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免稅規定
根據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08年2月國務院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點擊查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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