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生公寓工作,不斷提高學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強化學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據《北京高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公寓是學生生活和學習的重要場所,是學校育人的重要陣地。學生公寓的管理服務應堅持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和“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的宗旨,把學生公寓建設成管理規范、文明安全、整潔舒適、環境優雅的培養和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陣地。
第三條 由后勤管理處、學生工作處、保衛處、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校團委、校醫院、學生公寓物業托管單位及各學院共同負責學生公寓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生公寓的建設、管理、服務以及標準化建議須按照《北京高校標準化學生公寓標準》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校內校外統一建設或租用的各類學生公寓。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能
第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負責學生公寓工作。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和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長擔任主要負責人,成員由學生工作處、后勤管理處、保衛處、財務處、國有資產處、校團委、校醫院、學生公寓物業托管單位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學生代表等人員組成。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及成員工作或職務變動時,應及時進行調整補充并以文件形式予以確認。
第七條 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根據本辦法制定學生公寓管理辦法;明確各職能部門對學生公寓齊抓共管的職責;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對涉及學生公寓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監督檢查學生公寓管理、服務和收費工作;協調解決學生公寓與校內外各相關部門的矛盾和糾紛,維護學校和學生的權益。
第八條 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常設機構,掛靠在后勤管理處。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是:落實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和其他上級領導部門的有關政策和決定;負責學生公寓管理工作中的校內相關部門的統籌協調工作。
第九條 后勤管理處的職責:學生公寓物業服務托管工作;服務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管;學生公寓房屋及相關設施的專項維修與保養;負責與學校其他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 學生工作處的職責:學生在公寓內的思想教育與日常行為管理工作;負責學生公寓中輔導員的選派及其工作職責和考核辦法的制定,指導和組織輔導員開展各項工作;組織引導學生營造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圍;開展學生宿舍室內安全衛生檢查,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做好與物業管理單位的溝通和協調。
第十一條 保衛處的職責:負責對學生公寓安全管理進行指導和檢查;對師生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負責學生公寓安防設備、設施、器材等的維護和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機關處理學生公寓區各類治安及其它案件。
第十二條 財務處的職責:學生公寓各項經費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按規定收取學生住宿費;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收費許可手續的審批、變更及公示工作。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的職責:負責提供與學生規模相適應的住宿資源和條件;負責學生公寓家具、設備設施及大宗批量物資的招標、采購及管理工作;處理學生公寓涉及國有資產的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校團委的職責:培育和發展參與學生公寓管理的學生社團組織;指導組織學生參與學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監督學生公寓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積極培養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能力。
第十五條 校醫院的職責:負責對學生公寓內衛生防疫管理進行指導和檢查;制訂學生公寓衛生防疫方面的相關預案;負責指導學生公寓內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處理。
第十六條 學生公寓物業托管單位的職責:完成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任務和要求,依據服務合同開展各項物業服務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級管理規章制度;對管理服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等工作;定期收集并反饋學生意見;記錄和考評學生在公寓的行為表現,并向學生工作處提出處理意見等。
第三章 條件與設施
第十七條 學校在建設或租賃校內外學生公寓時,須遵照《北京高校標準化學生公寓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十八條 男女生應分樓居住,如不具備分樓條件,需在符合安全規范的條件下設隔斷分段管理。不得安排學生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公寓樓不能兼作其他用途,為學生生活服務的用途和學校辦公用房除外。
第十九條 學生公寓室內應配置床具、桌椅、衣柜、書架等基本生活設施。新建或改建后的學生公寓每室應具備相應數量的網絡接口,每人1個以上單獨使用的電源插座,每室安裝智能限電裝置。
第二十條 每棟學生公寓應設置專用的值班室,有條件的學生公寓應設立會客室(區)。盡可能為學生設立活動室或活動空間。學生公寓室內或室外要有晾曬衣物的場所。學生公寓區應設有自行車停放場所。
第二十一條 具備條件的學生公寓應該設立消防中控室,安裝煙感報警系統、電子監控系統、電磁疏散門等安防設備設施。應按照節能減排的要求,積極安裝節水節電設施設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公寓內的家具實行招標采購。學生公寓床上用品可由學校經過招投標確定的社會企業銷售,學生自愿購買。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公寓或學生公寓區應該做到環境優美,突出文化氛圍和育人功能;應設置有公告欄、宣傳櫥窗或公共閱報欄等。
第二十四條 校外學生公寓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設有餐飲以及方便學生的商業服務設施。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后勤管理處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定學生公寓物業托管單位(含校外物業企業),與其定期簽訂服務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經費標準和考核辦法,并依據服務合同進行日常監管和考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公寓物業管理和服務的范圍包括:校內公寓區內的學生公寓區內道路、公共場所、公寓樓內的日常保潔;學生公寓區內花草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的養護管理;在保衛處、校醫院的指導下做好公寓的消防、門衛、衛生防疫等工作; 負責本部門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校外公寓區除上述內容外,還應包括門窗家具、供水、供電、照明、排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房屋及相關設施日常維修與保養;公寓區內浴室、開水房、洗衣、自行車停放等公共場所設施的經營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公寓區各種生活服務設施的設置和開辦必須符合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學生公寓內的餐飲、超市必須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學生公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個層級: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辦法和其他校級文件;后勤、學工、保衛、財務等相關部門制定的學生公寓管理處級文件及各種預案;學生公寓物業托管單位制定的管理服務規范、標準及各類服務人員崗位管理辦法。各級制度應做到層次清晰,內容銜接,互不矛盾。制度執行要有記錄和檔案。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學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宣傳,通過校園網、《學生手冊》、告示牌、宣傳欄等,將與學生相關的學生公寓管理制度告知學生。
