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師:
2011年由于地稅政策的調整,對我校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合同的營業稅減免申請產生以下影響,特此通知給各位老師。
一、辦理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合同登記免稅時需向科研處提供甲方單位稅務登記證上的計算機代碼。
二、技術開發合同金額中的設備費、材料費對登記免稅的影響
1、技術開發合同金額中含有設備費、材料費,且明確約定利用研究經費所購置的設備、材料歸甲方所有的,此類合同暫時無法申請免稅。
2、技術開發合同金額中含有設備費、材料費,且明確約定利用研究經費所購置的設備、材料歸乙方所有,此類合同可以正常辦理登記免稅。
3、2011年3月31號之前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金額中含有設備費、材料費,但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利用研究經費所購置的設備、材料歸哪方所有。請老師根據實際情況,寫一式兩份“說明”(見附件1)交到科研處,說明設備、材料歸哪方所有,并簽字負責。若設備、材料歸乙方所有,此類技術開發合同仍可以正常辦理登記免稅。
4、技術開發金額中不含設備費、材料費,且合同中無諸如“在合同履行期間,所購置的設備、材料歸甲方所有或歸乙方所有。”通用條款,此類技術開發合同可以正常辦理登記免稅。
5、2011年4月1號以后,技術開發金額中不含設備費、材料費,但合同中包含諸如“在合同履行期間,所購置的設備、材料歸甲方所有或歸乙方所有。”通用條款,請老師根據實際情況,寫一式兩份“說明”(見附件2) 交到科研處,證明此種條款為通用條款,本合同金額中確實不包含設備費、材料費,并簽字負責。此類合同可以正常辦理免稅登記。
6、技術轉讓合同可以正常辦理免稅登記。
科研設備處、財務處
20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