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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參保與繳費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7-09-12  ]


關于做好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參保與繳費工作的通知

京社保發[2007]44號   頒布時間:2007.06.25

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學校與托幼機構、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建立北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7]11號)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下發〈關于實施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具體辦法〉和〈關于實施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具體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7]95號)規定,現就做好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與學生兒童參保與繳費工作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醫療保險登記
    (一)學校與托幼機構及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簡稱:街道社保所)應按現行的社會保險登記規定到參保地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簡稱:區縣社保中心)單獨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取得由區縣社保中心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學校與托幼機構及街道社保所應通過區縣社保中心免費發給的《醫療保險學校管理子系統軟件》與《醫療保險街道管理子系統軟件》(簡稱:《學校版》《街道版》)進行單位與個人醫療保險信息登記錄入。
    (三)學校與托幼機構及街道社保所根據在校生、非在校生、入托與散居嬰幼兒及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簡稱:參保人員)提供的《居民戶口簿》和本人的檔案材料或者本人及親屬提供的真實信息通過《學校版》、《街道版》軟件進行登記錄入,參保人員或其親屬須在填寫或打印的《個人參加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信息登記表》(見附件一、二)上確認簽字。
    (四)學校與托幼機構及街道社保所在完成參保單位與參保人員大病醫療保險信息登記錄入與確認工作后,將《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信息登記表》(見附件三、四)、《個人參加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信息登記表》與通過《學校版》、《街道版》軟件生成的電子信息一并報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進行醫療保險登記。
    (五)符合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享受免收借讀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學生自愿參保的,由所在學校向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提供相關證件與證明的復印件。
    (六)區縣社保中心核準后,將學校與托幼機構及街道社保所報送的單位與個人登記錄入的電子信息按照規定的流程與要求導入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紙介信息存檔備案。
    二、醫療手冊發放與管理
    (一)參保人員在進行醫療保險登記后,由區縣社保中心核發蓋有醫療保險專用章的《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手冊》和《北京市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手冊》。參保人員(三歲以下除外)的醫療保險手冊中需粘貼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員應向學校與托幼機構及街道社保所重新提供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和原醫療保險手冊。區縣社保中心重新打印《就診信息表》后,將新《就診信息表》粘貼在醫療保險手冊上并加蓋醫療專用章:
    1、上幼兒園所和升學及轉學的;
    2、變更定點醫療機構的;
    3、換發醫療保險手冊的;
    4、補發醫療保險手冊的(需提供遺失說明);
    5、門診特殊病種核準審批的;
    6、長期異地居住就醫的。
    屬于第1種和第2種情形的,學校與托幼機構及街道社保所可分別在規定的每年集中參保繳費期限內到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有關手續;屬于其他情形的,則在每月5日至25日到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有關手續。
    三、醫療保險繳費
    (一)學校與托幼機構的參保人員繳費
    1、學校與托幼機構將參保人員交納的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費收齊匯總后,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學生兒童繳納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費情況表》(見附件五)和通過《學校版》軟件生成的電子繳費數據到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繳費手續。
    2、區縣社保中心通過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生成應繳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費數額,在學校與托幼機構確認無誤后,區縣社保中心委托銀行收繳學校與托幼機構應繳納的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費。 
    3、為保障參保人員連續治療,對已履行過門診特殊病種審批手續的參保人員可按以下要求辦理繳費手續:
    (1) 參保人員交費采取委托銀行代扣代繳方式,參保人員可自己繳納,也可由其親屬代為繳納。參保人員或其親屬應先到北京銀行或郵政儲蓄銀行及交通銀行北京分行辦理《京卡》(借記卡)或《郵政儲蓄存折》或《太平洋卡》(借記卡)申領手續,然后到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委托銀行代扣代繳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手續。
    (2)區縣社保中心將參保人員或其親屬填寫的《委托銀行代扣代繳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費申請表》(見附件六)中的信息錄入醫療保險信息系統。
    (3)每年6、7月的25日,區縣社保中心委托相關銀行集中代扣代繳。交費人應在規定的扣款時間之前足額存入應交納的資金,以確??劭畛晒?。
    (二)街道社保所的參保人員繳費
    1、參保人員繳納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費主要采取委托銀行代扣代繳方式,參保人員可自己繳納,也可由其親屬代為繳納。參保人員或其親屬應先到北京銀行或郵政儲蓄銀行及交通銀行北京分行辦理《京卡》(借記卡)或《郵政儲蓄存折》或《太平洋卡》(借記卡)申領手續。在進行個人醫療保險登記時,應如實填報與代扣代繳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費有關的信息。
    2、每年6、7、8月的25日和9、10、11月的25日,區縣社保中心委托相關銀行集中代扣代繳。交費人應在規定的扣款時間之前足額存入應交納的資金,以確??劭畛晒?。
    3、對辦理銀行卡(折)確有困難的參保人員,街道社保所可以現金形式收取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費。每年6月1日至8月30日和9月1日至11月30日,街道社保所參照學校與托幼機構的繳費方式到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繳費手續。
    4、無醫療保障老年人的年齡達到規定參保條件且按期進行了醫療保險登記后,街道社保所于每月5日至22日到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四、醫療保險信息變更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與托幼機構及街道社保所應在每月5日至25日期間持《醫療保險單位信息變更表》(見附件七)、《醫療保險個人信息變更表》(見附件八)和《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1、參保單位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
    2、參保人員的姓名變更;
    3、參保人員的公民身份號碼有誤。
    (二)當參保人員個人登記的其他信息發生變化時,由參保人員或其親屬于每月5日至22日直接到居住地附近的街道社保所辦理信息變更手續,街道社保所持《醫療保險個人信息變更表》在每月25日前到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五、參保人員增減手續
    (一)減員
    屬于街道社保所管理的參保人員,其在發生以下變動時,參保人員或其親屬應持《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在每月5日至22日期間到街道社保所申請辦理減員。其在每月25日前持《醫療保險減員表》(見附件九)和相關證件材料到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減員手續:
    1、本市戶口遷移;
    2、參保人員死亡;
    3、上學或上托幼園所;
    4、就業或自謀職業;
    5、戶口遷往外埠。
    (二)增員
    屬于街道社保所管理的參保人員,其本人市內戶口遷移后,參保人員或其親屬應持《居民戶口簿》原件在每月5日至22日期間到戶口遷入地的街道社保所申請辦理增員。街道社保所則在每月25日前持《醫療保險增員表》(見附件十)到參保地的區縣社保中心辦理增員手續。
    六、單位注銷登記的處理
    學校與托幼機構及街道社保所發生撤消合并等情況時,應在將所有參保人員全部移交新的單位后,持《社會保險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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