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3-03-21  ]
關于印發《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 的通知
校屬各部門、單位:
經學校2013年第5次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將《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2013320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長辦公室              2013320日印發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計劃生育管理實施細則
 
為做好學校計劃生育工作,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于落實<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有關獎勵等問題的通知》(京計生委字2003112號),北京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出國留學人員生育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人口發20046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如下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以下人員:學校在職及離退休教職員工。
第二條  在校學生的生育管理工作參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婚育管理規定(暫行)》執行。
第三條  學校設立計劃生育管理委員會和計劃生育辦公室(簡稱計生辦),負責對學校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宏觀管理和監督。各單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學校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以維護師生合法權益、提倡晚婚晚育、促進健康教育、實現優生優育為目的,同時確保完成學校計劃生育任務。
第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負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關于晚婚晚育、生育服務證辦理及孕產期規定
女年滿23周歲、男年滿25周歲,且雙方均為初婚的為晚婚;一方再婚或一方未達到晚婚年齡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的為晚育;再婚夫婦已有一個子女的,女方雖符合晚育年齡也不能享受晚育待遇。
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經所在二級單位領導批準,在法定婚假3天的基礎上,可增加獎勵假7天(連續計算含節假日)。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女職工,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獎勵假30天。女職工生育同時符合難產、多胞胎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的產假天數累加計算(連續計算含節假日)。
晚育獎勵假由夫妻一方享受,如雙方都不休增加的獎勵假,可憑雙方單位開具的未休產假證明,給予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獎勵,由雙方單位各負擔50%。
女職工應當在懷孕前至懷孕后三個月期間內到我校計生辦領取《生育服務證》,由夫妻雙方存檔單位注明雙方的婚育情況并蓋章后,由女方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計生辦核準辦證。
男職工應到女方存檔單位領取《生育服務證》,若女方為外省市戶口的,可到我校計生辦領取《生育服務證》,女方須提交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級計生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生育服務證》為已婚夫婦生育子女的唯一合法憑證,持證辦理圍產期保健手續、新生兒入戶手續,憑證接受咨詢、培訓、避孕及節育服務。
第七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但應當在懷孕前辦理生育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
第八條  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有關事項
一對夫妻依法生育(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且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向女方所存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者須帶齊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雙方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等證件,到校計生辦領取并填寫《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 
申請表須加蓋男女雙方存檔單位及女方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公章后方能生效。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申請人應將《申請表》分別交給雙方單位計生辦,以便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托補費和奶費補助。
第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補助發放: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婦雙方單位每月各發5元(無業人員及農民由其戶口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發放),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
已辦理《光榮證》的夫妻,經女職工所在單位批準,可再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3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辦理《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年滿15周歲止。
凡出國留學在外超過一個月者,一律停發獨生子女保健費、奶糖費及托補費。公派出國留學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回國后應及時到計生辦辦理上述補助的補發手續。
夫妻離婚或喪偶后未再婚前,原辦理的《光榮證》繼續有效,本人可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再婚后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若再婚夫妻仍符合辦理《光榮證》的條件,應重新辦理《光榮證》,夫妻雙方按規定領取獎勵費。
生育第二胎的夫妻,應退回所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教職工頭胎初育的子女如系雙胞或多胞胎,不能辦理《光榮證》,可填寫《初育雙(多)胞胎夫妻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申請書》后,領取一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出生后,教職工應及時到校計生辦辦理相關手續。
自職工辦理獨生子女證之月起,由學校發放奶糖費至子女年滿二周歲,奶糖費每月2元。
已辦理獨生子女證的職工自獨生子女出生后第七個月起,由學校發放托兒補助費至子女年滿六周歲,托補費每月40元。
自獨生子女出生后至年滿18周歲止,學校于每年年末發放獨生子女醫藥補助每人240元,夫妻雙方都為本校職工的教職工醫藥補助計入女方工資。生育雙胞胎的教職工只發放一個子女的醫藥補助。
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60周歲(工人年滿55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工人年滿50周歲),憑獨生子女證及男女雙方單位婚育證明,為其一次性發放獨生子女獎勵費1000元。
第十條 學校人事部門及各單位,在錄用、聘用職工(含引進人才)時應了解其婚育狀況,已有一個子女的應提供獨生子女證明,已婚未育的應提供未生育證明,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錄用超生和計劃外懷孕人員。
第十一條 凡聘用具有外省市戶口的流動人員的單位,要求被錄用的成年育齡婦女須提供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要求其定期參加孕檢并向原籍反饋信息,對不提供婚育證明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辭退,做到誰用工,誰負責。
第十二條  在職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不得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第十三條 關于在職出國留學人員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的規定:
出國留學人員系指在國外高等教育機構留學的中國內地居民,留學的國外高等教育機構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部備案的,能授予學位的正規學校,夫妻雙方均已在國外高等教育機構取得本科以上學歷。
 出國留學人員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行為須發生在夫妻雙方同時留學期間,且在國外連續居住一年以后懷孕,在國外生育或懷孕24周后回國生育的。
第十四條 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公派出國期間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開除處分。黨員給予黨紀處分。
第十五條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稅務局、北京市計生委的相關文件規定,計劃生育各項獎勵費用免征獎金稅和個人調節稅。
第十六條  校內各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校計劃生育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原《石油大學計劃生育工作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版權所有: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工會辦公室 留言信箱:xgh@cup.edu.cn
99亚洲综合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