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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委員會章程

來源:科研與設備處  發布日期:2010-06-13 

中石大京科2010〕6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教法》)第42條的規定,設立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委員會和各學院(系、中心)分學術委員會,并制定本章程。

第2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在校長領導下的學校最高學術評議、評審、評定機構。學院(系、中心)分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和產生

第3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委員2935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5人,秘書長1人。

第4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在職教授及相關職能部門(教務處、研究生院、國際合作處、科研與設備處、人事處)的代表組成。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院系及相關職能部門推薦,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院士、各院(系、中心)分學術委員會主任是校學術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第5條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校長推薦,校學術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6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風規范和監督分委員會,由7~9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學風規范和監督分委員會委員由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產生,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提議人選,經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7條              各學院(系、中心)分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原則為5~11人,設主任一名。分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科推薦,并經院(系、中心)黨政聯席會審議批準。

第8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老、中、青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學科、專業結構狀況,合理組成。學校及各學院(系、中心)領導原則上不能被聘為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和分學術委員會委員。如確因工作需要,須校長提議并經校長辦公會通過。

第9條              學校和分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續聘連任,但原則上不能超過三屆。每屆委員更換人數不超過二分之一,以保證工作的連續性。

第10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委員,出現的委員缺額,可經由相應的產生辦法補聘。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工作調離且不方便繼續擔任工作的;

(三)連續兩次不參加會議或聘期內累計三次沒參加會議的;

(四)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的。

第11條          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學?蒲信c設備處,科研與設備處處長兼任委員會秘書長。

第三章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

第12條          校長根據《高教法》賦予校學術委員會以下職責: 

(一) 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及學科建設方案;

(二) 高層次人才選拔和引進的評議;

(三) 評定學校重大科研成果、優秀論文;

(四) 評審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基金;

(五) 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受理學術爭議;

(六) 推動和促進學術交流;

(七)其他相關事宜。

第13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對會議中涉及個人、學科和單位評價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科研領域的技術機密與商業秘密等有嚴格的保密義務。

第14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于個人行為造成泄密而產生不良后果的,由當事人承擔相關責任。凡違反保密規定的,一經查實,取消委員資格,情節嚴重的,將追究責任。

第15條          校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與委員有直接利益關系時,該委員應回避。凡討論內容涉及委員本人或討論的當事人與學術委員有配偶或親屬關系時,該委員在學術委員會討論過程中應當主動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16條          校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舉行1次全體會議,對有關工作進行審議或評定。學術委員會會議到會委員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時,方可召開會議和進行表決事項。

第17條          學校及分學術委員會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可邀請主管校領導和有關部門人員列席會議。

第18條          根據工作需要,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可以臨時召開主任或主任擴大會議,審議或評定相關專題,但審議或評定的結果須經校學術委員會會議追認。

第四章       附則

第19條          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和取消相關專門分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提議,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20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調整委員的構成,由主任委員提名,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校長聘任。

第21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要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委員會委員情況登記表”,并簽名(見附件)。

第22條          校學術委員會日;顒咏涃M在學校行政經費中統一列支。

第23條          本章程由科研與設備處負責解釋。

第24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術委員會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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