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是學校黨委的日常決策機構,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黨委職權。
第二條 為保證常委會會議工作效率和質量,推進決策的規范化、科學化、民主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4〕55號)和教育部、中組部下發的《關于普通高等學校黨委常委委員會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示范文本》(教黨〔2019〕48號)等文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三條 黨委常委會議事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研究決定重大事項。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必須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二、議事范圍
第四條 學校黨的建設重要事項。
1.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事項、重要措施;
3.學校黨建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4.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5.意識形態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項;
6.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7.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項;
8.加強對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等群眾組織,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統一戰線、老干部和離退休等工作領導的重要事項。
第五條 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
1.教師隊伍建設、學生培養、學科建設、校園建設等學校內涵發展的重要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
2.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設置與調整;
3.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基本建設項目的審定,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的預算追加,50萬元(含)以上大額度支出、重大捐贈和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4.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確定50萬元(含)以上的重要資產處置;
5.國家或地方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重要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或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等學校重大項目設立和安排方案;
6.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建設,以及學校學術評價、審議、評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7.省部級以上重大表彰推薦,校級重大表彰事項;
8.學校安全穩定重要事項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第六條 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1.學校干部隊伍建設規劃和干部教育、管理、監督的重要事項;
2.學校黨政機構、學院(系)、直屬附屬機構、科研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選拔任用;
3.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企業主要負責人人選;
4.學校中層以上干部在企業、社會團體的兼任職務;
5.推薦優秀年輕干部和上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
第七條 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項。
1.學校人才工作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計劃;
2.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創新、人才成長環境優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關的重要措施。
第八條 大學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 教職工薪酬體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 決定召開黨委全體會議,并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需要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十二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到重要情況經黨委書記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的出席成員為黨委常委會委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常委會委員到會。
不是黨委常委會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列席黨委常委會會議,議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 出席會議人員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或早退。若不能出席,要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通知黨委辦公室。若無重大緊急事件,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干擾會議。
第十五條 黨委常委會議題由黨委常委會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至少提前兩天提出,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如有特殊情況需在一天前增加議題的,須在會上作出說明。重要議題黨委書記應當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凡屬學校黨委常委會委員自身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黨委常委會研究討論。黨委常委會委員個人不便做出決定,經與其他黨委常委會委員協商或請示黨委書記能夠決定的,原則上也不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
第十六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應當健全決策咨詢機制,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議題相關部門、單位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涉及學術事務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
第十七條 議題發起部門、單位負責相關材料準備,并完成議題材料前置審核。一般包括:議題的主要背景、基本情況、相關部門、單位溝通情況、前期調研情況,以及需要會議決策的事項。如需確定方案的,應準備兩個以上方案備選;如涉及重大改革措施、關系社會穩定或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須附調研論證報告;如須履行前置程序,附前置程序決議情況。其中,如涉及規范性文件,需先經黨委辦公室審核;如涉及法務問題,需征求法務辦公室意見。
第十八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議題實行一事一報制度,議題前置審核材料須經分管校領導審定通過后,提前兩天轉交黨委辦公室負責人,由其提交給相關人員審閱。
第十九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二十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議題由黨委常委會委員或分管校領導匯報,相關部門、單位也可以參加匯報。
第二十一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時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黨委書記、校長應當最后表態。決議內容主要包括:需要落實和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單位或主辦人、事項完成時限,以及決議事項的督辦等。
第二十二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常委會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決定多名干部任免時,應當逐人表決。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決策的,黨委書記、副書記或者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黨委常委會報告并按程序予以確認。
第二十三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議題審議時應當通知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詢。
第二十四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決議分為以下幾種:批準或通過;原則批準或通過,按要求作相應修改后實施或發布;暫不形成決議,責成相關部門、單位另行提出意見再行研究;不予批準。
第二十五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二十六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四、議定事項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黨委書記或黨委常委會匯報。明確由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的,由學校黨委辦公室(督查室)負責傳達和督促檢查,收集決議在執行過程中的反饋意見,要及時將辦理情況特別是重大事項落實情況向黨委常委會匯報或直接向書記匯報。相關事項執行及辦理情況將作為年終考核和干部考核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學校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執行;對執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黨委常委會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第十五條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五、附則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辦公室負責黨委常委會會議的會務工作,主題包括:收集議題,印發會議材料,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發會議紀要,分送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單位,歸檔會議材料。會議紀要由黨委書記審核簽發后分送所有應參會的相關人員。黨委常委會結束后,黨委辦公室將會議決定的事項以通知單的形式,通知主辦部門、單位貫徹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學校黨委辦公室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起施行,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辦法(2017年修訂)》(中石大京黨〔2017〕36號)附件2內容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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