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為維護正常的學生課外活動秩序,保證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營造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活躍學術氛圍,豐富學習生活,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身心素質等綜合素質,加強對石油工程學院學生社團組織的管理,使學院社團更加健康地發展,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石油工程學院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在共同的興趣、愛好、志向和責任感的基礎上自發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學生組織。
第二條 社團是高等教育育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團活動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有效載體,應在全面提高學生素質、活躍校園文化生活以及維護學校穩定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社團應遵循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加強紀律;既要活躍氣氛,又要保證秩序的活動原則,完善自我管理,確保健康發展。
第三條 社團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學校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團結,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與安定和諧的校園氛圍。
第四條 學院團委應積極引導社團依據社團章程自主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努力為社團活動創造有利條件,不斷完善社團管理制度并制定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社團干部正常進入和合理退出機制,切實加強和改進社團管理與建設。
第五條 社團必須有固定的指導教師,指導教師應對社團進行必要的指導,學院應大力支持社團工作和社團活動,并從學生管理的角度進行必要的審批和指導。
第二章 社團成立和注冊
第六條 凡具有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正式學籍的學生可申請成立社團。申請成立社團應同時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團應至少由10名以上同學發起成立,且所有發起人應順利完成所學的所有課程。社團成立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向學院社團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并上報學院團委,經答辯審核通過后方可成立。
第七條 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學生組織的性質一致,與自身宗旨相符,準確反映自身特征,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和社會公共道德。社團的名稱全稱須冠以“石油工程學院”,社團組織正式活動或公開發放宣傳品須使用全稱。社團的內部關系、組織方式和機構設置由各社團自行決定。社團負責人必須符合必備的條件,原則上應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新的社團負責人應得到其輔導員、學院團委、社團指導教師的一致同意。
第八條 學院團委指派社團聯合會在學期初對社團進行注冊,各社團需在注冊后方可開展社團活動。注冊事項包括社團成員信息庫更新、社團干部學習成績統計以及本學期工作計劃等。學院各社團應積極配合社團聯合會完成注冊手續,社團聯合會在一周內將注冊結果上報學院團委審核。
第三章 社團成員
第九條 凡擁有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正式學籍的石油工程學院學生均可申請加入學院的學生社團,經社團同意后可成為社團成員。社團每學期應對成員進行一次登記注冊。
第十條 社團成員具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社團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二)社團工作知情權、建議權、檢舉權,社團內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申請退出社團的權利。
第十一條 社團成員必須堅持“學習為主”的原則,在完成學習任務且保證學習成績的情況下參加社團活動,如在社團工作期間有課程不及格現象,將免除社團職務,同時取消當年度學生干部評優資格。學院將社團負責人和主要骨干納入學院學生骨干培養體系,其社團工作成績在相關的綜合測評和推優評獎中給予相應考慮。
第十二條 社團的負責人由成員推舉或選舉產生。有課程不及格、違法記錄、受到學校警告(含)以上處分的學生不能擔任社團負責人職務。
第十三條 學院團委有權對社團負責人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經社團聯合會核實情況屬實,對不稱職、不能完成正常學業或嚴重違紀的社團負責人給予罷免或撤銷其職務。
第十四條 社團成員如因個人原因影響學院及社團活動正常開展,并造成不良后果,撤銷其職務并取消其當年度的所有評優資格。
第四章 社團活動
第十五條 社團可以根據自己的宗旨、章程開展活動。社團舉辦活動須遵守學校及學院相關規章制度,并按照相應審批程序進行。所有社團活動應采取必要措施確?;顒影踩行虻倪M行。社團不得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活動,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的活動。
第十六條 社團舉辦活動須提前一周向指導教師提出申請,經初步審核同意后提交完整的活動方案,內容應包括活動內容和形式、經費預算、安全預案等。學院團委在兩個工作日內對活動予以審批回復。
第十七條 在活動結束后,社團應及時做好宣傳報道工作,并于一周內向指導老師和學院團委提交書面總結報告,報告應包括活動開展的整體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經費決算清單等內容。學院團委將根據活動的預決算給予經費的報銷。
第十八條 社團除按自己的計劃進行活動外,應接受學院團委統一策劃的大型活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遇社團活動與教學活動沖突,以保證學生學習不受影響為原則。
第十九條 社團邀請校內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動須提前向學院團委請示,征得批準后方可進行。社團與學院以外其他單位進行聯絡或聯合開展活動,須事先上報指導老師和學院團委并征得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社團發布公告和發放任何形式的宣傳材料時,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學院的相關規定,做到內容真實可靠并署社團全稱,如涉及重大活動的宣傳材料須經社團指導老師審核后方可對外公布。宣傳材料需按學校規定張貼在指定地點,社團聯合會負責對各社團活動的宣傳材料張貼進行督察。
第二十一條 社團活動涉及到借用場地和設施時,必須報相關部門批準,通知社團聯合會辦公室,并遵守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院社團聯合會協助學院團委做好以下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院學生社團各項信息資料的統計上報、存檔備案;
(二)負責建立學院社團成員動態數據庫,每學期初完成社團注冊并上報學院團委;
(三)負責學院針對學生干部的培訓、考評等各項工作;
(四)對學院學生社團實施年度考評,并形成年終社團發展狀況分析報告;
(五)協助院團委對學院學生社團各項學生活動進行審查批準及督察管理,做好日常監督記錄;
(六)對學院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更換、工作情況進行備案監督;
(七)對學院學生社團違反本辦法的問題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五章 社團財務和物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范圍內的活動,社團負責人或其他成員須嚴格遵循《石油工程學院社團財務制度》及社團內部經費管理規范,應自覺接受社團聯合會的監督,同時還應具備一定的自律意識和節約觀念。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石油工程學院學生社團的有形財產歸學院團委所有,任何人不得占為私有或挪用,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社團財務,建立明細的帳目,并定期向社團成員公開帳目,定期向學院團委報告財務情況,自覺接受審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 社團活動經費來源包括:
(一)社團自籌資金;
(二)學院撥發的活動資金;
(三)優秀社團獲得的獎金。
第二十六條 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行籌集。學院團委對社團舉辦的具有較高水平、較大影響的活動,以立項審批的方式予以支持。社團自籌資金是指各種贊助費、捐贈等。社團自籌資金僅用于社團活動,并報本社團辦公室進行財務登記進行統一管理。社團獲得贊助或捐贈應提前向學院團委遞交書面報告進行審批。未經同意,任何社團不得為贊助商進行校內校外宣傳或商業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院撥發的社團活動資金僅用于開展專項社團活動,具體花費需由本社團辦公室進行統一登記并報學院團委登記。優秀學生社團獲得的獎金僅用于社團活動,可由社團內部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社團財產由社團集體占有使用。社團解散時,其財產由社團聯合會結合社團章程進行處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學院所屬社團原則上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特殊情況可在學院團委指導下結合實際制定專門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在學院團委,本條例的有關實施細則由學院團委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式由學院團委確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終解釋權歸石油工程學院團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