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師生員工:
目前我國控煙要求日趨嚴格,控煙工作逐步加強,《教育部關于在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要求切實落實“高等學校教學區、辦公區、圖書館等場所室內全面禁煙的要求,全面推進無煙學校創建活動”?!侗本┦锌刂莆鼰煑l例》也于2014年11月28日表決通過,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室內全面禁煙和各類吸煙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請全校師生認真學習落實相關規定,進一步鞏固我校無煙校園建設成果。
重點條目摘錄如下:
1、針對個人的規定:
第九條 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第十條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二)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四)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第十四條 個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和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不亂彈煙灰,不亂扔煙頭?!?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五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2、針對單位的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下列責任:
(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提供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關記錄;
(五)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學生吸煙,對學生開展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幫助吸煙的學生戒煙。
第十五條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發現吸煙行為的,可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或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控制吸煙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權進入相關場所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核實,有權查看相關場所的監控、監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等證據材料。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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