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做好各類出國(境)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推進學校國際化戰略的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因公出國
第一條 因公出國是指我校教職工經學校批準公費留學、進修、考察、訪問、開會、開展學術交流等各種公務出境活動。按照在國(境)外停留期限的不同,因公出國分為公派出國(境)研修和短期因公出國(境)。
第二條 公派出國(境)研修是指申請人經學校審批同意,以學校在職人員身份,到國(境)外從事3個月(含)以上的進修、訪問、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攻讀學位等研修活動。短期因公出國(境)是指受國(境)外方邀請,并從相關渠道取得經濟資助或利用研究項目經費,經學校同意,以公派方式赴國(境)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講學、參觀訪問、考察、培訓、合作科研等活動,在國(境)外停留期限在3個月以內。
第三條 公派出國(境)研修分國家公派和單位公派兩種形式。國家公派是指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派出,由國家提供全額或部分資助等出國(境)研修形式。單位公派是指除國家公派出國(境)研修形式以外,由學校按需選派的其他出國(境)研修形式。
第四條 公派出國(境)研修期限一般為3-12個月。對于國家公派出國研修的某些特殊項目,根據需要,留學時間可按項目要求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五條 公派出國(境)研修派出類別以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為主,根據情況可少量派出博士后。除特殊需要外,學校一般不派出攻讀學位。
第六條 公派出國(境)研修申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熱愛祖國,品德優良,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學校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具有相應的學術水平和業務素質,以及良好的外語水平。申請留學的專業領域與本職工作相關,是所在單位的教學科研骨干或培養對象。
3.身心健康,能完成出國任務。
4.近兩年年度考核結果須為合格及以上。
(二)其他條件
1.對新進教師,原則上應在校工作滿兩年以上(師資博士后除外),方可申請公派出國(境)研修。申請國家公派出國(境)研修人員還須符合國家留學基金委的相關規定。
2.對來校工作后,有6個月(含)以上出國(境)研修經歷的人員,回國兩年內再次申請單位公派出國(境)研修項目須取得所在單位同意,并與所在單位達成關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標準的協議。
3.根據國家留學基金委相關規定,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出國(境)研修的人員,須回校工作滿5年方可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研修。
4.對已獲得國家公派出國(境)研修資格人員,因個人原因未能按期派出者,原則上不得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境)研修。
5.申請人在公派出國(境)申請及待派出期間,學校將不受理該申請人其它出國(境)研修申請。
6.副處級(含)以上管理干部申請出國(境)研修,須按干部出國(境)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申請、審批程序及相關要求
教師出國研修是提升教師教學及科研學術水平,實現我校國際化戰略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教師申請出國研修時,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針對國際前沿的科研方向、高水平合作教授、發表國際高水平論文、參加國際會議、學習相應的專業課程教學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研修計劃,并明確研修目標。各類公派出國研修項目選拔過程均應結合申請人的現實表現和研修計劃進行選拔。教師完成出國研修任務后的回國考核也應對照研修計劃進行,并將其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
各類公派出國項目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一)國家公派出國(境)研修
1.青年骨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
(1)本人申請。每年10月份學校按照培訓計劃下發下一年度選派工作的通知。申請人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公派出國(境)研修申請表》,上報所在單位。
(2)校內評審。各學院(研究院)根據本單位學科和師資隊伍建設需要、申請人表現、申報的研修計劃和研修目標擇優推薦,將推薦人員名單及個人申請表報師資辦。人事處匯總、復審后,報校長辦公會審批通過。被批準人員名單上網公示并列入下一年度學校培訓計劃。
(3)外語培訓。列入培訓計劃的人員須報名參加留學基金委安排的外語培訓并須通過結業考試,成績合格。當年未能通過結業考試延誤出國研修計劃者,兩年內不能再次申請青年骨干教師出國研修項目。
(4)聯系國(境)外院校。被列入培訓計劃的教師應積極聯系國外院校,并獲得正式邀請函。
(5)基金委審批。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統一將通過外語培訓的人員名單和個人申請材料報送留學基金委審核。
(6)簽約派出。經留學基金委審核錄取者可以辦理簽約派出手續,教師行前應提前至少兩周與所在單位及人事處簽訂《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公派出國(境)研修協議書》,同時辦理校內相關請假派出手續。