第三十條 學生公寓物業托管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管理服務人員崗位技能培訓。新任學生公寓物業服務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學生公寓物業托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選派具有較高文化素質和一定管理經驗,具有較強責任感和事業心的人員擔任。學生公寓物業托管單位應配備素質較高、數量充足,經過崗前培訓合格的專業管理和服務人員,一般不少于住宿學生總數的1.2%。
第三十一條 學生入住學生公寓由學校統一安排。學生入住前與學校簽訂《住宿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新生入學盡量按班級住宿。為節能減排或維修需要,假期可實行學生集中住宿。
第三十二條 在學??商峁┳∷迼l件的情況下,學生應住在學校統一安排住宿的學生公寓,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對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的學生,須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家長(導師)同意后,與學院簽訂書面協議,經本人與家長(導師)雙方簽字報學生公寓物業管理單位備案。學生私自在校外居住所引發的后果由學生本人承擔。學院輔導員對在校外租房的學生應加強聯系,嚴格教育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工作處、后勤管理處、校團委、學生公寓物業托管單位應通過各種公開渠道收集學生對學生公寓的意見,并定期反饋。
第三十四條 要不斷提高學生公寓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為學生學習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學生公寓物業托管單位應在公寓內營造具有我校特色的學生公寓文化,每學年至少開展一次主題公寓文化活動。
第五章 學生的思想教育與日常行為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工作處要按照不少于住宿學生人數千分之二的比例,選派優秀輔導員隨學生入住公寓。
第三十七條 隨學生入住的輔導員在學生工作處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工作職責包括:關心和了解學生思想動態和日常生活狀況;引導學生正確處理各種問題,學生如發生突發事件,輔導員應第一時間到位并參與處理;參與學生寢室內務、安全檢查、紀律管理和評比工作;開展經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生公寓物業托管單位應為輔導員在學生公寓開展工作和住宿提供條件。
第三十九條 學生工作處在學生綜合測評、品德鑒定以及評選優秀學生、評定獎學金等工作中,要綜合考慮學生在公寓中的表現。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 保衛處、校醫院應制定學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等各類安全預案,并定期對學生公寓各類安全預案進行模擬演練,檢驗安全預案的可行性,不斷提高師生員工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四十一條 學生公寓的消防器材、安防設備等應及時配備、維修、保養和更新。各類消防器材、應急燈和安全指示燈等應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擺放有位,疏散等各類警示標識齊全、位置正確醒目。學生公寓消防、出入和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不得擺放任何物品,消防和疏散通道使用電磁疏散門,應急狀態下迅速開啟,盡快疏散學生。
第四十二條 學生公寓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保衛處應對其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特別要加強高層學生公寓的安全管理。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學生公寓消防演練,提高學生公寓管理人員和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十三條 保衛處聯合學生公寓物業管理單位每月至少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有安全檢查記錄。同時加強夜間和節假日校園安全巡邏,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學生公寓物業管理單位應每日實行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第四十四條 保衛處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學生公寓消防安全專題活動。通過教育和培訓,使學生熟練掌握消防器材使用及火災逃生辦法,熟悉報警報案電話及程序。
第四十五條 保衛處和學生公寓物業托管單位每學期至少聯合開展一次學生公寓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普及消防知識,提高消防安全意識。著重提高學生公寓管理人員撲救初起火災、自救逃生和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第四十六條 學生公寓內禁止吸煙。學生公寓區和學生公寓樓內應有醒目的禁煙標識。學生工作處應制定相關文件,將學生公寓禁煙情況作為學生個人、班級、學院評優評先的參考指標之一。
第四十七條 學生公寓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會客登記制度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記等制度。
第四十八條 對于已經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學生公寓,在制定委托合同時需與其明確安全保衛責任并加以落實。
第七章 經費保障和住宿費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學生公寓的管理經費應該能夠保證學生公寓正常管理服務運行,管理經費納入學校預算的管理。學生公寓物業托管單位應實行經費使用的預(決)算制度,保證學生公寓各項經費的落實,并逐步建立學生公寓管理成本核算機制。
第五十條 學生公寓的住宿費收費標準應依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不得自行確定學生公寓住宿收費標準。住宿條件變更需要調整住宿費標準時,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住宿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收取。如學生因故休學、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辦理退宿后,應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余住宿費(一年按12個月計算)。
第五十二條 財務處應嚴格執行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同時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要求在學校內予以公示,要嚴格按照核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并自覺接受物價、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和學生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 后勤管理處根據北京市有關文件規定提出學生在學生公寓內的基本用電和用水限定額度,學生在規定限額內使用水電不收費,超額部分自理。超額部分水電費執行居民價格。
第五十四條 學生公寓內方便學生生活的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愿和非營利原則,據實核算。不得將代收費、服務性收費與學費、住宿費合并統一收取。
第五十五條 學生損壞公物要按規定賠償。沒有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不得對學生隨意設置罰款項目。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學生公寓內的違紀行為依據《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違紀處理條例》進行處理,處理權在學生工作處。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之前的條例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