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印發《關于貫徹落實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印發《關于貫徹落實<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社發〔2017〕186號
各區民政局,局法制處、局行政審批處,市民政綜合執法監察大隊、市社團辦:
為貫徹落實民政部《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2017〕45號)等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抽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現將《關于貫徹落實<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7年5月26日
關于貫徹落實《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實施方案
依據民政部《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民發〔2017〕45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落實社會組織抽查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明確抽查范圍、抽查方式和抽查事項
社會組織抽查工作是指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法定職責,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社會組織,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的過程。
(一)抽查范圍。在本級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列入抽查范圍。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開展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抽查工作。
(二)抽查方式。抽查分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兩種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按年度隨機抽取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開展檢查。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類別、所屬行業、檢查事項等條件,不定期隨機抽取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開展檢查。
(三)抽查事項。定期抽查主要檢查社會組織的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內部治理、財務狀況、業務活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等情況。不定期抽查可以采取專項檢查、項目抽查和資金審計等形式,根據當時的特定情況和重點工作,合理確定抽查事項。
二、確定抽查比例
市級登記管理機關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定期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區登記管理機關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的定期抽查比例不低于4%。
市級登記管理機關對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不定期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區登記管理機關對本級登記社會組織的不定期抽查比例由各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和階段性工作要求自行確定。
三、抽查工作的職責分工
市社團辦負責全市社會組織抽查工作的牽頭組織協調。市社團辦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社會組織名錄庫,建立具有行政執法資質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根據職責設定檢查項目、組織開展抽查和監督整改等工作,積極做好隨機抽查工作。各區民政局要結合各自實際,明確負責社會組織抽查工作的具體科室和職責,并抓好組織實施。
四、建立完善抽查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合抽查機制。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聯合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抽查工作,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二)建立社會化參與機制。專業性較強的抽查事項,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抽查工作。
(三)建立抽查工作信息公開機制。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抽查發現的問題告知被檢查社會組織,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登記管理機關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明確整改內容和整改期限,責令其進行整改,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市社團辦負責將抽查結果及整改情況納入北京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四)建立抽查結果運用機制。抽查結果作為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重要依據,也可以提供給相關政府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資格認定、評優評先等工作的參考因素。
五、加強組織實施
社會組織抽查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構建信用監管體系的重要抓手。各區登記管理機關要高度重視,將抽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落實抽查工作所需的費用,結合本區實際統籌安排抽查工作。市、區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規范抽查程序和抽查行為,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抽查工作方案,確保抽查工作依法、合規、有序推進。
附件: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民發〔201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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