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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政策法規

            關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

            來源: | 作者: | 攝影: | 發布日期:2012-01-05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現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依據本通知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范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二、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五)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五、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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