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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聯合研究機構管理辦法(試 行)

來源:科學技術處  發布日期:2012-04-18 

中石大京科20121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聯合研究機構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加強學校與校外單位的聯系和科技合作,規范學校聯合研究機構的管理,進一步推動學�?茖W研究工作的發展,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平臺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并結合學�?萍脊ぷ鞯膶嶋H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定 

第二條 聯合研究機構是指學校有關院(系、實驗室)與校外單位在共同發展的領域進行科技合作研究與開發,校內單位提供人才、技術和必要的儀器設備,校外單位每年提供一定數額的經費,并有長期合作的需要,由雙方共同承擔義務、風險并享受相應權益而成立的研究機構。

第三條 學校聯合研究機構的建立,應有利于學�?萍脊ぷ髋c學科建設持續、穩定、協調的發展,有利于集成校內外相關的資源、技術和人才優勢,形成科研團隊共同爭取國家和地方的科學研究與科技開發項目;有利于形成在國內相關學科領域具有優勢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養基地,并逐步升級為省部級、國家級科研基地。

第三章 審批設立

第四條 聯合研究機構是學�?蒲衅脚_體系重要的一環,原則上設在校內,為非獨立法人機構,其行政關系歸屬所在學院或研究院,業務關系隸屬科學技術處管理。

第五條 聯合研究機構的分類:

聯合研究機構按照合作方單位的性質可分為六類:國內外大學、國內外科研機構、地方政府(縣級以上)、國有企業、知名外企、民營企業。

第六條 聯合研究機構的設立條件:

1.聯合雙方有較好的科技合作基礎;

2.合作期限至少3年以上;

3. 企業要求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000萬元以上,每年為聯合研究機構運行費不低于20萬元,或者為實驗室建設總投資不低于100萬元,或者三年提供不少于100萬元的科研經費。

第七條 聯合研究機構的合作雙方要進行認真磋商,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建立合作關系。

雙方必須簽訂建立聯合研究機構的合作協議書,其內容包括:聯合機構的性質,共同研發的領域、方向,人員組成,雙方的責、權、利,成果歸屬、違約及仲裁等條款。

第八條 聯合研究機構命名方式為:

由學校與合作方直接簽訂協議并成立的聯合研究機構,命名方式為“中國石油大學—×××(合作單位名)×××聯合研究中心(或實驗室)”;

由學院或系與合作方協商成立的機構,命名方式為“中國石油大學XX學院—×××(合作單位名)  ×××聯合研究中心(或實驗室)”;

特殊情況下經校領導審批,可命名其它名稱。

第九條 合作雙方應在協議書中約定,不得以此為由將含有“中國石油大學”字樣的聯合機構在校外注冊登記為獨立法人機構,成立后的聯合研究機構如需發展成為經濟實體,應另行專項報批。

第十條 聯合研究機構設立審批程序:

由學校與合作方直接簽訂協議并成立的聯合研究機構,直接在科學技術處備案;

由學院或系與合作方協商成立的機構,必須由學院向科學技術處提交申請材料(格式見附件),由科學技術處審核后,報主管校長及校領導批準后成立。

第十一條 聯合研究機構如果需要學校正式發文設置機構及掛牌,按照中石大京人〔201048號文《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關于教學科研單位基層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辦法(試行)》中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聯合研究機構原則上應建立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或董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設主任1人,副主任l-3人,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必須是我校正式在編人員,副主任可由校內及合作單位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聯合研究機構要規范管理并依法獨立開展工作,其行為不得侵犯聯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投資收入、利潤分配等都必須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書中規定的條款嚴格執行。

第十四條 雙方都有義務尊重和維護合作雙方的聲譽和權益,不得以聯合機構的名義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第十五條 聯合研究機構的日常管理必須符合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管理,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來確保機構健康發展。并依據學�?蒲衅脚_相關管理辦法,定期向學校提交機構運行狀況的材料。

第十六條 聯合研究機構獲得的經費,應按照中石大京�!�2009126號文《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執行。其中用于聯合機構建設運行的經費,學校不提取管理費用,用于開展科研項目的經費,依據相關管理辦法提取相應的管理費。

第十七條 聯合研究機構成立后購入的固定資產,原則上歸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所有,如在協議中有另行約定的按特殊情況處理。

第十八條 聯合研究機構依靠學校提供的現有的條件及合作單位提供的費用開展工作,學校不再另外提供各種條件。

第十九條 學校掛名聯合研究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有較高的業務水準和思想素質,辦事廉潔公正,自覺接受學校的監督管理;要自覺遵守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及有關的保密規定,自覺維護學校的利益,不得私自將職務發明成果非法泄漏、轉讓給合作方。

第二十條 聯合研究機構的標志牌,不得掛在學校建筑物外墻上,應掛在所屬實驗室的門口。

第二十一條 聯合研究機構作為校內掛靠或隸屬院(系、所)管理的機構,不刻公章,必要時可以掛靠或隸屬的相關院(系、所、中心)章代用。

第二十二條 聯合研究機構的重要文檔資料均應在科學技術處備案,如有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科學技術處及主管校領導匯報。

第二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聯合研究機構,學校有權進行處理:

1.有違反或不執行合同(協議)有關條款者;

2.不進行實質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損害學校利益者;

3.對故意違反或不執行合同或協議書者,對學校造成經濟或社會影響的,將追究其相關責任,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將依法提起訴訟。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批準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科學技術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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