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信息公開欄目» 基本信息

【規章制度】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考勤及請假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2014-10-28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嚴格勞動紀律,強化內部管理,切實履行崗位職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保證我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做以下規定。
第二條  教職工考勤及請假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礎和關鍵,是學校在教學、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單位和全體教職工必須高度重視,積極配合和遵守。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各類教職工(包括學校編制外聘用人員和借調人員)。
第二章  工作時間
第四條  按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我校實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月工作日按平均二十二天計算。
第五條  教師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具體上班時間按下列應到校時間考勤。
(一)課表規定的授課(含輔導、實驗)時間。
(二)學?;蛩趩挝灰幎ǖ恼?、業務學習時間。
(三)所在單位臨時通知的會議、集體活動、臨時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勞動時間。
第六條  管理崗位、其它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人員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第三章  考勤辦法和要求
第七條  考勤辦法
(一)全校教職工應按學校規定的作息制度嚴格考勤,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中途擅離工作崗位。需休假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各單位的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領導主管,并由專人負責考勤登記、統計。
(三)各單位應于每月五日前匯總上月考勤結果,并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后,加蓋公章,連同各種缺勤證明一并報送人事處。
第八條  考勤工作要嚴格按規定執行,做到準確無誤,請假、曠工、遲到、早退、出差、脫產和占用工作時間學習等均應計入考勤表。實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
第九條  考勤結果是學校審定發放工資、津貼補貼、轉正、晉級、年度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章  教職工請假及銷假手續
第十條  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職工,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一條  教職工請假,必須根據所休假期的類別,提前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請假審批單》(以下簡稱請假單),寫明請假類別,請假原因及時間,并附上相關證明,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凡未經批準休假的,以曠工論處。
準假期滿仍不能上班者,應于假期滿前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確實無法事先請假、續假時,事后應按規定補辦請假、續假手續,理由正當經批準的,按請假對待。
第十二條  教職工休假完畢,應在上班當天內銷假并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銷假單》(以下簡稱銷假單),銷假時間以報人事處批準的銷假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  人事處對教職工請假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及抽查,如發現不按規定辦理休假手續即休假的,按本規定第六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審批權限及休假標準
第十四條  審批權限
教職工請假五天以內(含五天)的,由所在二級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報人事處備案;請假超過五天的,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人事處審批;
處級干部因私請假按本辦法辦理,但需報組織部和主管校領導批準。
各類假期的計算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國家法定假日。
第十五條  休假標準及待遇
(一)事假
1. 政策
教職工因私事必須在工作日期間離崗的,可請事假。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計。
2. 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教職工事假月累計不超過十天或全年累計不超過三十天的,扣發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校內崗位津貼。
2)事假月累計超過十天(不足一個月)者或全年累計超過三十天(不足二個月)者,停發因事假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資(含工資所有項目)。
3)連續事假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全年累計事假不能超過兩個月,超過者按自動解除聘用合同處理。
4)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三十天者,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發放年底績效津貼,次年不晉升薪級工資。
(二)病假
教職工因病需要治療或不能堅持工作需進行療養者,可請病假。
1. 手續及政策
1)因病請假和續假,須憑校醫院或合同醫院診斷證明填寫請假單,并向本單位和人事處請假。
2)去外地探親因病不能及時請假者,需取得當地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3)急診病假不超過三天。
4)半日休假者二個半天折算為一天。
2. 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連續病假不超過一個月者,工資(交通補貼和工作午餐補貼除外)照發;超過一個月者,不足二個月者,從超出之日,扣發缺勤工作日的校內崗位津貼。
2)連續病假超過二個月者,從第二個月起,停發校內崗位津貼;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兩項和,下同)的百分之十。
