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建設良好就業環境和就業秩序,維護畢業生就業市場的穩定性,進一步加強畢業生的誠信就業教育,根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有關規定及《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畢業生就業違約管理辦法(中石大京就業〔2018〕7號)》,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我院所有畢業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違約是指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后由畢業生單方面提出解除就業協議的行為。
第二條 就業協議書已填寫就業單位信息或畢業生就業意見的,無論是否加蓋公章,畢業生因個人原因申領新的就業協議書與其它單位簽約的,需提供原就業單位情況說明,內容需包括未完成簽約原因及是否存在畢業生主觀上違約的情況,如經學校審核已構成就業違約,則需按照畢業生就業違約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條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達成就業意向后須按照要求及時將就業協議書郵寄或送交用人單位及學校就業指導中心。因畢業生未按照要求將就業協議書郵寄或送交用人單位和就業指導中心,派遣時用人單位以此為理由拒絕接收的,所產生的后果由畢業生自己承擔,以此為由要求重新選擇用人單位的,按違約流程辦理。
第二章 違約的原則
第四條 畢業生、用人單位及學校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明確了三方在就業擇業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一經簽訂,對三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畢業生應慎重簽訂就業協議。協議書一經簽字蓋章,簽約各方應誠實守信,嚴格按照協議書規定履行協議。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辦理違約的,需嚴格按照以下違約申請審批程序辦理。
第三章 違約的申請審批程序
第五條 畢業生違約申請。畢業生下載《機械與儲運工程學院畢業生違約申請表》(見附件1),并按順序填寫表中各項內容,向學院提出違約申請,研究生需同時征求導師意見。
第六條 召開學院違約評議會。學院違約評議委員會由學院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專職輔導員、畢業班輔導員(如人數為偶數,則增設輪值委員,由非畢業班輔導員擔任)組成。根據違約學生需求,原則上在春季學期的三、四、五、六月份受理畢業生的違約申請,并分別于每月最后一周中的其中一天召開違約評議會,如遇節假日等特殊情況另行調整通知。評議委員會進行表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畢業生是否通過違約申請,經過評議委員會評議出的結果為最終結果,一旦確認不再更改。
第七條 學院公示。學院違約評議會同意該生違約后,輔導員將學生的《機械與儲運工程學院畢業生違約申請表》在學院主頁上公示5天(含公示當天)。公示期間若無人提出異議,學生方可辦理違約手續。
第八條 原單位解約。畢業生向簽約單位提出解除協議申請,在用人單位同意解除協議后,取得由用人單位出具加蓋單位公章的解約函(必須為原件,復印、傳真無效)。
第九條 新單位接收。畢業生與新單位協商接收事宜,取得新單位出具的接收函原件(因升學、出國等原因提出解約的需提供錄取院校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違約審批申請。學生下載《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畢業生違約審批表》(見附件2),詳細填寫各項信息后依次報送輔導員、院黨委副書記簽字,加蓋學院公章,同時在就業網站辦事大廳版塊在線提交“違約申請”。
第十一條 學校違約審批。畢業生攜帶解約函原件、接收函原件和《違約審批表》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辦理違約手續。就業指導中心通過學校就業信息網對違約信息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畢業生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領取新的就業協議書。
第四章 違約的責任
第十二條 原單位協議中規定的責任。
第十三條 擇業過程中有就業違約記錄的畢業生,取消優秀畢業生參評資格。
第五章 不予辦理違約申請的情況
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違約申請,學院不予審批辦理:
第十四條 對用人單位或學校、學院有欺騙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未經學院同意,擅自辦理解約和接收事宜的,學院不予辦理違約手續,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第十六條 違約理由不充分的(比如個人喜好、家人和朋友關系等)。
第十七條 簽約后一個月之內違約的。
第十八條 新單位對比原單位在客觀條件上并無實質性提升的。
第十九條 通過我校就業招聘會、宣講會、就業信息網等我校就業資源就業,違約時又再次使用我校就業資源的。
第二十條 辦理過程中未按本規定程序辦理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違約申請,學院優先審批和辦理:
1.升學(包括出國留學);
2.公務員招錄;
3.退伍大學生士兵違約。
第二十二條 所有表格均需手寫。
第二十三條 向原單位協商解約事宜時,務必要與新單位坦誠相告,說明自己的情況。要盡可能減少違約給學校聲譽和其他同學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解釋權歸機械與儲運工程學院所有。
第二十五條 國家或上級部門出臺新的法規、規定的,以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法規、規定為準。
機械與儲運工程學院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