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3級、2014級、2015級本科生
執行《學生手冊》中補考及退學等規定的通知
根據2016年7月25日校長辦公會的會議決定,2013級、2014級、2015級學生《學生手冊》中補考、緩考、學業警示勸告的處理及因學業警示勸告的退學等辦法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原來的相關規定不再執行,特此通知。
一、補考
1.無課內實驗的課程補考只按照卷面記實考成績,有課內實驗及純實驗課
程的補考成績由實驗成績和補考卷面成績兩部分構成;補考成績在綜合教務系統中標注補考,綜合測評時,補考成績在60分以上的按照60分計算。
2.學生參加同一門課程的補考只有1次機會,未報名或報名未參加補考的視為放棄補考機會;補考未通過者只能通過重修取得該課程的學分,重修不及格者不能參加補考。
3.重修課程的成績管理、考核與正常修讀的課程相同,重修成績在綜合教務系統中標注重修。課程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可繼續重修,已取得學分的課程不能重修。
二、緩考
緩考課程可通過重修或參加補考取得成績。如參加補考,緩考課程的成績在綜合教務系統中標注“緩考”,成績記載和綜合測評辦法同補考;如參加重修,成績記載辦法與重修課程成績記載辦法一致。
三、畢業補考。學生畢業后,可于當年9月份參加學校單獨組織的課程補考,或兩年內回校補考、重修,畢業前不單獨組織補考。
四、達到和解除學業警示的條件
1.上學期未取得學分課程(不含重修課程)的學分數占該學期修讀課程(不含重修課程)學分數的比例達到30%及以上(保留兩位小數)者。
2.一、二年級每學期選修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總學分低于15學分者(含重修課程)。
3.在未達到退學條件前,任意學期取得培養計劃規定的本學期課程(不含重修課程)學分數達到15學分(包括經過開學初補考),且不及格門數不超過2門者,可對其解除學業警示勸告一次。
每學期補考結束后,由學生所在學院對學生(包括學期末辦理休學且參加考試的課程學分數達到15學分者)上一學期的成績進行審核,對達到條件的學生發布或解除學業警示勸告。
五、因受到學業警示勸告退學的條件
1.受到學業警示勸告2次,且必修課累計不及格學分超過25學分者;
2.受到學業警示勸告3次者。
教 務 處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