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校學生的應征入伍積極性,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根據《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2013]236號)和財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我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讀的學生,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根據本人申請,由政府給予教育資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包括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下列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不享受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學生。
第四條 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退役士兵學費資助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其他資助政策按國家現行高校學生資助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生和退役士兵的資助工作。
第二章 標準及年限
第六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標準,本??粕咳嗣磕曜罡卟怀^60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0元。退役士兵學費資助標準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最高不超過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負擔。
第七條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退役復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第八條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后,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九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和學費減免的年限,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達到的修業規定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后應完成的國家規定的修業年限的剩余期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復學后攻讀更高層次學歷不在減免學費范圍之內。退役士兵教育資助的年限按照應完成的國家規定的修業年限計算。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及退役士兵資助申請與審批程序:
1. 應征報名的學生登錄大學生征兵報名系統,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高校學生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一式兩份,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2.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申請表》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對《申請表》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3. 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通過征兵體檢被批準入伍后,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加蓋公章并返還學生。
4. 學生將《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寄送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5.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后,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6. 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的學生,到學校報到后向學校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寫并提交《高校學生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申請表》和退出現役證書復印件。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
7. 被我校錄取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到學校報道后,提出“教育資助申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匯總后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生和退役士兵資助政策宣傳和資格審核工作,對符合要求的學生,及時辦理資助手續。
第十二條 建立獲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和退役士兵資助學生信息數據庫,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三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受助資格,并不得申請學費減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2014年第1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