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教職工愛心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首都教職工愛心基金”的資金籌集和管理使用,本著捐助公開、受助公平、使用公正的原則,制定本管理使用辦法。
第二條 “首都教職工愛心基金”由北京市教育工會和各愛心單位共同發起,基金主要用于首都教職工罹患重大疾病等事件的救助或資助。
第三條 本管理使用辦法適用于“首都教職工愛心基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
第二章 基金來源
第四條 本專項基金可接受社會公募,基金來源于:
1.北京市教育工會及各級組織的資助;
2.首都教育系統教職工和高等院校所屬的企事業單位的捐贈;
3.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組織的自愿捐贈;
4.專項募集活動所得資金定向捐贈;
5.其他合法收入。
專項基金賬號設在北京市溫暖基金會,募集資金全部進入北京市溫暖基金會賬戶,按照北京市溫暖基金會相關管理制度和專項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管理。首都教職工愛心基金的利息作為基金的管理運作費用。
基金會賬號
戶 名:北京市溫暖基金會
開戶行:招商銀行北京長安街支行
賬 號:860581199710001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五條 救助(資助)對象
本基金救助(資助)對象為首都教育系統在職教職工、參加工會組織并繳納工會會費、且持有北京市“京卡·職工互助服務卡”的工會會員。
第六條 救助(資助)內容和標準
(一)醫療救助
教職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享受政府醫療救助和醫療保險后,依據其自付醫藥費用金額經審核后給予相應救助。救助標準:自申請之日前一年內自付部分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金標準為6000元。
因特殊困難超出上述救助額度的,須經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按照相關評審程序研究決定。
(二)突發事件和意外災害救助
教職工本人因突發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依法享受有關部門經濟補償后,家庭仍有較大損失和特殊困難的,其家人(配偶或子女)可申請救助,給予一次性補助金6000元。
(三)其他資助
其他資助是指經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認定需要資助的其他事項或開展的其他項目,資助內容和標準經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七條 基金的申請與審批
(一)凡符合本基金救助條件的教職工,可向所在單位工會提出救助申請。申請人須填寫《首都教職工愛心基金救助(資助)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同時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本人戶口本)復印件和“京卡·職工互助服務卡”復印件;
2.申請享受大病救助的,需提交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證明、藥費單據及醫療收費憑證的復印件;
3.申請突發事件和意外災害救助的,需提供受助人單位賬戶名稱和賬號(用于救助金撥款)、代領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申請其他資助的,按照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證明。
(二)所在單位工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提出審核意見,由各高校工會、區縣教育工會主席或常務副主席簽字,加蓋單位工會公章后,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送至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受助人所在單位工會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對復核無誤、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根據其困難情況確定救助標準和救助金額,由市教育工會主席簽字同意后,報市總溫暖基金負責同志簽字后再轉賬下發。申請人可在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后,撥打電話(010-65243843)或北京市教育工會網站(www.bjjygh.org)查詢受助情況。
(四)教職工因觸犯法律、法規,造成死、傷、殘的,不予補助。
第八條 救助(資助)金的發放與領取
審批通過后,基金會將救助金打入受助人單位工會賬戶,由受助人單位工會代為發放至受助人。
受助人領取救助(資助)金時,須填寫《“首都教職工愛心基金”救助(資助)金發放憑證》,并在憑證“領款人”處簽名;發放憑證的“受助原因”欄應根據受助人實際情況填寫“重大疾病”、“因突發疾病死亡”、“因意外災害死亡”等原因;受助人無法簽名的,可由家人、親屬或委托他人代簽。由單位(工會)代發的,工作人員應在“經辦人”處簽名。發放憑證由基金會收回保管,作為專項基金的入賬憑證。
各基層單位收到愛心基金的轉賬之后,須在一周之內填寫收款憑證,并傳真至管委會辦公室。
第九條 基金使用嚴格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救助對象、救助程序執行,由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按計劃組織實施。
基金的募捐和使用情況每季度在市教育工會網站上進行公示,同時在每年年底市教育工會委員會議上通報當年募捐和使用情況。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成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基金管理辦法的制定和修改,監督基金的使用情況等。管委會由發起人和大額捐贈人共同派人員組成,設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主 任: 史利國
副主任: 劉 歡 安 麗
委 員: 郭建強
孫 麗
陳先豹
李淑紅
張彥君
第十一條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北京市教育工會,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工作。
辦公室主任: 安 麗(兼)
工作人員: 肖樹生(聯系電話:65243843)
第五章 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首都教職工愛心基金”的資金管理按照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落實執行。
第十三條 基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捐贈人的監督。每年度結束前,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將基金使用情況以書面形式呈報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管理使用辦法自修訂后公布之日起實施,不溯及既往。
第十五條 本管理使用辦法最終解釋權屬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