2.面上項目及其他
(1)本人申請。擬申請參加國家留學基金委面上項目及其他項目的教師應首先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公派出國(境)研修申請表》,同時對留學期間的教學、科研工作安排做出明確說明,獲得所在單位批準后上報人事處。
(2)學校審批。師資辦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對申請人基本情況和資格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通知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申請人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相關項目程序,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后上報國家留學基金委。
(3)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批并派出。經留學基金委審核錄取者可以辦理簽約派出手續,教師行前應提前至少2周與所在單位及人事處簽訂《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公派出國(境)留學協議書》。
(二)單位公派出國(境)研修
1.本人申請。申請人員應至少提前兩個月提出申請,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公派出國(境)研修申請表》,附對方邀請函復印件及中文翻譯件各一份,同時對留學期間的教學、科研工作安排做出明確說明,獲得所在單位批準后上報人事處。
2.學校審批。人事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報主管人事工作校領導審批。
3.簽約派出。經批準的申請人可以辦理簽約派出手續,教師行前應提前至少兩周與所在單位及人事處簽訂《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公派出國(境)研修協議書》,同時辦理校內相關請假派出手續。
(三)短期因公出國(境)
1.申請人應至少提前兩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出訪目的、出訪國家、出訪人員、出訪計劃、起止時間、經費來源等,同時提供有效邀請信及邀請信譯文。申請時間到出國時間不足兩個月的,一般不予受理。因提供文件不合格而耽誤出國行程,責任自負。
2.所在二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如果使用科研費,需科學技術處會簽)后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
3.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合格,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后,報北京市政府外事辦公室立項。
4.北京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批準立項后,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協助辦理護照、簽證等相關出國(境)手續。
5.出國人員出國時間因故改期,需向所在二級單位或國際合作交流處提出書面申請,批準后方可成行。
6.學校鼓勵教師短期出國(境)參加學術會議、開展合作、交流訪問等。對于每次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短期因公出國(境),每名教師一年內不超過兩次。
第八條 請假手續
公派出國(境)研修人員出國(境)前,須提前兩周到人事處辦理請假手續,填寫《出國(境)請假單》和《科研項目負責人出國(境)備案表》。因故不能按期派出者,須提前通知師資辦,否則,人事處按協議派出時間辦理停發工資、崗位津貼等相關手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本人負責。
第九條 回國報到及考核要求
(一)公派出國(境)研修人員回國后,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出國(境)研修人員回校報到表》,兩周內到所在單位、人事處報到,如回國時間恰逢假期,則報到時間順延至開學兩周內。各項報到手續辦理完畢后,人事處按政策恢復其相應的薪酬待遇。
(二)公派研修回國人員應在回國一個月內,將研修期間的學術成果總結上交所在單位和人事處,并在一定范圍內作學術交流或學術講座一次,由所在單位對其在出國期間的科研工作、發表文章情況、專業課程教學的學習等方面進行重點考核并報人事處備案。
(三)國家公派出國研修人員除上述校內手續外,還需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有關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四)短期因公出國人員在回國兩周內必須將因公護照和出行工作總結一并上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第十條 延期申請
(一)公派出國(境)研修人員應按研修計劃完成研修任務,一般不批準延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根據需要只批準一次,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原定派出期限,延期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累計不超過2年。
(二)單位公派出國(境)研修人員如申請延期,須至少提前兩個月向其所在單位提交《教職工公派出國(境)研修延期申請審批表》,同時附外方關于延期的函件說明及經濟資助聲明。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報人事處審核,經主管校領導審批后,方可生效。
