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明確因公出國(境)審批責任和出訪任務執行責任,規范因公出國(境)工作,根據中央《關于進一步規范省部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意見》(中辦發〔2013〕16號)、《北京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局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辦法》(京外發〔2014〕1號),結合學校實際和對因公出國的新要求,在《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職工出國(境)管理規定》基礎上,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因公出國(境)審批工作實行學校一把手“第一責任人”制,遵循誰派出、誰把關,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二、校屬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在簽署本部門教師、職員的出國(境)申請時,應對出訪任務的必要性、任務內容、所需時間把關;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應對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學校主要領導應從學校整體國際交流層面統籌考慮,最終確定是否同意派出。
三、上報教育部和北京市的出國(境)材料由校長簽字。校長因公務外出,由黨委書記簽字。校長的出國(境)上報文件,由黨委書記簽字。每個團組的出訪日程由團長簽字,團長對日程、邀請函的真實性負責。
四、如有特殊重要出訪任務,由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并在上報出訪材料中附帶黨委常委會會議紀要或其他說明。
五、團長為本團組境外活動的直接責任人,監管全團人員在境外的活動,確保出訪任務按照批準的天數、路線、行程順利完成,并負責回國后的總結、護照收繳等后續工作。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規定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