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印章證書管理規定
北京中國石油大學教育基金會印章證書管理規定
為安全、規范、有效地使用北京中國石油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印章、證書,結合基金會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印章管理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印章指“北京中國石油大學教育基金會” 印章、“北京中國石油大學教育基金會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條 基金會辦公室負責保管、使用基金會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基金會財務部負責保管、使用財務專用章。
第三條 秘書長對基金會印章負有監管責任,印章具體保管人要確保印章存放、使用安全,做好用章記錄登記工作。
第四條 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章部門須填寫《印章攜出申請單》并經秘書長核準后方可借出。印章歸還時,印章保管人應在《印章攜出申請單》上加注收回日期、時間并將申請單歸檔。若因業務需要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歸還,借用人應事先向印章保管人說明原因及告知可歸還時間。若已逾期且印章保管人未接獲任何通知,保管人須主動聯絡借用人促其歸還并報秘書長處理。
第五條 印章遺失時,保管人應在依程序報備并依法公告作廢后,按程序申辦新印章;因使用已久字跡磨損模糊或因其它原因被認為已不堪使用時,在報基金會理事會討論批準后,按程序辦理補發新印章手續,同時將遭毀損之原印章予以繳銷。
第六條 制、補、換發印章的字體應異于原印章字體,以茲區別。
第七條 若遺失印章于補發后又被尋獲,保管人應辦理報繳銷手續。
第八條 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基金會印章主要用于基金會公文公函、項目申報書(表)、基金會行為合同或協議、捐贈證書、內部證件、獎勵證書等方面;
(二)嚴禁在白紙文書、空白證書上加蓋印章。
第九條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以基金會名義發出的公文、公函,要有秘書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名的簽發文稿,方可用??;
(二)凡基金會頒發的捐贈證書用印,要經基金會辦公室負責人審核簽名,報秘書長審批后方可用??;
(三)以基金會名義對外簽訂協議、合同等文件,需經秘書長、副理事長或理事長審批后方可用??;
(四)基金會統計報表、財務報表、出國申報表等各類對外報表,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經秘書長審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條 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職時,應辦理印章移交手續,由基金會辦公室將印章轉交給交接人員保管。
第二章 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 基金會證書包括法人登記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書的正本和副本?!痘饡ㄈ说怯涀C書》正本應按規定懸掛于基金會辦公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二條 基金會證書由基金會辦公室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 所有證書原件原則上不外借,不得將證書帶離辦公室。因公使用證書原件或復印件,須經基金會秘書長審批同意。
第十四條 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妥善保管、忠于職守,不得偽造、涂改、損毀、出借。
第十五條 基金會辦公室必須嚴格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部門進行年檢、換證。
第十六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擅自刻制、偽造、使用基金會公章和證書,基金會將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視其造成后果程度給予相應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北京中國石油大學教育基金會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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