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4日石油大學(北京)第三屆四次雙代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對工、青、婦工作領導的通知》和原教育部、中國教育工會全國委員會教工字[1985]4號:文件頒發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結合我校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石油大學(北京)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要堅決貫徹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在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關系.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團結.群策群力。為把我校辦成培養高層次、高質量人才,發展高水平科技的一流大學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我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與教職工關系密切的重大規章制度,審議有關改革的各項配套政策,提交校長決定:
1.崗位責任制及聘任制辦法;
2.教職工:守則,獎懲辦法;
3.教職工工作規范和工作量制;
4.教職工住宅分配辦法;
5.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1.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原則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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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
建立民主評議領導干部的制度。對工作一貫努力并卓有成績的干部,對有較強工作能力的人才.提請上級予以表揚、記功、獎勵。對有特殊貢獻的干部.可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提職、晉級;對不負責、造成損失的干部,可建議上級予以處分、降職或免職。
第六條 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對合理的意見應予以接受,對尚不能實施的意見應解釋說明;對教代會通過的決議。應組織
有關部門執行;對教代會的提案.應積極組織有關部門落實.對條件不成熟的.可積極創造條件限期落實,對尚不能實施的應向提案工作委員會說明??傊鹬睾椭С纸虝惺姑裰?/span>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權,教育教工嚴格遵守學校和教代會通過的各項規章制度,教育教工響應教代會的倡議和號召,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落實教代會的提案.完成學校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我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一)教職工以系、處、或教研室、科室為單位直接差額選舉工作積極、辦事公道、作風正派、關心全局并具有一定參政議政能力的同志為代表。
(二)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的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代表總數中教師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三)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5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銷、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教職工代表若調離原選舉單位(部門工會)時.代表資格應予注銷.原選舉單位應按民主程序補選代表。
(四)選舉教職工代表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參加選舉的人數超過應參加入數的半數以上時.選舉結果方為有效。領導干部是指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即需要參加教代會主席團和擔任大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侯選人.經所在單位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產生.當選后應以普通代表身份參加代表組活動。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教職工代表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提案需經兩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議,然后交提案工作委員會審查后立案。
(三)有權和有責任對學校工作、教代會的工作經常反映意見,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就大會議程參加討論.充分發表意見。
(五)有權參加教代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活動.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
(六)因行使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上級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模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政治覺悟,理論水平和參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活動,為人師表.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在建設優良校風和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宣傳貫徹并帶頭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四)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發揮橋梁作用。
第十一條: 大會根據需要,由主席團確定,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人員或特邀代表。他們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不行使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常設)。主持大會和作為教代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
(一)凡教代會正式代表均可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
(二)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應占多數。
擔任主席團成員的黨政工團領導干部,如在任期內有組織人事或分工變動,則由相應接任工作的干部.自然接替.至下次換屆時再選舉。
(三)主席團成員由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協商提出侯選人名單.交人會預備會選舉產生.主席閉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團推選產生。主席團并推選每次大會的執行主席主持會議。
(四)教代會主席團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做好大會主席團交辦的各項事宜.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主席團主席提名。大會通過。
(五)主席團討淪問題時,要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必須充分反映廣大教職工群眾和代表的意志。
第十三條 教代會每3—5年為一屆,教代會換屆時選舉大會主席團.大會主席團成員實行常任制,任期3—5年,全體代表會議——般每學年至少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召集代表組長會議說明原因.代表組長征求代表意見,取得多數同意—方可推遲。
(二)遇有重大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梢蕴崆罢匍_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三)在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由主席團或主席團擴大會議討論決定,并向下一次全體會議報告。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后提出.由教代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并報黨委批準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 對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應認真執行。并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以系、部門或幾個單位聯合組成代表組.選舉正副組長。
第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組織若干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如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民主評議干部工作委員會、監督檢查工作委員會等等).各工作委員會成員.均由代表擔任.由各代表組協商提出侯選人.提交大會選舉產生.根據需要也可聘請非代表中熟悉工作的專業人員參加有關的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報告,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決議和落實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屆教代會召開前,在黨委領導下由教代會秘書長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籌備組做好大會籌備工作。大會期間作為大會秘書處做好會務工作。
(二)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員會處理,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組成方案.由代表組長會議產生建議名單,經黨委批準后,召開大會。
(三)大會閉會朋間,組織代表組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落實情況。
(四)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長會議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五)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六)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七)定期向校黨委匯報教代會的情況。
(八)根據需要可召開代表組長會,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和與廣大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問題.由學校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通報有關情況,并聽取意見.解答問題。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經教代會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校工會委員會,修改權歸校教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