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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研究生指導教師聘任及研究生學位授予申訴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4-10-28 
 
 
第一條 為維護研究生教育政策的嚴肅性,保障教師和研究生(含在職培養和同等學力人員,統稱“研究生”)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處理辦法。
第二條 學校教師在研究生指導教師聘任或研究生在學位申請和授予等事項中,對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有關本人的決定有異議,可以進行申訴,并按本辦法處理。相關教師和研究生以下簡稱“申訴人”。
第三條 學校和各學院分別成立申訴審查小組。校申訴審查小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長、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相關學院和其它部分學院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長、相關學科負責人和導師代表等組成。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長任組長。
院申訴審查小組由院長、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長、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來自相關學科的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和學科負責人、其它部分學科負責人、導師代表等組成。院長任組長。
涉及到研究生權益的,學校和學院申訴審查小組應有相關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和研究生代表參加。
申訴審查小組的職責是受理申訴材料,研究論證有關事實依據,并決定是否將申訴材料提交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審議。申訴審查小組無權否決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也無權代替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直接做出決定。
第四條 申訴事由限于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有關決定違反上級部門或學校有關政策或者委員會的決策程序不符合有關文件規定。涉及學術范疇的申訴不予受理。
第五條 院申訴審查小組受理申訴事項的范圍是:不服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最初有關決定;校申訴審查小組受理申訴事項的范圍是:不服院申訴審查小組或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最初有關決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直接受理申訴事項的范圍是:不服校申訴審查小組的復審決定。
第六條 申訴人如不服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有關本人的決定,可以在接收到處理決定1個月內提出申訴,并將申訴材料(含證明材料)直接遞交院申訴審查小組組長。
第七條 院申訴審查小組組長在一周內召集召開小組成員會議,討論申訴人提交的申訴材料,確認有關事實和依據,并決定是否將申訴材料提交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審議。如院申訴審查小組認為證明材料明顯不足以支撐申訴人的訴求,可以要求申訴人提交補充材料,證明材料仍不足以支撐申訴人的訴求的,可以做出不向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申訴材料的決定,并由組長將決定及依據通知申訴人。
第八條 如院申訴審查小組認為申訴材料足以支撐申訴人的訴求的,應在一周內向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轉交申訴材料并提請討論審議。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訴材料的一個月內召開會議,討論審議申訴事由及訴求,做出決定,并由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秘書將會議決定和依據告知申訴人。
第九條 如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為申訴材料足以支撐申訴人的訴求且申訴事項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審議和做出決定的,應將申訴材料繼續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審議。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應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匯報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關于該次申訴的事實依據及決定。
第十條 如申訴人不服院申訴審查小組或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復審決定,可以在接收到決定1個月內向校申訴審查小組提出申訴,并將申訴材料(含證明材料)遞交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代收。
第十一條 校申訴審查小組組長在一周內召集召開小組成員會議,確認有關事實和依據。如校申訴審查小組認為申訴材料足以支撐申訴人的訴求且申訴事項應當由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獨自做出決定,應將申訴材料轉交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審議;如認為申訴材料足以支撐申訴人的訴求且申訴事項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定的,應將申訴材料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審議;如認為申訴證明材料明顯不足以支撐申訴人的訴求,可以做出不向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申訴材料的決定,并由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將決定及依據告知申訴人。
第十二條 如申訴人不服校申訴審查小組的復審決定,可以在接收到決定1個月內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訴,并將申訴材料(含證明材料)及有關審批材料遞交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代收。
第十三條 如校申訴審查小組或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申訴材料,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在最近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上討論審議申訴事由及訴求。如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申訴材料足以支撐申訴人的訴求且申訴事項應當由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獨自做出決定的,可由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將申訴材料轉交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重新討論審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也可直接做出決定。由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將決定和依據告知申訴人。不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的有關申訴或者申訴事項應當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定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做出決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復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四條 除非申訴人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期限在3個月內),否則每一事項只能向院申訴審查小組、校申訴審查小組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訴一次。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2013年第十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開始執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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