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
2014年第一季度,昌平區管界發生醉酒駕車呈高發狀態,且在全市最為突出。為此,區安辦對一季度醉酒駕車肇事進行分析,并編寫禁酒宣傳材料《酒駕試法者的警示》,請各單位采取多種形勢加強社會面宣傳,做到人人皆知,大力宣傳“酒后不駕車、駕車不飲酒”的良好氛圍。
附件:《酒駕試法者的警示》
昌平區安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
酒駕試法者的警示
2014年1季度,昌平區管界發生醉酒駕車53起,比去年同期(11起)上升382%,發生重大事故6起,死亡7人,這是
2011年
5月
1日
醉駕入刑后,醉酒交通肇事最為突出的一個季度。通過分析,除6名駕駛人因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無法追究刑事責任,1人因患癌癥取保候審外,其余46人均被昌平區法院按照危險駕駛罪判處1-6個月拘役,并處罰金,其中有1人因醉酒肇事被開除公職。痛定思痛,縱觀酒后肇事者飲酒的理由“只有一次,只喝一口、只有一步”無其不有,諸不知這次交警查不到你,下次查不到你,交通事故會自己找上你,這都是僥幸心理作怪,讓酒駕成了陋習,正所謂“福禍無門,為人自招”。
一、
2011年
5月
1日
醉駕入刑后,對涉酒駕車處罰標準。
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毫克(含)以上,屬酒后駕車, 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含)以上,屬醉酒駕車。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500元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國外是如何界定司機酒后及處罰的?
從1990年起,瑞典把司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限制由0.05%降到0.02%(日本0.05%,德國0.03%,美國0.08%)。瑞典交警在路上設點,隨時用測試器檢查司機,若查出超過酒精含量,重者坐牢兩年,輕者被扣留駕駛證一年。英國對酒后駕車處理是:初犯吊銷駕照一年;重犯者吊銷駕照3年,外加1000英鎊罰款;如果在10年內共有3次被判酒后駕車,那么就要終身吊銷駕駛執照。一旦發生事故,終身無駕車資格,而且還要重罰和服刑。在法國、瑞士對酒后駕車,查明司機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0.08%時,終身不準開車。馬來西亞更有一個獨特的教育方式,一旦男性司機被交警查出酒后駕車,警方會立即拘留他并通知其家屬,請他的妻子也一同進入拘留所,讓丈夫整夜面對妻子的“醒酒”教育。
昌平交通支隊宣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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