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科〔2010〕4號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優秀科技成果評獎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我校教師和科技人員的科技創新、自主創新和推動科技進步的積極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特設立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優秀科技成果獎。
第二條 為了有效遴選我校的優秀科研成果,增加成果評審的公正性,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教育部《高等學?茖W技術獎勵條例》,特制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優秀科技成果獎評獎辦法》。
第三條 優秀科研成果的獎勵標準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執行。
第四條 優秀科技成果獎由所在院、部、中心分學術委員會遴選推薦,由校學術委員會最終評定,經公示后,報請校長辦公會批準生效。
第五條 優秀科技成果獎評審的組織、實施由科研與設備處負責。優秀科研成果評審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六條 我校優秀科研成果獎每年5月份組織評審一次,全校每年獎勵科研成果數在20項左右,且均認定為一等獎,不設二等及以下獎項。
第七條 沒有獲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優秀科研成果獎的項目學校原則上不推薦申報省部級獎,特殊情況須經主管校長審批。
第二章 校優秀科技成果獎申報條件
第八條 我校優秀科技成果獎申報條件為:
(一) 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有重要科學發現、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或在學術上達到國內、國際同類研究先進水平的成果;
(二) 在技術發明研究中具有原創性、新穎性、實用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的成果;
(三) 在科技進步工作中技術創新性突出、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或對應用推廣先進技術、完成重要科技工程項目具有創造性貢獻的成果;
(四) 我校作為成果第一完成方的成果;
(五) 我校與國內、外科研組織合作完成的成果,應不存在知識產權權屬糾紛,并出具有關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三章 校優秀科技成果獎的評審辦法
第九條 參評的優秀科技成果獎負責人需按有關規定填寫《推薦書》(格式見附件),提供成果相關佐證文件,由所在院(系、部、中心)分學術委員會初評后,統一上報學?蒲信c設備處。
第十條 評審程序如下:
(一) 優秀成果由校學術委員會進行最終評審。評審過程:院(系、部、中心)學術負責人陳述項目主要成果及推薦理由,由校學術委員會委員討論、投票產生;
(二) 將校學術委員會評審結果進行全校公示,自公告之日起一周內校內外任何組織、個人均可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或在期限內提出異議,經復議仍維持原評審結果的,即為授獎成果;
(三) 將通過公示的授獎成果報學校校長辦公會批準。
第十一條 往年推薦過的未授獎成果,在此后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又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薦。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我校優秀科技成果獎:
(一)已獲得過國家級、。ú浚┘壙茖W技術獎的;
(二)在知識產權、署名等方面存在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尚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第十三條 我校優秀科技成果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為當年的評審專家,參加院(系、部、中心)分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的遴選、推薦、評審工作。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我校優秀科技成果獎的,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報學校批準后撤銷其獎勵。
第十五條 推薦單位或推薦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我校優秀科技成果獎的,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報學校批準后,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十六條 參加我校優秀科研成果獎推薦、評審活動的其他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關辦法的解釋權歸科研與設備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