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學校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按照中央《關于進一步規范省部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意見》(中辦發〔2013〕16號)、公安部《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公通字〔2003〕13號)和《北京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局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辦法》(京外發〔2014〕1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審批程序
1.管理權限。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是學校外事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因公出國(境)的管理工作和業務指導。學校黨委組織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處級干部因公出國(境)的政審、請假報批和出訪次數審核等,負責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請假報批等。
2.校級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每年初制定校領導年度出訪計劃,經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由黨委組織部報上級機關備案后實施。
3.校級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本人提出申請,學校黨委研究同意并發文,報教育部批準后方可實施。
4.處級干部因公出國(境)。通過校內辦公系統(OA)填寫《中國石油大學處級干部出國(境)請假表》,履行相應請假程序。填寫《中國石油大學處級干部因公短期出國(境)申請表》,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后,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批,由主管校領導、校長簽字批準,按因公出國程序上報。
5.處級干部因私出國(境)。通過校內辦公系統(OA)填寫《中國石油大學處級干部出國(境)請假表》,履行相應請假程序。
二、審批原則
1.正職校領導每年因公出訪不超過2次,副職校領導每年因公出訪不超過1次。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領導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安排。學校黨政主要領導出訪團組成員不超過4人,副職出訪團組成員不超過3人。
2.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因公出訪要按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訪要有明確目的和實質內容,嚴禁一般性考察,嚴禁把出訪作為待遇,或假借因公出國(境)名義公費旅游。嚴格禁止處級干部出國(境)執行與分管工作無關的任務。
3.除因工作需要隨校領導出訪外,處級干部因公出國(境)執行管理工作相關任務,一個任期內不能超過2次。涉外單位處級干部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安排。
4.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進行學術交流,每年不能超過2次,相應出國(境)時間計入個人非管理工作出差時間(個人非管理工作出差時間不能超過20天)。
5.出訪要嚴格按照計劃和有關規定安排日期和行程。出訪1國不超過5天,出訪2國不超過8天,出訪3國不超過10天,離抵境當日申請計入在外停留時間。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的團組,出訪1國不超過6天,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3國不超過11天。公務活動應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嚴禁以各種名義前往未報批國家(地區),包括未報批的“申根國家”和互免簽證國家。不得延長在外停留時間。
6.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原則上安排在假期。
三、出國(境)證件管理
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因公出國(境)證件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統一管理。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因私出國(境)證件(包括因私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由黨委組織部負責統一管理?;貒ň常┖?span lang="EN-US">7天內,要將出國(境)證件交相應部門統一保管。
四、經費管理
1.處級干部因公出國(境)執行管理工作相關任務,相關費用從本單位經費中支出。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進行個人學術交流活動,不得使用本單位經費。
2.在國(境)外,嚴格按照標準安排食宿和交通,費用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
3.對持普通因私護照出國(境)的,一律不得報銷各類費用。
五、紀律與監督
1.處級干部出訪期間要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嚴守國家秘密,不做有損國家和學校聲譽的事;遇到重大情況要及時請示報告,不得擅自做主。未經學校授權不得代表學校對外簽約。
2.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必須通過因公出國(境)審批渠道辦理手續,嚴禁持因私普通護照出國執行公務。
3.紀委、組織部、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因公出國(境)干部的監督和檢查。對違紀、違規干部,要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黨委組織部商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原《中共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委員會關于處級干部等因私出國(境)審批辦法(暫行)》(中石大京黨〔2009〕1號)、《關于處級干部等因公出國(境)履行請假手續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