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信息公開欄目» 基本信息

【規章制度】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2019年修訂)

發布日期:2020-10-10 

<meter id="hh1nh"></meter>
<th id="hh1nh"><em id="hh1nh"><delect id="hh1nh"></delect></em></th>

        <form id="hh1nh"></form>

          <listing id="hh1nh"><nobr id="hh1nh"></nobr></listing>
          <nobr id="hh1nh"></nobr>

            <th id="hh1nh"><form id="hh1nh"><font id="hh1nh"></font></form></th>
            <rp id="hh1nh"><progress id="hh1nh"></progress></rp>

            一、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

            第二條 為保證校長辦公會工作效率和質量,推進決策的規范化、科學化、民主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455號)和教育部、中組部下發的《關于普通高等學校黨委常委委員會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示范文本》(教黨201948號)等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議事范圍

            第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提議的重要事項:

            1.教師隊伍建設、學生培養、學科建設、校園建設等學校內涵發展的重要工作規劃,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重要工作計劃等;

            2.學校行政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設置與調整方案,學術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方案;

            3.學校人才工作規劃、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計劃,涉及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創新、人才成長環境優化等重要事項;

            4.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的預算追加,50萬元(含)以上大額度支出、重大捐贈和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5.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50萬元(含)以上的重要資產處置;

            6.國家或地方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國()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重要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或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等學校重大項目設立和安排方案;

            7.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建設,以及學校學術評價、審議、評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8.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級以上重大表彰推薦和校級重大表彰事項;

            9.大學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10.教職工薪酬體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11.校長認為需要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12.黨委常委會認為需要先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部門決策部署,加強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或決議事項的實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具體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安排;

            4.學校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項;

            5.學校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晉升、管理等重要事項;

            6.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執行,大額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預算的執行, 20-50萬元的大額度資金調動、使用和運作的具體安排,以及財務管理與監督審計的重要事項;

            7.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實施中的重要事項,確定20-50萬元的資產處置;

            8.學校重大建設、合作、采購項目實施中的重要事項;

            9.學校年度審計計劃安排、重點審計項目執行等年度審計事項;

            10.學校學科設置、建設與評估,專業設置與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申報與建設等重要事項;

            11.人才培養方案制定與修訂,課程體系建設和調整,教材編審,年度招生就業和學生畢業等重要事項;

            12.科研項目設立,科研經費管理,科研成果申報、獎勵與轉化等重要事項;

            13.學校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事項;

            14.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事項;

            15.實施思想品德教育,推進課程思政建設和教師、學生社會實踐的重要措施;

            16.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提交審議的相關事項;

            17.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政紀處分,學生學籍管理、獎勵及違規處理等重要事項;

            18.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項;

            19.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見辦理事項;

            20.其他事關學校事業發展、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項;

            21.按規定需要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三、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校長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

            第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

            第八條 出席會議人員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或早退。若不能出席,要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通知校長辦公室。若無重大緊急事件,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干擾會議。

            第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題應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至少提前兩天提出,校長綜合考慮后確定。如有特殊情況需在一天前增加議題的,須在會上作出說明。重要議題校長應當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要事項前,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凡屬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自身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副校長不便做出決定,經與其他副校長協商或請示校長能夠決定的,原則上也不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

            第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應當健全決策咨詢機制,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議題相關部門、單位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涉及學術事務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

            第十一條  議題發起部門、單位負責相關材料準備,并完成議題材料前置審核。一般包括:議題的主要背景、基本情況、相關部門、單位溝通情況、前期調研情況,以及需要會議決策的事項。如需確定方案的,應準備兩個以上方案備選;如涉及重大改革措施、關系社會穩定或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須附調研論證報告;如須履行前置程序,附前置程序決議情況。其中,如涉及規范性文件,需先經校長辦公室審核;如涉及法務問題,需征求法務辦公室意見。

            第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實行一事一報制度, 議題前置審核材料須經分管校領導審定通過后,提前兩天轉交校長辦公室負責人,由其提交給應參會人員審閱。

            第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特別是不能臨時動議重大議題。

            第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分管校領導或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匯報。出席人員應當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校長應當最后表態。

            第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議題時,校長應當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決議內容主要包括:需要落實和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單位或主辦人、事項完成時限,以及決議事項的督辦等。

            第十六條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可由校長與分管校領導共同商議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校長辦公會議通報。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審議議題時應當通知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詢。

            第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四、議定事項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條  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校領導或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匯報。明確由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的,由校長辦公室(督查室)負責傳達和督促檢查,收集決議在執行過程中的反饋意見,要及時將辦理情況特別是重大事項落實情況向校長辦公會匯報或直接向校長匯報。相關事項執行及辦理情況將作為年終考核和干部考核評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執行;對于執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照第九條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五、附則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室負責校長辦公會會議的會務工作,主題包括:收集議題,印發會議材料,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發會議紀要,分送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單位,歸檔會議材料。會議紀要由校長審核簽發后分送所有應參會的相關人員。校長辦公會結束后,校長辦公室將會議決定的事項以通知單的形式,通知主辦部門、單位貫徹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學校校長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起施行,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施辦法(2017年修訂)》(中石大京黨〔201736號)附件3內容同時廢止。

            99亚洲综合精品