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石油大學(北京)(以下簡稱學校)財政票據的統一管理,規范使用,嚴格財務監管,根據財政部令第70號《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的通知》(財綜〔2013〕5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發放、管理,學校依法收取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個人或單位開具的憑證。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學校財務處要按國家規定程序辦理《收費許可證》和《票據購領證》,并加以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和轉讓。學校應按《收費許可證》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不得擅自更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二章 財政票據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第三條 學校使用的財政票據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1、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用于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物價部門批準核定(政府審批),并納入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行政事業收費項目,主要包括收取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培訓費、研究生報名費等。
2、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學校一般用于每月上繳財政專戶款時使用。
3、中央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學校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主要用于以下經濟業務:
(1)暫收款項。由學校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2)代收款項。由學校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支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3)學校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收入的款項;
(4)上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政機關撥付的科研經費、補助經費等非國庫集中支付來源的財政性資金。
(5)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4、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是指學校依法接受社會公益性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第三章 財政票據的領取與使用
第四條 以上四種財政票據由學校財務處憑《財政票據購領證》統一向財政部票據監管中心申請領取和使用。
第五條 凡在收費許可證所列收費項目范圍內,并需集中使用財政票據的學校二級部門,應填寫票據領用申請表,向財務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領用。
第六條 領用的收費票據在啟用前必須檢查是否有缺頁、漏號、重號,如有上述情況,應及時向財務處報告并交回。
第七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管理臺賬。
第八條 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毀。
第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擅自銷毀、涂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第四章 財政票據的保管與核銷
第十條 財政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相關資料,按順序清理財政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管。財政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由財務處負責登記造冊,報經所在地財政部門查驗后銷毀。保存期未滿、但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學校有權進行管理和干預,情節嚴重的,學校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