3)一年累積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扣發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三十;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扣發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4)連續病假超過三個月(或一年累積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為長期病假,長期病假病愈上班時需憑醫院證明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診斷書,并實行試工期,試工期為二個月(以實際工作日計算),試工期工資待遇仍按病假期間執行,若試工期滿能夠勝任工作(用工單位開據證明),則補發試工期的工資各項待遇,否則試工期視為連續病假。
5)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鑒定結果未達到一至四級的,且不能勝任工作的,應當辦理病休手續,享受我校病休待遇。
6)全年病假時間累計超過三個月者, 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發放年底績效津貼,次年不晉升薪級工資。
(三)探親假
本校教職工與其配偶、父母不在北京一起居住,而且不能在公休日團聚且工作滿一年者可請探親假。教職工的探親假,要求安排在寒暑假。
1. 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探親假每年度一次,探親路費按規定報銷。
2. 已婚教職工探望京外配偶,探親假每年度一次,探親路費按規定報銷。
3. 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探親假每四年度一次,探親路費按規定報銷。
4. 教職工辦理結婚手續,不再享受未婚探親假待遇。
5. 教職工離婚后,可以從第二年起享受未婚探親假待遇。
6. 配偶出國一年以上者,我校教職工可申請出國探親,請假相關手續及待遇按我校出國管理規定辦理。
(四)婚假
1. 手續及政策
教職工結婚可請婚假三天,但需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本單位和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批準后交人事處,方可離開工作崗位。符合晚婚條件的,經所在二級單位領導批準,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可增加獎勵假七天(連續計算含節假日)。超假時間可請事假,否則按曠工辦理。
2. 婚假期間工資待遇
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產假
1. 手續及政策
1)憑醫療單位證明填寫請假單,經本單位和學校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批準后交人事處。
2)女職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的女職工,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獎勵假三十天。女職工生育同時符合難產、多胞胎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的產假天數累加計算(連續計算含寒暑假及節假日)。
3)晚育獎勵假由夫妻一方享受,如雙方都不休增加的獎勵假,可憑雙方單位開具的未休產假證明,給予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獎勵,由雙方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4)女教職工哺乳一周歲以下嬰兒的,哺乳時間每天一小時。
2. 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假期間停發校內崗位津貼。
(六)喪假
1. 手續及政策
教職工及配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時,應填寫請假單,經本單位和人事處審核批準后交人事處,給予喪假三天。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視路程遠近另加路程假。
超假時間可請事假,否則按曠工辦理。
2. 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六條  關于曠工的處理
1. 政策
在規定上班時間內,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請假手續的一律視為曠工。下列情況之一者,即為曠工:
1)無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崗;
2)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擅離職守;
3)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逾期不歸。
4)出國未辦理相關手續或出國手續未獲批準;
5)已查明請假理由確系偽造者;
6)以各種理由不接受任務,不服從組織調動,從下達調動之日起十天不報到、不到崗。
2. 曠工期間的工資待遇
1)每曠工一天,扣發因曠工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資(含工資所有項目)。
2)月曠工五天及以上,停發當月工資(含工資所有項目)。
3)連續曠工超過十天或年累計曠工超過二十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七條 因交通補貼和工作午餐補貼按出勤工作日發放,以上各種假期的交通補貼和工作午餐補貼發放按相應辦法辦理。
第六章  對違反考勤規定的處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要嚴格遵守學校的作息時間,若遲到、早退次或一次遲到、早退一小時以上,則視為曠工一天。
各單位負責考勤的人員詳細登記本單位遲到、早退、曠工情況,每月以書面形式報人事處,并作為考勤的依據。人事處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對違反紀律,不遵守本規定的,由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對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者,由單位報人事處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及處罰。
第二十條  各單位的考勤和請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學校人事部門對各單位的考勤和請假制度執行情況負有監管責任。對于考勤不重視的單位,將給予單位負責人相應處理;對因考勤主管領導不執行考勤規定、知情不報造成學校損失或引發勞動爭議,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并由該單位承擔相應經濟損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條款如有與國家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二級單位可依據本文件,制定本部門考勤及請假操作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人事處負責解釋,原《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請假、考勤管理規定》(石大北人〔200317號)同時廢止。
99亚洲综合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