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國內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根據中央《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校按照預算撥付給各部門的辦公經費、校內專項經費、各類辦班及代管經費等事業經費及專項經費??蒲薪涃M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為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校屬各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差旅費報銷需填寫差旅費審批表,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分地區按標準包干使用。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章 出差交通費報銷
第五條 出差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 出差人員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如下:
交通工具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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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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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船(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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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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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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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及相當職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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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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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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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等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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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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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局級、正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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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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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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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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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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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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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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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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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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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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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報銷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參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詳見附件)。
對于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其他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報銷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六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第十七條 參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報銷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二十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報銷管理報銷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部門、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同一次出差的費用,應一次報銷完畢,不能拆分報銷。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校屬各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刂曝撠?,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校屬各部門、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監察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二)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