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科建設是學校事業發展的一項根本性的戰略任務,關系到學校的辦學層次、整體實力和戰略目標的實現。為規范和加強學科建設管理,提高學科發展水平,結合學校實際,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科建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 “強優、拓新、入主流、求卓越”的建設思路,面向國家能源戰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注重內涵發展,加強協同創新。加快形成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結構合理、交叉融合,以工為主,理工結合,多學科協調發展的高水平學科體系。
第三條 學科建設一般應以一級學科為口徑,以2011年國家頒布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為依據。
第二章 學科設置
第四條 一級學科是學校開展學位授予與人才培養工作的主要口徑和基本依據。二級學科是學校實施人才培養的參考依據,由學校依據國家《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在一級學科學位授權范圍內自主設置與調整。
第五條 一級學科的設置、調整或撤銷要著眼于學校發展的長遠目標,優化學科布局,調整學科結構,由學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或通知執行。
第六條 原則上不增設二級學科或交叉學科,確需設置或調整的,應遵循學科發展規律,符合學校發展目標和學科發展規劃,要有利于人才培養,有利于形成學科特色,有利于培育新的學科生長點,與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相適應。
第七條 二級學科或交叉學科的增設與撤銷程序:
1.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研究生培養需求、培養條件和國內外學科的最新發展,提出學科的增設或更名方案,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提交研究生院審查;
2.研究生院聘請7人以上(含7人)外單位的同行專家(須是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博士生導師)對學科增設或更名方案進行評議;
3.學校在當年9月30日前,將學科增設或更名方案、專家評議意見表等材料在教育部指定的信息平臺進行公示,接受同行專家及其他學位授予單位為期30天的評議和質詢;
4.根據公示結果,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做出是否增設或更名目錄外二級學科或交叉學科的決定;
5. 根據人才需求和培養條件的變化,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直接撤銷二級學科或交叉學科;
6.學校于當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增設、更名或撤銷的二級學科或交叉學科的相關材料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章 學科建設體系
第八條 分層次進行學科建設,構建由國家級、省部級、校級重點學科組成的三級重點學科建設體系。實施攀登計劃,加快石油石化主干學科世界一流學科建設步伐;實施培育計劃,加強新興交叉學科建設;實施提升計劃,促進支撐學科和基礎學科融入主流。
第九條 國家重點學科要以世界先進水平為努力方向,以國際同類學科先進水平為參照,不斷開拓創新,更新學科內涵,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主流方向,攀登國際學術高峰,努力建成世界一流學科。
第十條 省部級重點學科要以國內先進水平為努力方向,以國內同類學科先進水平為參照,入主流,強特色,不斷提高學科實力,以建成國家重點學科等國家級平臺為目標。
第十一條 校級重點學科要以國內先進水平為努力方向,以特色優勢方向建設為重點,以同類型省部級重點學科為參照,努力提高支撐主干學科的能力,提高人才培養水平,以建成北京市重點學科等省部級平臺為目標。
第十二條 學校直屬研究院等研究機構的新興交叉學科按相近一級學科列入學科建設范疇,構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綜合改革特區,積極培育新的學科生長點。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支持各級重點學科聯合國內外創新主體,建立協同創新平臺,推進協同創新,對建設協同創新平臺的學科同等條件下優先投資建設。
第四章 學科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為建立學科建設的長效機制,增強發展動力,提高學科建設的積極性,構建良好學科生態,學科建設與管理實行學校、學院(研究院)、學科三級管理體制。
第十五條 明確學科建設管理責任,實行學院負責制,各一級學科和獨立設置的二級學科或交叉學科必須掛靠在一個學院,由學院進行管理和建設。
第十六條 成立學校學科發展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主管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的副校長擔任副主任,成員包括學校學術委員會、相關學院(研究院)、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學校學科發展委員會設秘書長1名,負責學校學科建設項目的總體規劃和立項審批。
第十七條 學校學科發展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協調辦公室,掛靠研究生院,成員包括人事處、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科學技術處、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及監察審計處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學科建設協調辦公室設立主任、副主任各1名,負責協調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學科建設與管理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學科建設辦公室負責。
第十八條 各學院(研究院)成立學科發展分委員會,院長為第一責任人,成員包括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學科負責人、相關教授等,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學科規劃、建設與管理工作;學科發展分委員會成員由各學院(研究院)提名,報學科建設協調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十九條 學科建設實行項目負責制,由學科負責人負責,立項學科成立建設項目組,成員為本學科主要研究方向的學術帶頭人(子項目負責人)。學科建設項目組成員由學科負責人提出,學院(研究院)學科發展分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條 學院(研究院)院長應主動關心、積極參與學科建設工作,幫助學科負責人協調工作,對學科建設工作負有規劃、審核、監督、保障的責任。學科負責人應主動與院長協商,定期匯報學科建設工作進展情況。
