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創造一個有利于學校改革發展的良好的外部環境,維護學校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團結的局面,加強對外宣傳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校內單位接收國內新聞記者采訪事宜歸口由黨委宣傳部負責;接受國外及港澳臺地區新聞記者采訪事宜歸口由外事辦負責。
第二條 根據國家教委發布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接受采訪的單位應首先查看采訪者的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然后通知黨委宣傳部或外事辦,經許可后方可接受采訪。
第三條 接受采訪的部門和個人應從學校大局出發,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態度向記者介紹情況,提供線索以及安排好相關事宜,并對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負責。
第四條 接受采訪前應了解清楚對方的采訪意圖、主題及內容,并要求審看新聞稿件小樣,對新聞宣傳的效果負責。
第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共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
200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