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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短期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2014-10-28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校學生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積極推進學校國際化建設的進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統招且檔案在學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學歷教育來華留學生)在校期間的短期(在外時間少于30天)因公出國(境)交流活動。
第三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是學校學生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歸口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校內相關規定并進行審核、管理。
第二章 審批原則
第四條 學生因公出國(境)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由派出學院主管外事的院長負責審批。各學院應根據出訪任務和必要性對因公出國(境)學生的申請進行嚴格把關。
第五條 原則上學生出訪團組應有本校教師帶隊。有教師同行出訪的學生團組,由學生導師和學院負責人監管出國(境)任務的執行,并指定一名學生為團長,負責出訪期間的團組管理任務。
第六條 學生因公出國(境)任務必須基于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及文化交流等工作的實質性需要,目的明確、內容充實。
第七條 學生因公出國(境)需持有合法的邀請信。邀請信必須涵蓋整個出訪行程,邀請單位應存在業務對口關系。不得接受境外中資企業、海外華僑和外國駐華機構邀請。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系或出具邀請信。應謹慎接受境外機構資助出訪。
第八條 學生因公出國(境)經費應在出訪前落實,經費來源應明確。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九條  學生出訪應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短期出入境申請表》。
第十條  本科生出訪需所在學院和教務處審批。
第十一條  研究生出訪需所在學院和研究生院審批。
第十二條  留學生出訪需所在學院和國際學院審批。
第十三條  所有因公出國(境)任務均須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報請主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并由學校出具《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
第十四條 赴臺灣地區的出訪任務須報學校港澳臺辦公室,經主管校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北京市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批并出具赴臺批件,或經北京市臺灣事務辦公室轉報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批并出具赴臺批件。
第十五條 財務處負責學生因公出國(境)經費的核銷工作。
第十六條 科技處負責因公出國(境)學生的保密審查及保密提醒、對使用科研經費核查工作。
第四章 申報要求
第十七條 經學院和相關部門審批后,出訪學生連同個人承諾書及其他申報材料一并提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審批。
第十八條 審批部門根據邀請信的邀請期限及航線、路程的需要,對在外停留期限進行審批。
第十九條 因公赴臺灣地區需提交:邀請信、邀請單位簡介、邀請單位出具的在臺期間的詳細日程、臺方出具的赴臺準入證、赴臺人員名單和《北京市因公臨時赴臺人員備案表》。
第二十條 赴臺參加學術會議還需提供所有參會人員名單(需詳細到工作單位、國籍)和邀請單位承諾書等。
第二十一條 赴臺開展合作研究的學生另需提供合作協議,協議中需寫明研究成果的歸屬,雙方簽字蓋章,并到學校保密辦開具“保密證明”。
第二十二條  3人及以上因公出國(境)需組團,同時需填寫《石油大學因公出國(境)學生團組登記表》。
第二十三條 因公出國(境)學生,必須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并將保險單復印件交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存檔。
第五章  境外管理和外事紀律
第二十四條  因公出國(境)實行團長負責制。2人(含)以上的因公出國(境)團組須指定1名團長,在外期間,團組成員必須服從團長的指導。團長在授權范圍內,既要負責團組任務的執行,也要負責團組成員外事紀律的管理。團組及團組成員發生違規違紀行為, 除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外 , 將根據情節追究團長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公出國(境)團組應做好出行前準備,接受出行前教育,對出訪目的應認真研究、精心準備,對所訪問國家的基本情況、雙邊關系、安全形勢要有充分的了解,以保證出訪順利并確有成效。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已批準的出訪方案,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擅自變更出訪路線或增加出訪城市。嚴禁以各種名義前往未報批的國家(地區),包括未報批的“申根國家”和互免簽證國家。離抵我國國境當日計入在外停留時間。
第二十七條  在外訪問期間嚴格執行請示匯報制度,團員外出須請示團長,不得隨意單獨活動。
第二十八條  嚴禁出入賭博場所、色情場所。
第二十九條  參加國際會議,不得參加旅游性質的會后活動。
第三十條 增強安全保密意識,遵守國家和學校的相關保密規定,不泄露國家秘密和學校秘密。不得攜帶涉密載體(包括紙質文件和電磁介質等)。應妥善保管內部材料,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內部文件和資料。不得在非保密場所談論涉密事項。
第三十一條 在外期間應注意防范境外反華勢力的干擾和破壞,避免與可疑人員接觸,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出訪團組需安排專人負責在外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條 強化監督和報告機制。出國團組在外應接受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的指導和監督, 遇到重要問題要及時匯報,必要時應向我國駐當地使領館報告。
第三十三條 加大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監管和對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實行責任追究制。對不按規定報批,弄虛作假,不按報批內容、路線和日程出國(境)的,費用核銷事宜參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因公出訪違規處理辦法》處理。在外時間超期,按學生曠課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因公出國(境)學生出訪任務結束后,應到財務處辦理報銷。財務處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因公出國(境)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各國家和地區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開支標準表》核銷出國(境)費用,不得核銷與因公出國(境)任務無關的開支。學生出訪住宿標準為雙人間,每2人按1人的住宿標準計算。
第三十五條 凡邀請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國際旅費、住宿費、伙食費和公雜費等費用的,不再報銷或領取相應費用。原則購買中國航空公司機票,并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購買優惠機票,并盡可能選擇直達航班。
第三十六條 因公出國(境)學生在境外發生意外、醫療費用的支付和報銷按所購買的境外意外、醫療保險的規定辦理,學校不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已畢業的學生,從畢業之日起,不再安排因公出國(境)任務。
第七章 出訪總結
第三十八條 因公出國(境)任務結束后,每人應填寫《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學生因公出國(境)總結表》,于回國后20日之內分別交所在學院、研究生院(教務處)、學生工作處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存檔。
第三十九條 出訪總結中要專門匯報在國 ( ) 外遵守外事紀律的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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