(三)國家公派出國(境)研修人員如申請延期,除履行上述(二)條款中相關程序外,還需根據國家留學基金委的規定,向國家留學基金委提出申請并獲得批準,方可生效。
(四)短期因公出國項目不能申請延期。
第十一條 因公出國人員的有關待遇
(一)參加外語培訓期間的待遇
教師參加留學基金委安排的外語培訓(原則上培訓時間不得超過半年),培訓費用由本人報名時先行墊付,考核通過后一個月內持繳費發票到人事處報銷。培訓期間工資按正常發放,其它交通、食宿等費用自理。
(二)公派出國(境)人員出國(境)期間的待遇
1.短期因公出國(境)人員,在外停留時間在30天以內(含30天),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午餐補助、交通補貼除外)按月正常發發,校內崗位津貼正常發放;在外停留時間在30天以上,90天以內(含90天),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午餐補助、交通補貼除外)按月正常發放,校內崗位津貼從出國之日起按50%發放。
2.國家公派出國(境)研修人員,在外停留時間在90天以上,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按月發放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午餐補助、交通補貼除外)。所在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及出國留學人員的研修表現決定崗位津貼的發放形式及額度。
3.單位公派出國(境)研修人員,在外停留時間在90天以上,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按月發放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午餐補助、交通補貼除外),崗位津貼停發。
4.公派出國(境)研修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從第二年起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停發,由學校保存,崗位津貼停發。
5.經學校同意延期的公派出國(境)研修人員,延期期間基本工資和各項補貼停發,崗位津貼停發。
第二章 因私出國
第十二條 因私出國是指在職人員經批準出境旅游、探親、定居、繼承財產等因各種私人事務出境。其中包括歸僑、僑眷的各類因私出國。
第十三條 因私出國的審批,既要考慮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又要考慮工作的實際需要,以保證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出國(境)時間一般盡量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正常學期內辦理因私出國(境)的,按照事假情況處理,請假的相關時限規定及待遇參見《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請假及考勤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因私出國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填寫《因私出國審批表》,說明出國目的、出訪國家、出訪日期、在外時間等,同時提供有效邀請信及邀請信譯文,指定校內擔保人。
(二)所在二級單位領導簽署意見后,申請人將《因私出國審批表》和申報材料報人事處審核。
(三)人事處審核合格后,申請人屬副高及其以上人員的,人事處報請主管人事校領導審批;申請人屬副處級(含)以上管理干部的,須按干部出國(境)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其他人員的申請由人事處領導審批。
(四)申請被批準后,人事處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請假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出國定居人員,在出國定居前應辦理離職手續,若已租住我校住房,按學校和國有資產管理處的有關住房規定辦理,其他手續參照有關僑務政策執行,出國定居前未辦理離職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六條 被批準出國定居、繼承財產等情況的人員,其配偶若系學校為照顧家庭而調入者,要同時辦理調離手續。
第十七條 歸僑、僑眷因私出境,應先由我校統戰部認定其身份,并開具相應的歸僑、僑眷身份證明,方可享受歸僑、僑眷因私出國的有關待遇。
第十八條 因私出國人員在批準的出國期限內回國回校,須先到人事處辦理銷假手續,否則按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出國(境)逾期不歸
(一)出國(境)期滿后(含已批準延長期),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延長在外期限的留學人員,為出國(境)逾期不歸人員。
(二)出國(境)逾期三個月仍未返校者,學校將根據有關規定,按自動離職處理,自動離職時間從逾期之日算起。
(三)因私出國人員出國(境)逾期不歸者,由擔保人為其了結與學校的一切行政關系和經濟關系,并為其辦理離校手續。公派出國(境)研修人員逾期不歸者,由所在二級單位為其了結與學校的一切行政關系和經濟關系,并為其辦理離校手續。
(四)未辦理離校手續的逾期不歸人員,學校不為其出具任何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對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出國(境)者,學校將不保留其公職,予以辭退。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出國管理規定》(石大北人〔2001〕26號)和《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師因公出國補充規定》(中石大北人〔2008〕36號)不再執行,以往文件中與本文件不相符的條款,按本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