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金函財〔2018〕35號
各依托單位:
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5〕15號)和《財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財科教〔2017〕6號)的相關規定,項目結余資金可在2年內(自驗收結論下達后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由依托單位統籌用于基礎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仍有剩余,應退回基金委。我委將于2019年初啟動對2015年度結題項目結余資金收回工作。此次收回范圍是2015年度結題項目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仍未使用的結余資金。具體收款流程和要求另行通知。
請各依托單位做好2015年度結題項目結余資金的統籌管理和使用工作,及時關注我委網站關于收回2015年度結題項目結余資金的通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