第五章 學科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原則上按一級學科(或獨立設置的二級學科或交叉學科)設一名學科負責人,跨學院(研究院)的學科分別設立一名學科負責人,并由學科掛靠單位的學科負責人總負責。
學科負責人原則上應由三級及以上崗位教授擔任,由院長或學科教授提名,院學術委員會推選,報學校學科發展委員會審核,任期原則上與院長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條 學科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科的規劃、建設、組織與協調工作,其職責是:
1.召集本學科會議,制定學科建設規劃和人才培養方案;
2.提出本學科建設項目各子項目的負責人;
3.負責本學科團隊建設和新進人員的初審評議;
4.負責學科建設項目經費的統籌與使用;
5.負責編制學科規劃、評估、檢查、驗收等學科建設相關材料;
6.組織申報本學科重大或重點科研項目,推進學術交流,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對學校和學院學科建設提出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列入國家級、北京市、校級重點學科建設體系的學科項目,在一個建設期內分別按10萬元、5萬元、3萬元撥付項目管理費;學科負責人在年度考核中折算一定的工作量,具體辦法由各學院(研究院)自行規定。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學科的申報、建設與管理按教育部、北京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校級重點學科的申報實施程序是:
1.各學院(研究院)提出項目建設方案,經院學科發展分委員會論證通過后提交學科建設辦公室預審;
2.通過預審的項目建設方案,由學科建設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
3.通過專家評審的建設項目,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即由學校預算委員會列入預算;
4.項目建設按學校批復實施,由學科建設辦公室監管驗收。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學科建設項目的性質成立由國內外同行專家組成的項目論證專家組,參與學科建設項目規劃的論證以及其它相關重要事項的審議,為學科建設重大問題提供決策咨詢。
第二十六條 學科負責人應切實負責,認真組織實施學科建設項目,對于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應及時與學科建設協調辦公室溝通解決。項目所在單位應創造必要條件,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科建設經費實行嚴格審批、專項撥款、??顚S?、經費分擔,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條 學科建設經費包括政府財政撥款、實驗室經費、學校撥款、學科配套經費及其它渠道籌集到的經費。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學科以政府專項撥款為主,學科自籌部分經費;校級重點學科以學校撥款為主、學科自籌部分經費。學校預算委員會每年將校級重點學科建設經費列入預算。
第二十九條 原則上學科建設項目須自籌預算總經費的5%-30%,用國家重大專項等科研項目資金配套的學科,投入資金按2:1折抵自籌部分,不足者補足差額。配套資金必須滿足學科建設項目需要,且單項設備額不低于5萬元。
第三十條 學科負責人根據論證通過的學科建設項目方案使用經費。原則上不予變更,因特殊原因調整項目規劃,須向學科建設協調辦公室提交項目計劃變更報告,說明變更理由及內容,經批準后按新計劃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學科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學校有關規定使用學科建設經費,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財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不按規定使用經費的,根據情況將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 檢查驗收
第三十二條 各類學科建設項目以“學科建設方案”或“項目建設任務書”作為實施和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學科建設項目按主管部門的要求總結驗收。校級重點學科項目應進行年度檢查和項目驗收,項目組須在每年十二月向學科建設辦公室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并由學科建設辦公室對各建設項目檢查評估,重點檢查資金使用、標志性成果、各階段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
第三十四條 學科建設項目完成后,學科負責人須向學校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全面闡述項目實施情況、建設目標完成情況、建設資金決算、學科建設成效及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五條 學科建設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設進行財務決算與審計,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學科建設項目進行績效評估和驗收。
第三十六條 學科建設成果歸學校所有,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
第九章 學科評估
第三十七條 分類構建學科評估體系,積極參加國家學科評估,開展以促進發展為目的的國際水平評估、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目的的學位點合格評估、以提高學科建設成效為目的的狀態評估和績效評估。
第三十八條 國家重點學科應積極開展國際水平評估,緊跟國際學科發展趨勢,積極擴大國際學術影響力。重點學科建設項目應進行狀態評估和績效評估。學校每三年對三級重點學科之外的學科點進行合格評估,對評估落后且無發展前景的學科點啟動退出機制,促進學科優勝劣汰。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科建設協調辦公室負責解釋,原有學科建設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