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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我校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經費預算調整程序的通知

來源:科學技術處項目管理一科  作者:林青國  發布日期:2012-12-12 

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專題)負責人:

財政部為進一步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經費管理,下發“財政部關于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調整規定的補充通知(財教[2012]277”;依據該通知,現就我校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專題)經費預算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課題)總預算、年度預算發生調整,由牽頭組織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核批。項目(課題)總預算、分年度預算總額不變,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的預算調整,由牽頭組織單位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核批;項目(課題)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項目(課題)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由牽頭組織單位審批,報財政部備案。

調整程序和要求如下:

l  對于項目和課題均由我校負責的:

由課題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向科學技術處提出調整申請;經科學技術處審批同意后,由學校正式行文報批。

l  對于我校負責項目但非我校負責課題:

由課題承擔單位正式行文向我校提出調整申請;經我校項目負責人和科學技術處審批同意后,由學校正式行文報批。

l  對于我校負責課題但非我校負責項目:

由課題負責人向科學技術處提出調整申請;經科學技術處審批同意后,學校正式行文上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審批,由項目承擔單位正式行文報批備案。

二、項目(課題)總預算、分年度預算總額不變,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其他費用預算如需調整,由項目(課題)組提出申請,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審批,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并由牽頭組織單位在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項目(課題)直接費用中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預算不得調增,如需調減,應用于項目(課題)其他方面支出。

項目(課題)間接費用以及直接費用中設備費、基本建設費預算發生調整的,由牽頭組織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核批。但設備用途和數量不變,因市場價格變化等導致設備費預算調減的,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審批,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并由牽頭組織單位在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調減的經費可調劑用于項目(課題)其他方面的支出。

審批備案程序和要求如下:

l  對于我校負責的項目和課題:

由課題(專題)負責人提出調整申請;經項目(課題)負責人和科學技術處審批同意后,由學校正式行文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并由牽頭組織單位在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

l  對于我校負責的項目,合作單位承擔課題(專題)申請調整預算的:

由課題(專題)單位逐級正式行文向我校提出調整申請;經項目(課題)負責人和科學技術處審批同意后,由學校正式行文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并由牽頭組織單位在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

l  對于我校負責課題(專題),但非校負責的項目:

由課題(專題)負責人向科學技術處提出調整申請;經科學技術處審批同意后,由學校正式行文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批準并逐級上報備案和審批。

三、各項目(課題、專題)應當嚴格按照立項下達的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因開展研究工作需要且調整理由充分的,可予受理調整申請。預算調整申請一般應在831日前提出,預期不予受理。為維護經費預算調整嚴肅性,每項目(課題、專題)原則上僅允許調整一次;已經批準,需嚴格遵照執行。

四、所有預算調整應先申請后調整,堅決杜絕“調后再報”或“調而不報”等錯誤行為。

五、本通知若與國家相關項目管理辦法或規定相沖突,以上級文件為準。

附件:財政部關于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調整規定的補充通知(財教[2012]277號)

科學技術處 

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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