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持學校的正常教學管理秩序和良好的教學環境,規范教室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學校使用的各類普通教室、多媒體教室、語音教室、專用教室等。
第二條 教務處與研究生院分別負責本科生教室和研究生教室的統一調配使用。教室使用遵循教學優先的原則,其他活動使用教室須經教務處或研究生院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教室。
第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教室資產管理;教室內的設施設備由學校根據教學需求統一配置和集中管理。
第四條 信息技術中心負責多媒體等教學專用設備的安裝調試和管理維護。
第五條 后勤相關實體負責教室衛生保潔、教學樓值班及設施的維修維護等工作。相關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和維護教室桌椅、照明、熱水器等公共設施,并利用寒暑假對教室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后勤管理處、教務處、研究生院負責對后勤實體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六條 保衛處負責組織實施教室安全管理的監督與指導、教學樓內消防設施、安保設施的配置以及值班等工作。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前教務處和研究生院按開課計劃安排使用教室;開課計劃外長期使用教室或臨時借用教室,均須主辦單位提前向教務處或研究生院提交申請,填寫《學生組織借用教室申請審批表》(涉及政治類活動須報學生工作部及黨委宣傳部備案),主辦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教務處或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予以安排;使用申請須在教學樓值班前臺備案,使用時不得影響鄰近教室的教學和學生學習。
第八條 教室使用安排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使用時間和用途,如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變更時,須按規定在教務處或研究生院辦理變更手續。教室管理人員應對教室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使用教室的情況應向相關部門及時上報。
第九條 教室使用過程中,使用人員應遵守學校相關管理規定,注意維護教室的設施;教室使用完畢,應及時關閉教學設備,因使用人員操作不當造成影響設備正常使用、設備丟失或損壞的,按學校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任何進入教室的個人均有責任保持教室內整潔的環境衛生和良好的秩序。嚴禁教室及樓道內的任何不文明行為,對不聽勸阻或情節惡劣者按照學校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教室開放時間為每天6:30-22:30,如遇特殊情況導致教室開放時間變更則以具體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室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