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科[2007]1號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學術專著出版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支持優秀和重要科學專著的出版,更好地反映學?茖W技術研究的水平,弘揚科學精神,積淀學校學術財富,形成學校學術專著系列,特建立“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專著出版基金”(以下簡稱專著出版基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著出版基金主要資助學校教師以科學研究成果為基礎的優秀學術專著的出版。
第三條 專著出版基金的使用按照自由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議、擇優支持的原則,資助出版學術價值高、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的專著。
第四條 專著出版基金每年50萬元,每年資助一批高水平的學術專著的出版,經費列入學校預算,當年結余經費轉入下一年度使用,下年度經費總額按節余補足,由專著出版基金辦公室專項管理。
第五條 專著的第一作者獲得專著出版基金資助并正式出版,當年度的科研工作考核即為合格。
第六條 由專著出版基金資助的專著,須在前言中注明“本書系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專著系列”,印刷時在扉頁標注“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專著出版基金資助出版”及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標志。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不列入資助范疇:
1、不在市場上公開銷售的圖書;
2、編著、譯著、論文集、一般科普讀物;
3、工具書和一般數據庫;
4、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出版物。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專著出版基金的管理機構為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委員會,科研與設備處作為常設專著出版基金辦公室。
第九條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委員會負責制定專著出版基金資助的原則與辦法、出版工作規劃,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提出年度經費控制指標;批準年度資助項目方案和專著出版基金預算、決算等。
第十條 專著出版基金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組織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受理申請、組織評審,監督檢查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草擬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提出年度經費控制指標建議,并報校學術委員會審批;編制基金預算和決算,管理專著出版的成果等。
第三章 申 請
1、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的正式職工,均可提出申請,對青年科技工作者和擬在國外出版的外文專著在書稿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予以優先資助。
2、申請出版的學術專著應體現作者在相關領域前沿科學研究工作的積累和水平,并具有獨立的知識產權。
3、申請者應是著作權所有者。著作權所有者委托他人辦理申請時,須有委托書。著作權屬多人時,須出具由全體人員簽署的意見書。
4、申請者須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專著出版基金申請書》,并附下列相應材料,一式六份: 包括①書稿的“前言”和“三級提綱”(至少到節一級);②反映書稿水平和特點的部分樣稿(每位作者均需提供一章);③主要參考文獻(注明出處、時間);④其它可反映作者水平的材料(獎勵情況、鑒定證書、本人代表性論著及評價等)。⑤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的具體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申請者和合作者不能同時提出兩項申請。如:擬申請第二項,須待第一項完稿后提出,研究成果專著的每一本書按一項單獨申請。
第十三條 專著出版基金的申請由專著出版基金辦公室受理。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
第四章 評議和審批
第十四條 專著出版基金的評審按初審、同行評議、校學術委員會評審、校長辦公會審定批準的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各院(系、部)分學術委員會負責初審,專著出版基金辦公室負責組織校外同行專家對申請書進行評議。
第十六條 每項申請須請5位以上校外同行專家進行評議,評議意見明確、具體,可作為評審依據的有效的同行評議意見須不少于5份。
第十七條 同行評議專家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專著同行評議意見表》對專著學術水平、價值、著述特色、寫作水平、國內外同類專著比較、出版意義等綜合考慮,給出優先資助、同意資助、不同意資助的明確意見。同行評議中不同意資助意見超過三分之一的申請,原則上不進入校學術委員會評審組評審。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根據當年經費控制指標、同行評議意見,以會議方式評審,并進行無記名投票,評審出受資助專著名單。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專著出版基金綜合評議意見表》,在評審結果上簽字,交專著出版基金辦公室。
第二十條 專著出版基金辦公室將校學術委員會評審結果和資助方案,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批準。
第二十一條 專著出版基金辦公室將審批結果以書面的形式在受理之后三個月內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二條 專著出版基金辦公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與有關出版單位簽定出版合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對已獲批準,但未能按期完稿或達不到預定要求的書稿,專著出版基金辦公室可與出版單位協商提出延期、中止出版和撤銷資助的建議,并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二十四條 學術專著作者應恪守學術規范,對獲準資助出版的著作,如發現有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等學術不端行為,學校將追究相關著作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專著出版基金辦公室按批準的金額,根據出版合同將出版基金資助的經費撥至出版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學校學術專著出版基金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