3.必要時,學院行政有關負責人向大會作專題報告。
4.由教代會主席就上次學院教代會決議、決定的落實及提案的處理等情況向大會做出工作報告。
5.各代表組就會議報告、議案進行討論、審議。
6.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并宣布表決結果。到會代表50%以上贊成才能通過決議。
五、地球科學學院教代會的提案
教代會提案是教職工代表和教職工群眾就本部門改革發展、管理、教學科研、規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的議案。教代會主席團中設提案小組專門負責提案工作。
(一)提案的征集
1.二級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左右,由分工會提案小組發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將提案表提供給全體二級教職工代表。
2.教職工代表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交分工會提案工作小組。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須有二人以上附議。
(二)提案的審查、立案
1.提案工作小組收到教職工代表提案后,應及時進行審查、登記、分類、整理。 內容相同的進行并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進行立案。
立案的原則是:
(1)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屬于本部門行政職權范圍內能處理的問題;
(3)符合本部門實際且具有實際價值或作用;
3.經審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寫提案處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應作為意見轉有關領導處理,并告之提案人。
4.重大提案確需教代會討論、決定的問題應列為二級教代會議題。
(三)提案的辦理
1.提案工作小組將提案處理表送交主管領導。
2.主管領導召開有關會議,逐條落實到承辦人。
3.承辦人根據提案提出的問題制訂實施方案(定時間、定人、定任務)。不能落實的說明原因。
4.主管領導對承辦人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
5.承辦人按實施方案進行落實。
(四)提案的檢查與反饋
1.提案小組對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2.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見。
3.提案工作小組在教代會上報告本次教代會提案征集情況和上次教代會提案的落實情況。
六、教代會的決議、決定
凡屬學院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都應提交學院教代會討論、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1.決議、決定的內容
內容一般包括:決議、決定的時間,教代會的屆次,決議、決定的事項,大會對決議、決定的意見和表決結果等。
2.決議、決定的形成
一般需經過的主要程序:
(1)教代會主席團根據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
(2)將決議、決定草案交各代表組討論,征求意見;
(3)教代會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
(4)召開大會對各項決議、決定分別進行表決;
(5)由教代會主席團主席宣布各項決議、決定的表決結果。
3、決議、決定的實施
(1)各有關部門領導要認真對待教代會決議、決定,并認真執行決議、決定。
(2)黨總支、學院工會是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者。檢查可以采取定期檢查、專題檢查等形式。在每次檢查后,應對決議、決定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主管行政領導匯報,并提出整改的意見。
(3)對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應由教代會主席團主席在下次學院教代會上進行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